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與法律的關係的命題,一直是法學界中諸多學者思考與研究的。但是,迄今為止,仍沒有哪派學說能成為通說。我想在這裡講述一下我的觀點。
一、道德與法律的學理含義。
(一)、道德的學理含義:
1、從唯物史觀的角度來看,道德根源於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恩格斯講:“一切以往的道德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而社會直到現在還是在階級對立中運動的,所以道德始終是階級的道德。”這表明道德的內容最終由經濟條件決定,並伴隨經濟的發展而有相應的變化;基於不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不同社會集團,有着不同的道德觀,在階級社會中的道德具有階級性。因此,我們可以把道德簡單的概括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自然人關於善與惡、光榮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見、野蠻與謙遜等觀念、原則以及規範的總合,或者說是一個綜合的矛盾統一體系。
2、道德的特徵:
(1)、道德是以善惡為評價方式把握現實世界的。馬克思說過,在把握世界的過程中,我們通常從科學上把握、道德上把握以及從藝術上把握。在這三種方式中,道德上把握就是識別善惡。
(2)、道德不依靠國家強制力來執行、實施,而是依靠人們的觀念,社會的輿論和善良風俗(即6、道德有助於彌補法律調整的真空。
7、法必須以道德作為價值基礎。
8、法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三、運用法律傳播道德
道德對社會的發展至關重要,它是考察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那麼,如何來提高道德素質呢?我認為我們應該深刻領會法與道德的矛盾關係,採取“自相矛盾”方法,用一方制約另一方,以達到雙方平衡發展的最終目的。
(一)、法的肯定。
在尊老愛幼、戀愛關係、誠實信用、見義勇為等不適宜運用法來調整的社會關係中,我們雖然不能為這些社會關係規定具體的法律規則,但是我們可以為它們規定具體的行為後果。譬如,規定見義勇為的行為,應當給予適當獎勵,以鼓勵這種行為,間接肯定該種道德現象的正確性。
(二)、法的否定。
就是要運用法來規定否定性法律後果,對違反道德的行為予以制裁,避免具體規定行為規範的複雜性。對一個事物反面的否定,就是對其對立面的肯定。否定性後果讓人們知道,那些行為是非道德的,從而,深刻領會真正的道德。並且,它也符合事物發展的全過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往往比“肯定”更深刻。
(三)、依法治國避免對社會主義道德的侵害。“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有利於避免對道德的侵害;有利於維持即存的社會道德觀;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道德權威性;也有於法律的順利實施,一切依法行事。
(四)、適當的法律宣傳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CULTURE CIVILIZATION)建設重要手段,有利於樹立崇高的道德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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