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曙宏 趙永偉
一
法治是現代文明國家的選擇。法治,既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共同文明成果,代表着人類社會數千年來在政治管理、經濟管理和社會管理方式上的理性思考與選擇;又是一個國家在特定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條件下依據法治規律所創建的現代治國模式,體現着該國人民構建制度文明的創造精神。我們不能設想,世界上一百多個國情千差萬別的主權國家只能走一條完全一致的法治道路。因此,我們認為,世界各國在走向法治的道路上,既要遵循共性的法治規律,又要適應個性的國情差異;而如何將此二者創造性地結合起來,則無疑是世界各國實現法治所面臨的首要課題。
所謂法治規律,從根本上說,就是世界各國在走向現代化的過程中,必須確立法律的極大權威,必須按照民主程序制定法律和確保法律內容的正義性,必須依法管理國家的政治事務、經濟事務和社會事務。法的權威性、民主性、正義性是法的三大要素:法無權威性,法就只能是束之高閣的貢品,其結果是只有法治之名而無法治之實;法無民主性,法就不能體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結果是法將會變為少數當權者手中的工具;法無正義性,“法治”即會變為惡法統治,其結果是導致法西斯專政。同時,法治規律要求法治有特定的運行環境:在政治上,必須確立民主憲政體制;在經濟上,必須實行市場經濟;在思想觀念上,必須提高全體公民的民主意識和法治意識。
所謂具體國情,則是指世界各國在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在歷史傳統和現實情況,在人民的知識水平、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等各個方面的不同狀況。正是國情的多樣性,才使得世界豐富多彩。同時,具體國情也不是固定不變的;隨着歷史車輪的滾動,各國的國情均在不斷發展變化。法治,就其本質來說,調整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規範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活動。因此,所謂將法治規律與具體國情結合起來,說到底,就是如何使法治的普遍性準則為特定國家的人民所理解、接受、信仰和維護。
二
與具體國情的多樣性相一致,法治道路亦具有多樣性。法治道路的多樣性並不是對法治的規律普遍性的否定,相反,它是法治規律普遍性的必然要求。綜觀世界各國的法治道路,既有成功的模式,也有失敗的模式;既有發達國家模式,也有發展中國家模式;既有自下而上的社會自然演變模式,也有自上而下的政府自覺推動模式;既有通過流血的暴力革命建立法治的模式,也有通過非暴力的相互妥協而走向法治的模式。但不論是何種模式,凡是法治搞得比較成功的國家,無一不是較好地堅持了法治規律與本國國情的創造性結合。
英國在封建貴族與新興資產階級勢均力敵、近代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正逐步取代封建生產方式的大背景下,通過封建貴族與新興資產階級相互妥協而不流血地逐步實現了法治。英國的這種法治模式和道路,是根植於英國特定的歷史傳統和現實情況之上的。英國從1215年制定《大憲章》之後,王權即開始受到一定限制,臣民權利被有限地確認。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則更進一步加強限制王權和保護臣民權利。因此,限制王權與保護民權的傳統在英國有很長的歷史。重司法是盎格魯薩克遜民族的一大傳統,這表現在法治道路上即是對傳統司法形式的保留和借鑒;普通法的形式、遵循先例的原則、大憲章等古老的傳統形式得以維護,並注入了現代法治精髓。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樣:英國“把舊的封建法權形式的很大一部分保存下來,並且賦予這種形式以資產階級的內容,甚至直接給封建的名稱加上資產階級的含義。”
法國是在國王和封建貴族頑固阻擋第三等級崛起、鎮壓人民反抗的大背景下,人民以暴力革命推翻封建制度而逐步實現的法治。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之前,封建勢力異常頑固,專制王權對廣大民眾的壓迫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王權根本不可能與民眾妥協;而富有革命激情是法蘭西民族的一大特點,這樣,流血革命便不可避免。法國的法治道路是通過流血的暴力革命徹底推翻封建制度,大膽創造新制度。如通過了《人權宣言》,制定了多部成文憲法,頒布了民刑等重要成文法典,把資產階級利益和主張融入其中。
美國作為由移民社區組成的聯邦制國家,是在社區法治的基礎上,形成了由社區法治到州法治,再至國家法治的獨特的法治道路模式。美利堅民族是由移居北美大陸的不同國家移民相互融合而形成的,沒有根深蒂固的封建統治傳統。美國在建國以前已實現了移民社區自治,具備了法治雛形。獨立戰爭后,美國於1787年由13個州簽署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標誌着美國開始走上法治道路。在沒有人治傳統影響的背景下,美國法治道路更具民主性和創新精神。
新加坡則是在一個區域狹小、人口不多、經濟文化落後的島國,為推動經濟和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在較注重領袖人物的個人意志和道德表率作用的基礎上,按照本國的“共同價值觀”對西方法治加以改造,融進自己的特色而逐步實現的法治。新加坡居民以華人後裔為主,儒家思想影響很大。新加坡法治道路在借鑒了西方法治的同時,亦吸收了中國傳統文化的合理精神。
其他很多已經實現法治或正在成功推進法治的國家,也無一不十分注重將法治規律與本國國情有機地加以結合,並以此為基礎來探索本國的法治道路。
當然,在世界各國的法治歷程中,也有若干失敗的記錄。這種失敗或是由於違背法治規律而歪曲法治精神,或是由於忽視本國國情而生搬硬套西方法治模式。二十世紀三十代德日兩國雖名義上標榜“法治”,但只有法治之名,而無法治之實。法沒有權威性,一切聽命於希特勒或天皇;法沒有民主性,國會立法只是擺設,實際大權獨攬於個人;法沒有正義性,充滿着狹隘的民族主義,代表着壟斷資本家和法西斯分子的利益。實行這種“法治”,其結果只能是災難性的。二十世紀後半葉,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為了改變貧窮落後的命運,對西方文明頂禮膜拜,對西方國家法治模式多是不加分析,全盤移植。然而,這種盲目的引進和推行西方法治模式,忽視本國的傳統與文化,所移植的法律制度在本國難以生根,加上領導人貪污腐敗,權力不受制約,遂導致社會暴亂,政局動蕩,經濟危機,使得本國人民不得不吞下所謂“法治”的苦果。
總之,不論世界各國的法治道路如何千差萬別,有兩點必定是相同的:第一,它必定是名副其實的法治,而不是人治,更不是專制;第二,它必定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人民,從本國歷史、現實和國情出發所作出的選擇,而不可能是少數人超越歷史、脫離現實、違背國情所作出的選擇。
三
中華法系在戰國與秦初時曾有短暫的法家思想興盛,但隨着秦王朝暴政的覆滅,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後,中華法系逐步形成了以人治為特色的傳統。長期的人治雖也創造了開元盛世、康乾盛世等封建社會的輝煌,但在西方各國近代開始工業革命以後,封建人治終因嚴重束縛生產力的發展而使中國日漸衰微,並最終被西方的堅船利炮打開國門。辛亥革命雖廢除了封建帝制,但之後又演繹了袁世凱稱帝、張勳復辟、曹錕搞賄選憲法、溥儀偽滿洲國複位等一幕幕醜劇。縱觀歷史,我們可以看出,我國人治傳統源遠流長,封建影響根深蒂固。
新中國成立后,中華民族重新獲得獨立,但由於歷史的局限性和複雜的國際國內背景,使得共和國第一代領導集體沒有選擇法治之路。在經歷了“文革”的十年浩劫之後,以鄧小平為核心的第二代領導集體開始充分重視法治。小平同志極其深刻地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第三代領導集體,則進一步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和法治目標,並將其莊嚴地寫入了憲法總綱。這一切表明,在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致富強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將成為兩項既互為基礎、又互為內容的統一的奮鬥目標。我國的法治建設開始進入歷史最好時期。
現在面臨的最根本和最迫切的任務,就是如何將法治規律與中國國情創造性地結合起來,摸索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法治之路,我國的法治道路既不能搞全盤西化,也不能搞全盤本土化;既不能認為法治立即可以實現,搞“速勝論”,也不能認為法治實現無望,搞“無所作為論”。我們要正確地認識到,我國已經有幾十年立法、執法、司法和普法的成果和經驗,也已經有十餘年的地方、基層依法治理成果和經驗。只要我們堅持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認真總結我國法治建設正反兩方面的經驗,積極借鑒其他國家正確的法治理論和實際做法,大膽探索,勇於實踐,就一定能夠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之路。
(作者單位: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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