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弱濟困、樂善好施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新的歷史時期,大力發展慈善事業,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在社會小康生活全面普及的同時,我們的服務對象再也不是僅僅停留在過去只針對孤老殘困人員和單一的扶弱濟困、解決溫飽的水平上,這已遠遠不能適應廣大居民群眾的需要和社會發展的要求。慈善工作的開展是漫長和艱巨的,慈善工作也應該逐步完善和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慈善會是中華慈善總會首個街道一級團體會員,多年來**慈善會在街道領導的帶領下,積極動員社會熱心人士和吸納單位,為轄內弱勢群體籌款解困,把慈善工作與社區服務結合起來,在諸多領域已頗有成就,多次被評為先進社區榮譽稱號,慈善會的工作在**街已經深入民心、家喻戶曉。目前,社區福利事業正在嘗試着服務形式的全面轉型。在全國來講不敢說是首創,也算得上是其中的佼佼者。看到這些驕人的成績,除了自豪之外,還不得不讓我們深思,我們應該意識到這個轉型時期的將會呈現出的嶄新問題,如何邁出這關鍵的一步,將會直接影響到福利事業發展。按照目前的情況,我想談談謹為本人的幾點感想與見解。一、繼續擴大慈善機構網絡。繼續環繞在中華慈善總會的主導下,以民政為依託開展工作。以街道為主體的慈善機構的特殊性出發,社會支持網絡顯然比較狹窄。我們必須真正建立起社會性、開放性的慈善事業機構,而且機構成員的構成社會覆蓋面逐步擴大。機構建設的運籌中,首先應該進一步擴大慈善事業機構成員的社會覆蓋面,吸收海內外的社會活動家、慈善家以及更多的黨政、工商、宗教、民政、工會、婦聯、青年等各界人士參與,使慈善事業機構真正成為具有廣泛社會性的、參與眾多的,既有官方的也有民間的不同層次的慈善團體,切實加強對慈善事業的管理與指導,使慈善機構成為協調政府和民間發展慈善事業,發動和依靠社會力量為社會最困難的、最需要幫助的人辦實事辦好事的權威組織。二、強化慈善機構的管理。實踐告訴我們,任何一項事業也離不開管理,要發展慈善事業,有效地動員與籌備社會慈善款,有效地資助最需要的人,保證捐款人與受助人的利益,關鍵在於管理。因此,建立一種現代的、科學的運作與管理機制,使捐款與用款制度化勢在必行。首先,要強化工作指導,立足實際,制訂慈善事業的近期和長期規劃。發展慈善事業應該加強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其次,要強化協調,將慈善活動納入統一的行為管理之中。目前我國慈善活動較為活躍。如共青團組織的“希望工程”;工會的“送溫暖活動”;還有諸如“一助一、手拉手”包括我們街的“光明行動”等等,此些慈善活動已在社會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應。但由於缺乏統一管理,尚不能協調一致,形成更為強大的社會效應,零散的慈善活動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也不能得到及時解決。是否考慮採取措施儘快將這一系列慈善納入統一管理,形成網絡,並強化工作由政府指導協調。三、加強慈善機構的制度化、規範化、透明化建設。就當前的社會慈善事業捐款來說,就有顯而易見的兩個問題:第一是救急性、臨時性,碰到事情才去想解決的辦法。第二是尚沒有一個制度使捐款人了解自己的捐款是否真正幫助了受助人。這樣,就使許多願意捐款的人對捐款沒有信心,影響了熱心人對慈善事業的積極性。作為“中介”的慈善機構,如何更加有效地籌措社會慈善款物,有效地幫助弱勢群體,就務必加強慈善事業的制度化建設,努力建立一種科學運作與管理機制,在善款的募捐、管理、使用、增值等環節建立和完善一套規章制度。在統一規範的基礎上鼓勵社會公眾自願投身慈善事業中,踴躍捐贈救助款物,將款物送到最需要的民眾手中,建立“交待”與監督制度,將所有籌措情況和支出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並有專業的審計機關和社會人士組成的委員會負責審計和監督。使機構組織在一個規範、系統、透明化的環境下有條不紊地運作。四、尋求法律保護,走出條自己的路子。法律的調控與保護是一切事業的健康發展的前提。加強慈善機構立法也是慈善機構得以實施與發展的依據和保證。然而,我國在公益事業立法發麵的薄弱與空缺給很多公益組織帶來了極大的困惑。如何切實為慈善組織的生存和發展創造出良好的條件。使其不要完全依賴資助、捐贈、捐助。要使慈善組織逐步發展依靠資助、捐贈、捐助和創辦慈善實體相結合的發展格局。在認定市場形勢的同時,尋求相關的法規保護下,嘗試一些低風險的投資。確保了一部分資金固定收入,又滿足了資金來源的多元化。根據**街“一中兩特三少四多”的特點,以發展工藝特色市場為龍頭,積極發展特色專業市場——**陶瓷玉石工藝街,它匯聚了全國各地客商經營陶瓷、玉石、工藝品,被稱為“東南亞最大的陶瓷玉石工藝品聚散地”等,我們可以充分利用這個資源優勢,為慈善機構探討摸索出一條新的發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