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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中國法治化困難與對策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pp958

     內容提要:法治是一種“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會狀態。伴隨着改革開放,中國開始

  了法治化的進程。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公民權利開始愈來愈多的受到關注、執法隊伍執法能

  力的不斷提高等都是法治化建設的成果。但是中國法治化仍然困難重重,進一步建立完備的法

  律體系、完善相關理論,培養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識,加強國家整體建設是克服法治化遇到的

  困難的必要選擇。

  關鍵字: 法治 中國法治化 法律制度 法律意識

  一. 對法治的理解

  法治最早出現於古希臘學者亞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的《政治學》一書:“法治應包

  含兩個重要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

  的法律。”在這裡,亞里士多德強調實現法治的標誌是服從法律,而法律也是正義的法律。否

  則,即使有法律的統治,也非實質意義上的法治。從這個原始的法治概念出發來給法治尋求定

  義則可得:法治是指存在於法律是正義的前提下的一種“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會狀

  態。

  為更好的理解法治,有必要明確法治、法制及人治的關係。

  1. 法制與法治

  法制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法制與法治同義,指的是法律成為社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

  分,發揮着管理人們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們自願接受法律約束的社會狀態。不過,廣義的

  理解隨着法治一詞的盛行已很少被使用。人們現在講法制更主要是狹義層面的理解,即完整的

  法律規範體系,健全的法律運作機制以及相關的保障制度。本文中的法制也是狹義的理解。

  在亞里士多德對法治的論述中,就認為法治的前提基礎條件是“良法”。因此,完整的法律體

  系,規範的法律運作機制是法治的前提保障,能夠促進法治的實現。實現法制是法治的前提。

  在我國,一直強調中國法治化的首要任務是建設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

  2. 人治與法治

  人治與法治問題,中國儒法兩家爭論了2000多年,但給人治、法治下定義則是在近代。1907年

  ,梁啟超講“聖人之治出於己,聖法之治出於理”,於是開始有人把“聖人之治”概括為人治

  ,把“聖法之治”概括為法治。

  人治狀態下,治國的主體是個別的人,法律要受最高掌權者的控制。人治的成功是指君明臣賢

  民順的社會治理狀態;法治強調治國的主體是法律,任何人都在法律之下,應當遵守法律。

  不過,無論人治還是法治,都不可能脫離人。在法治的狀態下,也並非排斥人的作用,要充分

  尊重人的作用。正義的法律需要人來制定與執行。

  綜合對法治的認識,我們再來理解“中國法治化”。中國法治化首先指的是依法治國方略的落

  實過程,是指建立社會服從法律的秩序的過程;其次,就是指實現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律至上

  、法律主治的社會狀態。

  二. 法治的作用

  法治國是近現代西方國家的一致選擇,如今已成為全球的選擇。法治能繁榮國家的政治、經濟

  、思想文化;法治能創造安寧有序的社會秩序。我國進行法治化進行,是適應世界發展的需要

  ,也是社會主義全面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1. 法治能保證黨的領導,促成黨領導實施的民主政治,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

  蘇聯走與法治相背的道路,結果發生了蘇東巨變。曾經,我們也放棄過民主,踐踏過法律,結

  果是帶來國家十多年的貧窮與落後,幾乎黨亡國滅。改革開放以來,我們不斷發揮法律的作用

  ,確立“依法治國”為治國方略,民主政治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國家政權獲得了從未有過的鞏

  固。

  2. 法治能充分發展人的自由,還能保證社會道德的長存與發展

  人權問題是世界共同關注的問題。發展個人自由,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權利是各國建設中的重

  要任務。通過法律來認可與保障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各國公認的有效途徑。實現法治還能夠

  同時利用法律的威嚴來維護社會道德,阻止和懲罰個人權利侵犯社會道德的現象,防止個人權

  利與自由的錯誤擴展。

  3. 法治是發展經濟,富強國家的內在需要

  市場經濟是實現國家富強的選擇,但市場經濟的運作自身需要擁有穩定的交易制度及社會秩序

  。法治能夠創造出保障市場經濟運作的社會秩序。另外,在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往往

  出現物慾橫流、揮霍無度的腐化生活現象,發揮法的規範作用能夠避免或遏止這些問題的產生

  與發展,從而促進富強國家的產生與長存。

  三. 中國法治化的困難

  1. 城鄉經濟差距大,西部經濟相對落後,使得某些群體、地區法治化的進程緩慢,影響了全

  國的法治化進程

  西部經濟的落後,必然決定法治資源不足、法治人才缺乏,從而影響法律作用在該地的發揮。

  另外,某些家庭的貧困,使得他們會因無法支付較高的訴訟費用而放棄了法律救助手段的使用

  。當然,隨着西部大開發的不斷深入、小康建設的全面啟動,經濟問題已大有好轉,但仍然在

  特定的範圍內阻礙着法治的建設。

  2. 公民法律意識淡薄,嚴重阻礙着法治化的進程

  在中國,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一直被認為是屬於從西方引進來的,缺少本土文化資源為基礎,甚

  至和本土文化中某些部分相矛盾。也就是說,公民思想一開始就缺少現代法治文化的潤澤,且

  法治文化的培養又非一蹴而就的事情。法律意識要求包含的法律權力意識、法律權利與義務意

  識在中國公眾的思想中無法完整的找到。

  這主要表現在:A.在政府內、黨內,某些人員人治觀念嚴重,自律意識不夠,工作中常視法律

  而不顧。腐敗、違法現象長期存在;B.司法工作人員的法律服務意識不足,公正意識不到位,

  執法工作中也常忽視法律的效率要求;C.其他社會公眾對憲法認識不清,長期缺少主體意識、

  平等意識、權利與義務意識、參與意識和民主意識。

  3. 法律、法規仍不健全,且缺少一整套完備的法律運作機制

  A.近年來,在對社會問題整治中,法律空白大量顯現,如:對社會游醫,國家長期治理卻仍長

  期並大量存在。究其因就是因為對於該問題,法律法規不夠到位;B.隨着經濟的發展,特別是

  加入WTO以後,法律滯后、與時不適也不斷體現出來。曾有一段時間成為熱點的“海外管家難

  當家”問題就是與此有關的一個實例;C.許多法律缺少相應的運行保障。規範是有了,但是執

  行問題沒有解決,如:我們已經制定《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實施條例》等消除煤礦安全

  隱患的法律法規,但由於法律運轉問題的存在,諸如小煤礦爆炸塌陷事故仍常有發生。

  4. 法治理論研究與實踐相隔距離

  一些學者在作理論研究的時候,常不從事實際的調研工作,隨便搜集一些“小報”信息,就可

  作為事實依據來進行理論研究與創作。現如今,許多法治理論中沒有對法治行為研究的部分;

  一些有可實踐性的法治化理論又被僅僅當作紅頭文件來執行,沒有起到實際效果。理論無法真

  正發揮指導實踐的作用,致使表面上中國法治化理論超前繁榮,而實踐長期難行。

  此外,在一些法治理論中甚至擁有錯誤的思想認識,不但不能夠起到推動法治化的作用反而帶

  來負面影響,阻礙法治化。例如,中國礦業大學法學院張旭科講的“法治理論中法律工具主義

  思想的存在”“冷卻了公眾的法律情感”。妨礙了公眾投身於法治建設中的熱情的增長。

  四. 解決中國法治化困難的對策

  中國法治化面臨的困難很多,非本文上一部分簡單的幾點可以概括詳盡。相對應的是,解決中

  國法治化的困難是一項大型工程。需要全社會全方面努力,這裡討論的對策僅是更新、加快中

  國法治化的必不可少的比較緊迫的幾點:

  1. 加強黨和政府自身的建設,改變與法治不適應的領導方式和習慣,創造出適應並能促進法

  治化的政治領導層

  中國社會科學院錢弘道研究員認為:“法治的最大困難就在於公權力的濫用得不到有效的制約

  ”。故要想實現法治,首先要解決的最大問題之一就是國家領導層的法律思想與政治體制中的

  法治化問題。黨與政府要更新認識,通過自身的建設,主動接受法律的約束,“真正落實依法

  行政,減少甚至消滅公權力濫用的現象,並且引導、促動法治建設。”

  2. 發掘本土法律文化資源,展開法律文化宣傳、教育工作,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

  西方國家中,法治得以實現依靠的思想文化根源可簡單歸結為以“個人”為主體的自由理論,

  這在古代中國是不存在的。但在傳統的儒家思想中,存在着以“家”為單位的利益中心理論。

  二者在本質上有相似之處,古代中國以“家”為單位,注重“家”的利益,要求充分發揮一個

  家的獨立而不受干擾的社會地位。這也充分體現了追求自由的思想,因此,在傳統儒家思想中

  的這種思想可以發展成為建設法治所依靠的文化根源。

  在法治化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政府與民間社會團體的作用,共同宣傳法律至上、人民主權、個

  人自由等相關觀念。政府還要充分調動社會公眾的參與意識、民主意識,實現政府與公眾法律

  意識的共同提升,最終要實現的是“轉變權力至上觀念,樹立法律權威觀念;轉變人治觀念,

  樹立法治觀念;轉變義務本位觀念,樹立權利義務統一觀念;轉變厭訴觀念,樹立依法行事觀

  念”。

  3. 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健全各項法律制度,為法治化提供必要的基礎

  此方面的工作主要是:A.針對社會問題反映出來的法律空白進行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以

  憲法為根本法,建立起實用性強、理論充足的社會法律體系;B.針對長期以來執法監督機制不

  健全問題,加強權力機關的監督、專門機構的監督、群眾監督的法律制度的建設,促進我國社

  會主義法制監督體制的構成與發揮作用;C.要儘快建立起違憲審查制度,確保惡法不能夠存在

  ,違憲可訴。

  4. 法學理論界要把握法治的真諦,積极參与法治建設,在實踐中開拓法治化理論的新境界

  行政法學家袁曙宏認為“法治理論與法治實踐是法治發展的兩個輪子,任何一個輪子的顛簸和

  缺失都會導致法治運行的失衡”。法學家的法治理論“不能僅僅是紙上的法治”,法治理論工

  作者必須同時“感悟實際運行中的法治”。作為法治理論工作者,參加法治實踐主要可以通過

  如下幾個渠道:A.參與立法。用法治理論原理指導立法,創製符合法治化國家要求的法律規範

  ;B.進行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實證調查、研究,參與法律實務工作中的重大疑難法律問題的

  討論。

  5. 加快發展法學教育,更新法學教育理念,培養高素質法律理論與實踐人才

  清華大學法學院王晨光認為“目前的法學院校的教育工作仍以解釋概念、註釋條文、闡述理論

  、抽象討論為主”。為適應法治化,應當培養法學院系學生學會律師式的思考、培養綜合與分

  析問題的能力、批判能力以及結構嚴密的法律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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