試論鄧小平的法治思想
段 明 學
鄧小平同志是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是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總設計師。他立足於中國實際,敏銳地把握時代發展的脈搏和契機,既繼承前人又突破陳規,“表現出了開拓社會主義建設新道路的巨大政治勇氣和開拓馬克思主義新境界的巨大理論勇氣” 。鄧小平同志對中國法制建設所作出的傑出貢獻,在於深刻地總結了我國建國以來民主法制建設的經驗教訓,從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科學、全面地闡釋了法治發展的一般規律,提出了一系列關於社會主義法制的理論、方針、政策,引領中國人民走向民主和法治的聖殿。深入研究鄧小平的法治思想,對於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崇尚法治,反對人治
共產黨人在取得政權后採取什麼方法治理國家才能夠做到長治久安?對於這個問題,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並沒有給予具體回答,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也沒有成功經驗。雖然列寧認為在政權趨於鞏固后,要“提出加強革命法制這個堅定不移的口號” ,但由於各種原因,他並沒有明確提出實行法治,並沒有解決領袖權威和法律權威的關係,因而未能防止他的後繼者斯大林“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 。可以說,社會主義事業在蘇聯和東歐國家的嚴重夭折,與沒有解決好人治和法治的關係問題密切相關。
早在1978年,鄧小平在中央工作會議上就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鄧小平這段話的精神,就是要實行法治,取代人治,改變過去那種將領導人的話當成“法”的錯誤作法。鄧小平崇尚法治,反對人治的思想是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曲折歷程中慘痛教訓的深刻總結。
眾所周知,新中國成立以後,法制建設一度有過長足的發展,但由於國際國內的複雜原因,由於“左”的指導思想和對毛澤東的個人迷信愈演愈烈,而使法制建設的良好勢頭急轉直下,最終釀成十年“文革”的歷史性悲劇。鄧小平痛定思痛,對法治和人治問題進行了深刻反思。1980年8月,鄧小平在題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講話中指出,“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澤東同志這樣偉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嚴重影響,以至於對黨對國家對他個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係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
鄧小平還在不同場合、從不同角度反覆批判了把一個黨、一個國家的穩定和希望“寄托在一兩個人的威望上”的人治思想。1988年9月,鄧小平在會見捷克斯洛伐克總統胡薩克時談到:“我有一個觀點,如果一個黨,一個國家把希望寄托在一兩個人的威望上,並不很健康。那樣,只要這個人一有變動,就會出現不穩定。” 1989年政治風波之後,鄧小平在同中央幾位負責同志談話時多次談到這一問題,他說,“一個國家的命運建立在一兩個人的聲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險的,不出事沒問題,一出事就不可收拾。”“我多次講,一個國家的命運寄托在一兩個人的聲望上面是很不正常的。” 之後,鄧小平在會見李政道教授時說:“我歷來不主張誇大一個人的作用,這是很危險的,難以為繼的。把一個國家、一個黨的穩定建立在一兩個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問題。” 從這些論述可以看出,鄧小平堅決反對人治,主張實行法治,以此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防止文革悲劇重演。
尊崇法治,否定人治是鄧小平法治思想的基點和核心。一個國家的興旺發達和長治久安,主要應依靠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國家領導人的聖賢。實踐證明,統治者是不可靠的。統治者也是凡夫俗子,並非聖賢先哲。過去,我們輕信統治者有成德而臻至善、成聖成賢之可能,對統治者缺乏必要的防範意識,卻每每被傷害。由於統治者手中掌握着巨大的權力,而權力一旦失去控制,猶如洪水猛獸,難以遏制,並可能給社會帶來巨大的災難。因此,必須用法律對統治者的權力加以防範,以保障人們的自由、財產和安全。正如美國第三任總統傑斐遜所言,“在權力問題上,請別再侈談對人類的信心,讓憲法的繩索約束人類的罪惡行為罷。”
二、正確處理好法治建設中的三個關係
無論從歷史上看還是從現實的世界各國的法治發展來看,法治國家的政治基礎,主要有三個:一個是它的民主制度,一個是它的政黨制度,一個是它的國家權力配置。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這三者之間的關係至關重要。
(1)正確處理民主與法制的關係。
關於民主與法制的關係,鄧小平曾精闢地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法制,這兩方面是統一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是不可分的。” 民主與法制的辯證關係體現在,民主是法制的前提與基礎,法制是民主的確認和保障。民主需要法制,因為沒有法制,民主就不能鞏固;但法制更需要民主,因為沒有民主,法制最終會成為“人治底下的法制”,成為專制的工具而已。
民主必須制度化、法律化。鄧小平同志指出:“要從制度上保證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經濟管理的民主化、整個社會生活的民主化。” 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將人民的民主權利,以及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民主生活、民主結構、民主形式、民主程序,用系統的制度和法律固定下來,使之具有制度上、法律上的完備形態,以保障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性和人民的民主權利不受破壞和侵害。歷史證明,人民取得了民主權利,如果不上升為制度和法律,並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人民的民主權利就沒有保障。只有使民主成為制度,使民主成為用國家強制手段來保證實施的法律,誰侵犯了人民的民主權利,就會毫無例外地受到制度或國法的制裁,民主才不僅僅是一個動聽的概念,而是人民有切實保障並且可以兌現的各種權利。
(2)正確處理黨和法的關係。
黨與法的關係是中國法治建設中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長期以來,由於諸多因素的影響,形成了以黨代政,以黨代法的現象,既削弱了法律的權威,也損害了黨的威信。針對這種情況,鄧小平曾多次指出:“……屬於法律範圍的問題,要用法制來解決,由黨管不合適……法律範圍內的問題應該由國家和政府管。” 鄧小平同志的這段話具有重要的現實性。在實行依法治國的今天,要繼續清除一些地方由黨委包辦一切的不良習氣,把該由政府辦的事交給政府辦,把該由社會團體處理和基層組織自治的問題交給社會團體處理和基層組織自決自治。
(3)正確處理權與法的關係。
權與法是一對孿生姊妹,二者相生相剋。在專制體制下,法律只不過是權力的附庸和奴婢,統治者完全憑一己的意志和反覆無常的性情進行統治。“只要法律完全淪落為權力的僕從地位,那麼法律就可以按權力的需要被任意塑造。在這種情形下,法律是變態的,人同樣是變態的。” 未被馴化的權力是野蠻的,猶如洪水猛獸,它使人類付出的代價,比起戰爭、飢荒和瘟疫,毫不遜色。而在法治狀態下,法律具有至上的權威,權力必須在法律的軌道內運行。因此,法治通過對權力的規制,使權力的運行徹底擺脫了野蠻、任性的狀態。
我國歷史上是個法治傳統非常薄弱的國家。法在治理國家中的地位低微,基本上是權力支配法律。新中國成立后的長時期內,尤其在“文化大革命”中,法律虛無主義泛濫,以至出現了以政策代替法律,以領導人的言論代替法律的不正常現象。如何避免這類現象的發生呢?鄧小平指出:“這要從制度方面解決問題……我們這個國家有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缺乏社會主義的民主和社會主義的法制。現在我們要認真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法律。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 可見,鄧小平同志已經充分地意識到一個國家要長治久安,必須解決權與法的關係問題,杜絕權力的濫用和權力腐敗。
紀念鄧小平同志誕辰100周年 標籤:100個品德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