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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法治道路的本源與規律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pp958

     內容摘要及關鍵詞

  內容摘要:在“法治道路”這樣一個很大的字眼下面,本文運用橫向與縱向的分析比較,理論與實際的多維連接,主次矛盾的辨證關係與聯繫發展等方式和角度,討論了以下幾個具體問題:東方的法與西方的法在起源,和性質上的區別;中國社會的變革規律;法在中國社會不同的發展階段扮演着什麼樣的角色;中國法治道路的具體展現;怎樣推進中國的法治化進程。

  文章站在一種本源的角度上,創造性的引入了中國的“人界”式發展道路與西方的“物界”式發展道路的概念,進而歸納出了各自的法治道路:即西方的縱深決定型法治道路,東方的展擴輔助型法治道路。又通過深刻的剖析,將中國社會的發展脈絡及法治道路的變換軌跡劃分為七大階段來進行深入的展示,其中的第六階段與第七階段是預見性的提出來的。文章最終把落腳點定位於當今中國所處的法治階段,點明了當今中國最可利用的法治資源,也闡明了現階段中國法治道路的具體推進方式。

  關鍵詞: 人界式發展道路 物界式發展道路 展擴輔助型法治道路 縱深決定型法治道路

  序 言

  “依法治國”的思想從法學界的學術話題上升為國家的治國方略,這可能是中國的法學家最激動不已的事情,也是中國法學界的驕傲。關於依法治國和法治國家的問題,當前的法學家們(主要是法理學家)大致正在做兩件事:一件是編制法治藍圖,比如,說明什麼是法治國家,法治國家的特徵、價值和方向,它代表了法治國家理論中的價值研究的方向;另一件是剖析法治現實,分析從人治到法治轉型過程中的現狀、路徑與未來可能出現的實際走向,它代表了法治國家理論中的實證研究的方向。也有許多人把兩件事結合在一起來做,把法治目標問題與法治現狀的分析結合起來思考。應該說,無論哪一種方式,其成果都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從另一個角度講,或許在更多的現實的中國人看來,法學家談的“法”無論從效力上還是從認同的程度上又都倍顯乏力。於是在本文中,我試圖嘗試一下從社會發展道路的本質規律的角度引出法治道路的本源,並在理論上介定出它不同類別與階段的特殊性,進而從一種更宏觀更深刻的角度來把握中國式的法治道路的位置與走向,或許這樣的方式和理論更適宜並有助於當前國人的法治觀念和信念的認可與增強。

  畢竟,中國距離真正的法治國家或法治社會還有一段遙遠的路程要走。選擇一種什麼樣的法治道路、為什麼要走這樣的道路以及它目前處於怎樣的進程中,又具體應怎樣完成等問題就是本文所要重點闡述的。

  一 法的緣起

  法,是人類文明進程中的一種文化的結晶,一種文明的標誌。在人類漫長悠遠的歷史長河中,它在東西方不同的土壤里分別孕育成型,並且分別以不同的特性昭之於世,相映生輝。

  (一)西方法系的發展

  那麼東方的法與西方的法究竟有什麼本質的異同?首先來看一下西方法學的歷史:西方法學起始於古希臘,當時,習慣法為主體的法律制度已有相當程度的發展,法律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成為基本的社會結構和人們認識和感受的對象;同時,古希臘的哲學非常發達,發達的哲學開發了自由民認識和評價社會現象的能力,促進了政治學文學美學倫理學等專門知識體系的形成。在豐富多採的政治學倫理學文學美學作品中涉及到一系列法理學問題,諸如:法與權力理性的關係,法與人神自然的關係,法與利益正義,人治和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礎和政治基礎等等。從西方法學家的角度,這些問題是法學的癥結,永恆的主題。這些法學史上最初提出的問題以及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人在這些問題上的論述,對西方法學一直有着深刻的影響。

  古羅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發展的頂峰。在羅馬帝國前期,已經有了比較發達的簡單的商品經濟和複雜的財產關係。法律調節機制和法律秩序越來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也越來越複雜。法律事務需要有受過專門訓練的專家來處理。後來,由於奧古斯都大帝建立了法學家官方解答權機制度,法學家的聲譽大震,法學不僅獲得了相對獨立的地位,而且成為羅馬法的淵源之一。

  中世紀是西方社會最黑暗的時期。基督教處於萬流歸宗的地位。中世紀的世界觀本質上是神學的世界觀,上帝的世界觀,中世紀把意識形態的其它一切形式——哲學政治學法學都合併到神學中,使之成為神學中的科目。一直獨立的法學消失了。但這並不意味着法學思想的消失。事實上,在托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着豐富的法律思想。阿奎那通過把希臘人和羅馬人的法律思想吸收於神學之中,保存和發展了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法律思想。到中世紀後期,日益發展的商品經濟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了對法律的需要。註釋法學派脫影而出,對法學的保留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自十三 十四世紀開始的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運動,使西方法學朝着世俗化的方向發展和變革。一批出身於新興資產階級的思想家把君主或人性看作國家和法律的基礎,使法律和法學從天國回到了人間。這個時期法學發展的最重要的標誌是人文主義法學派的產生。他與註釋法學派為民族國家的形成,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出現和法律統一化創造了思想理論和技術等方面的有利條件。他們成為把古代法學和近代法學連接的紐帶。而後,於十七世紀開始的資產階級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和法制的時代要求既需要法學也解放了法學。大規模發展起來的商品經濟更是需要法學。並且出現了與中世紀神學世界觀分庭抗禮的以自由平等人權和法治為核心的資產階級的世界觀。它反對神權主張人性,反對專制主張自由。也最終奠定了以契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主義等資本主義現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1〕。從以上的脈絡,我們不難看出在西方社會進程中,法的發展幾乎貫穿始終,其巨大作用顯而易見。

  (二)中國法系的發展

  下面再來看一下中國法系的發展歷程:中國歷史悠久,有着豐富的法律文化遺產。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法學研究就很興盛,並有專門的法學著作問世。其後歷代都有豐富的法律思想。但是,直到二十世紀,法學始終被包圍在封建主義哲學,倫理學,政治學之中,獨立的法系無從談起。從最具代表性和影響最深遠的角度來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首先是夏商西周時期出現的以天命和宗法制度為核心的法律思想。具體呈現為以德配天,名德慎刑的思想和政策。而後,春秋戰國的幾百年是中國法學興起和大發展的時期。當時各種學說百花齊放,儒,法,墨,道四家都對法學的興起和發展做出了貢獻,其中法家的貢獻尤為突出。儒家從人性善的哲學出發,強調聖人,賢人,聖君,賢相個人的統治力量,重視道德禮教的作用,主張禮主刑輔,綜合為治,並對這些觀點進行了哲學論證。墨家以天意乃法為根源的法律觀出發,主張以天為法,循法而進;他們還提出兼相愛交相利的社會信念,主張在經濟上重視生產,節約,利民,在刑罰上賞當賢,罰當暴,不殺無辜,不失有罪。道家從小國寡民的理想國出發,反對制定一切禮法制度,主張一切順乎自然,無為而治甚至斷言“法令滋彰,盜賊多有,這與希臘聖哲柏拉圖的政治法律主張不謀而合。這是中國

  律虛無主義思想的先河。法家的代表人物大都是政治活動家。他們在政治活動中,總結了歷史上的和現實的治國經驗,把法治推崇為立國和治國之本,明確提出援法而治,依法治國等主張,並發動了一系列旨在實現法治的政治改革和變法。在主張和實行法治的過程中,法家的代表人物發表了許多頗有見地的新思想,法家學說曾經成為顯學。法家的思想和主張對中國封建法學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曾經是一個巨大的推動,其推動作用不亞於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在資本主義法律制度取代封建法律制度的劃時代的作用

  經過戰國時期的百家爭鳴,中國古代法學非常昌盛。但是,這種局面隨着秦朝中央集權的專治主義的出現而終止。到了漢代,由於漢武帝採納董仲舒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儒學在所有思想領域佔據了統治地位,同一時期,出現了根據儒學原則對以律為主的成文法進行講習,註釋的刑名律學。在長期的封建社會,律學成為正統的法學,是法學的代表。而以儒家法律思想為核心的文化系統也壟斷了中國兩千多年的法學領域。法學亦成為儒學論理學的附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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