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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形態學習體會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如何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思考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即讓咬耳朵、扯袖子,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大多數,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是少數,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這是對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實踐經驗的深刻總結,既是當前紀律檢查機關開展監督執紀問責的基本遵循,也是對各級黨組織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形勢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既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又要學會運用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這不僅是工作任務,更是工作方法。

  "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如何理解

  古代扁鵲見蔡桓公的故事眾所周知,蔡桓公諱疾忌醫,結果從"疾在腠理"、"疾在肌膚",變成"疾在腸胃"、"疾在骨髓",終不可治。同理,有人用"勤澆樹、正歪樹、治病樹、拔爛樹"來形容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咬耳扯袖、紅臉出汗"好比"勤澆樹";"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好比"正歪樹";"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好比"治病樹";"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好比"拔爛樹".在整個"森林"生態中,病樹、爛樹畢竟是少數,執紀監督工作更多的是"勤澆樹"、"正歪樹".相對於黨紀重處分和刑事責任追究,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尚是柔性措施,既是警示懲戒,更是教育挽救,讓遊走在法紀邊緣的黨員幹部懸崖勒馬。

  然而,"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也招致這樣一些疑惑和誤解:

  疑惑一: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敗節奏放緩了?

  抱有這種想法的人,往往將全面從嚴治黨等同於處理少數有嚴重問題的黨員幹部。其實,全面從嚴治黨,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蓋,每一名黨員、每一個黨組織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禍患常積於忽微",對有違反紀律和規矩的行為要"露頭就打",避免黨員幹部大錯不犯、小錯不斷,乃至重蹈蔡桓公的覆轍。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成為大多數有效體現了黨對幹部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反腐敗工作力度不減反增、節奏不緩更急。

  疑惑二:這會不會成為問題官員從輕發落的借口?

  有人認為,"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成為大多數",會導致一些違紀人員"該處分的不處分,該重處分的給予輕處分".其實,這樣的擔心大可不必。從新修訂《條例》和《準則》兩項黨內法規,可以看出全面從嚴治黨"全面,覆蓋到何種程度""從嚴,嚴格到什麼份上".比如新修訂的《條例》以黨章為遵循、以問題為導向,增加了違反六大紀律行為的內容,在量紀的尺度上比原版更嚴,對黨員在守住"底線"的基礎上要求更高,將一些以前黨紀不追究的行為也都納入黨紀處分的範疇,觸犯刑律的即使免予刑事處罰也一律予以重處分。所以,對問題官員的追究絕對不會輕描淡寫、從輕發落。

  "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如何落實

  抓住兩個重點,轉變工作理念

  切實"三轉",落實"兩個責任".黨委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主體,各級黨委不僅要落實好管黨治黨的主體責任,也要把監督作為分內之事;紀委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共同運用好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黨組織的日常工作,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都是黨章規定的主體責任。紀律審查也必須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很多涉及的都是"小節"問題,黨委要切實加強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出手,對違紀人員給予紀律處分、組織處理,並舉一反三、整頓規範,警示教育大多數。紀委要切實"三轉",實行"監督的再監督、檢查的再檢查",通過監督責任履行推動主體責任落實,層層傳導壓力,強化責任追究,有責必問、問責必嚴,倒逼各級黨組織及其負責人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紀委在執紀監督中,對違紀人員可以黨紀立案,也可以提出並處或單處組織處理措施的建議,組織處理要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紀在法前,找准"主戰場".以前,有的紀檢機關重視查辦大案要案,一些人甚至認為領導幹部只要不違法,違反紀律就是"小節",從而忽視日常監督執紀,致使出現"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皆成‘階下囚’"的現象。其實,紀檢機關的陣地不應該擺在法律底線上,在紀、法之間有一個緩衝帶,這個緩衝帶才是今後執紀監督工作的"主戰場".在這個"主戰場",紀檢機關一是要抓早抓小,要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和輕微違紀問題,更多地運用黨紀輕處分和各種組織處理方式來處理;二是要紀法分開,突出查違紀問題,堅持快查快結,集中精力查清主要違紀問題后,把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落實相關制度,完善系列措施

  運用好談話函詢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出手。談話函詢本身不是黨紀處分也不是組織處理的手段,而是問題線索處置的一種方式。作為對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的五類處置標準之一,談話函詢環節對線索反映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一般性的問題及時處置,做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其中大部分是給予黨紀輕處分或組織處理。談話函詢,不但對被反映的幹部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也有利於紀委減少初查核實的工作量。

  運用好多種組織處理手段,明確相應懲戒措施。組織處理不能局限於狹義上的崗位、職務調整,而要充分運用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提醒、函詢、誡勉等各種方式。黨紀政紀處分后,當事人會受到任職、考核、待遇等方面的懲戒,受組織處理的,相應的懲戒措施也要跟進。比如,2015年新出台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規定了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誡勉期滿后,對於沒有很好改正,還可以進一步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對受到崗位、職務調整的,也規定了提任職務等限制。

  總體來說,組織處理的懲戒措施雖有所規定,但仍要不斷細化完善。比如可以擴大懲戒面,除了現有規定的誡勉、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對通報批評等也可以規定一定的懲戒措施。

  正確運用兩種手段,查處問題寬嚴相濟

  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都是執紀監督的重要手段,兩者可以優勢互補。紀律審查工作中,要善於運用和正確運用組織處理的手段,提升紀律懲戒的綜合效果。

  案件調查過程中,借勢借力於組織處理措施。根據《中國共產黨案件檢查工作條例》、《關於在查處違犯黨紀案件中規範和加強組織處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等規定,被調查的黨員幹部錯誤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妨礙調查的,可及時建議黨委或黨外組織停止其職務或免去其職務。特別是一些突發事件或違紀人員身份特殊的案件,調查取證需要時日,一時難以作出紀律處分的,及時採取停職、免職等組織手段,能夠排除調查干擾,回應社會關注,取得查處主動權。還有查辦窩案串案過程中,有必要區分主從關係、情節輕重作區別對待,組織處理手段可以成為政策攻心、分化瓦解的工具,從而加快查辦節奏、彰顯查辦效果。

  案件處理過程中,從嚴把握組織處理條件。必須根據被審查人的違紀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相應規定確定是否適用;防止和避免組織處理適用上的隨意性。特別是只作組織處理,不再給予黨紀處分的更要從嚴把握條件。要考慮三個方面:一是違紀人員只應受輕處分,即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如果應受重處分,則不宜只給予組織處理;二是具有從輕、減輕情節,或者能認識錯誤、配合調查的;三是有利於經濟發展、社會和諧,能夠被公眾認可。(作者尹玲英系浙江省嵊州市監察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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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

  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都是執紀監督的重要手段。

  黨紀處分,是指各級黨委和紀檢機關,依照規定的權限、程序,對違紀對象作出的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這五種處分決定。其中的黨紀輕處分,是指黨內警告和嚴重警告兩種處分。

  組織處理,根據中紀委、中組部《關於在查處違犯黨紀案件中規範和加強組織處理工作的意見(試行)》(x紀發[2008]x號)規定,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這個文件規定的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停職、調整、免職三種;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的方式顯然並不限於這三種,與崗位、職務調整有關的降職、責令辭職等措施顯然也屬組織處理方式,與崗位、職務調整無關的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勉談話也應視為廣義上的組織處理方式。

  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的關係

  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作為執紀監督的兩種不同手段,執行主體、執行條件和程序、懲戒方式都不盡相同。兩者各具優勢且可以優勢互補,但又不能相互代替。

  兩者優勢互補。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可以並處,以更好地達到對違紀人員教育懲戒的目的。給予違紀人員黨紀輕處分的,可同時建議黨委、政府採取免職、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措施;組織處理也可以單處,以體現寬嚴相濟。如果違紀情節較輕,只應給予黨內輕處分,且有從輕、減輕等情節,僅採取組織處理方式也能達到懲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黨紀立案。

  不能相互代替。組織處理不能替代紀律處分,按照違紀性質和情節輕重,應追究黨紀責任的,即使已採取組織處理,仍應予以黨紀立案。比如黨員領導幹部有賭博行為,情節不是特別嚴重的,已通過免職措施將其從領導崗位調整下來,不能認為對違紀人員來講免職比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嚴重"而不再給予黨紀處分。反之亦然,對明文規定要給予組織處理的,不能以已給予黨紀處分為由,而不再作組織處理。

  如何運用"四種形態"開展紀律審查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調研時強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面,但絕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從嚴治黨等同於反腐敗"、"要運用好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黨內關係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

  可以說,圍繞"四種形態"監督執紀,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是紀檢監察工作"三轉"的又一次深化,為監督執紀工作避免"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指明了方向。

  如何在紀律審查過程中貫徹落實執紀監督要運用"四種形態"的新要求,如何落實執行好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每一名紀檢監察工作者都應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上進一步轉變,努力適應紀律審查新要求。

  重視紀律審查前的初查工作

  新形勢、新要求下,紀律審查工作對線索的收集、梳理、分析、排查、初核更加全方位、精細化、專業化。紀律審查各環節工作都必須轉變。

  案件線索運用的做法需要轉變。"四種形態"的運用,體現紀律審查要更多立足抓早抓小,要求我們必須及時處置各類問題線索,縮短初核的時間、時限。同時,加強線索運用的意識還要繼續保持,因為這既是紀律審查人員的一項基本功,也有利於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反腐敗工作。

  初查的範圍、重點需要調整。以往線索初查的重點是涉及受賄、貪污等與職務有關的重大違反廉潔紀律的違紀違法線索。隨着"四種形態"的提出,以及圍繞新修訂的兩項法規,就要求我們將違反六大紀律的線索問題處於同等重要位置,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要將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等線索置於更加突出的位置,初查預案製作中的初查方向、涉案性質等內容都需要調整。

  初查的方式、手段需要調整。對於可能涉嫌違法的線索,主要還是移送給檢察、公安等偵查機關去實施初查。紀檢監察機關主要進行一些材料、資料、證據的書面審查,而不再單獨或以紀律為主地進行一些帶有秘密調查性質的初查。這就意味着,新時期的初查工作,一般性調查談話、取證將會大量使用,即使對於一些相對問題較複雜的當事人也會採取"走讀式"的談話。

  善於運用談話函詢取得突破

  在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兩項法規"和適應"四種形態"、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下,紀律審查工作的調查談話,也面臨著重大的調整。

  對違紀當事人的詢問談話特別是重要口供突破方向上,受賄、貪污問題不應再作為紀律審查主攻目標,最多只是基礎,要全面搜集各種違紀的事實。特別是在已拿下重大違紀事實后,不能在數額大小上戀戰,更要騰出精力來重點攻取違犯其他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等問題。

  要善於運用函詢這一手段。函詢既是線索處置的方式之一,也是線索調查的重要手段。函詢是具有鮮明紀律審查特色的調查手段,妥善運用可以及時處置、了結一些信訪件,但對於被函詢人來說,函詢就像雙刃劍。這是因為,一方面使用函詢體現了組織對黨員幹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詢對象不如實作出說明,將觸犯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構成新的違紀錯誤,同樣受到紀律處分。因此,紀檢監察機關在選擇函詢方式時,首先要立足於掌握一定的證據基礎之上。

  要更加依規依紀重視程序。重程序是講政治的具體表現,這就要求紀律審查人員既要重視成文的規定,也要重視不成文的規矩。這就要求在紀律審查程序環節上需要正確把握,更需要取得分管領導和上級紀委的支持和支撐,比如在調查處理問題線索過程中要特彆強調請示報告,這既是紀律審查的工作程序,更是紀律審查人員的政治規矩。下級紀檢監察部門、具體辦案人員要在線索上報、初查立案等環節上必須嚴格執行及時向上級紀委和主管、分管領導報告、請示制度。

  做好紀律審查後半篇文章

  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要求紀律審查工作更加註重政治、法紀、社會等綜合效果,更要經得起歷史、條規、輿論的檢驗,要認真做好每一次審查的後半篇文章。

  把"一案雙查"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開展紀律審查,不但要審查本案、原案,還要注意其背後是否有失職瀆職或其他需要承擔領導責任、"一崗雙責"的人,要樹立追責審查的意識。

  紀律審查的文書、文稿上有所變化。一方面,調查報告、立案報告等,特別是涉刑案件的文書,敘述違犯紀律事實部分要放在違法事實部分前面,更要有一定量的篇幅,以區別於司法機關的偵查終結和起訴書。另一方面,對外宣傳、發布的文稿上,除了對構成違紀、給予紀律處分的事實作敘述外,其他一些違反有關紀律、規矩規定的行為,如進行串供、對抗組織調查等行為雖不一定給予黨紀處分,但也可以作出敘述。

  在紀律審查的成果運用上也有所變化。對於典型案件的剖析,不但要從傳統的思想上、制度上進行剖析,更要從"兩個責任"、"一崗雙責"的落實和不守規矩等方面去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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