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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社會契約論》有感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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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社會契約論》有感

  “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盧梭

  《社會契約論》是本值得一讀的書。筆者一直對讀書懷有這樣一種感受:每一本傳世之作,都是一份傳世的心靈。當你翻開這本書,你就翻開了幾十年前的,幾百年前的,甚至幾千年前的那個寫作者的心靈。“寫作是一件孤獨的事情。”而閱讀這種孤獨的,或者有時還帶着苦悶的,但是天真而深刻的心靈,一直是筆者的生平樂事。單純與深刻,是幾乎所有傳統型學者身上的兩個互相矛盾但總是相生相伴的特點,盧梭亦不例外——“星斗其文”,世界上哪個思想家的崇拜者也沒有盧梭的多,科西嘉島的人甚至邀請他為科西嘉制定憲法;“赤子其人”,盧梭一生都活在被人誤解與懷疑中:伏爾泰的貴族氣的刺傷,與休謨的斷交,與養母華倫夫人的不倫之戀,丟棄自己的女兒……塔克蒙在《極權主義民主的起源》中寫了這樣一段對其心理的可以說是惡意的揣測:“一方面,盧梭是身處矛盾的包圍之中,是矛盾的集合體,是一個隱士般的無政府主義者。他渴望回歸自然,不斷地做着火熱的夢,反抗所有的社會傳統,充滿了感情的悲哀的悲屈的自我意識,也因此經常抱有不能夠與環境協調的幻想。另一方面,他又是斯巴達和羅馬國家的崇拜者,經常敘說著個人主義要在紀律和集團之中被淹沒而消失。這種雙重人格的秘密,潛藏在他苦惱的偏執狂、律己主義者的嫉妒的夢中。”

  正如一千個人眼裡會出現一千個哈姆雷特一樣,同樣是盧梭,同樣是《社會契約論》,在不同的人眼裡褒貶不一:有的人慷慨激昂地歌頌,皮埃爾·勒魯的《論平等》一書儘管沒有在扉頁煽情地寫上“獻給盧梭”,但是這本書充斥着盧梭的名字,甚至使用了序言整整一章來為盧梭辯護——這大概是筆者看到過的最浪漫奔放的讀後感,他寫道:“從盧梭起,科學之所以取得進步,法國革命之所以宣告了人類的平等,人類的傳統如今之所以能得到理解,基督教以及以往得到了釋義的全部宗教之所以只要求向我們提供武器,這一切都多虧了他!哦!要是我能有他的力量該多好啊!”;有的人不留情地批判,哈耶克在《自由憲章》里冷靜地寫道:“斯巴達既成了盧梭的自由理想,也成了羅伯斯比爾、聖鞠斯特,以及此後大多數主張‘社會’民主和極權民主的人的自由理想。”

  筆者身為一個研習民法的法律人,對於政治科學和哲學的知識非常淺薄,筆者更樂意從傳統民法的角度來閱讀盧梭這一部不朽巨著。

  是為引言。

  一、 盧梭眼中的民法

  民法是否在這本《社會契約論》中出現過呢?這確實是一個問題。因為《社會契約論》的集體主義傾向實在是明顯到奪目。而盧梭自己也在《社會契約論》里明確地提出:“只有構成政府形式的政治法才與我的主題有關。”

  但是,民法還是出現了。那麼,盧梭認為的民法應當是如何的呢?他在第十二章“法律的分類”里寫道:“第二種關係是成員之間的關係,以及成員對整個共同體的關係,這一比率,就前者而言應該是儘可能地小,而就後者而言又應該是儘可能地大;以便使每個公民對於其他一切公民都處於完全獨立的地位,而對於城邦則處於極其附屬的地位,這永遠是由同一種辦法來實現的,因為唯有國家的強力才能使得它的成員自由。從這第二種比率里,就產生了民法。”

  熟悉一般民法知識的人都會了解,民法是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的,即是調整着兩個互不附庸的主體之間的關係的法。法律關係雙方之間的互不附庸是民法的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的最大的特點,所以一般情況下的民法是不會考慮國家在民事活動中的作用的,也不會使得從事民事活動的主體們紛紛戴上一張“國家面具”——如果民事活動中A與B兩個主體的人格都從屬於國家,那麼豈不等於國家與自己進行了交換?一個人不可能把自己的東西賣給自己,而國家也不可能把屬於自己的東西賣給自己。於是,盧梭的這番話就令人非常的疑惑——一個“每個公民對其他一切公民都處於完全獨立的地位,而對於城邦則處於極其附屬的地位”的這樣一種民法到底是什麼樣的民法呢?

  二、 財產

  財產是民法的核心。所以,盧梭關於財產權的論述對於我們理解他的民法就至關重要了。

  在財產的歸屬上,他認為:“集體的每個成員,在形成集體的那一瞬間,便把當時實際情況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所享有的財產也構成其中的一部分——獻給了集體。”在這樣的觀點下,如果誰還認為社會契約論所渴望構建的社會是一個以私有製為基礎的社會就貽笑大方了。敏感的盧梭自己大約也感受到了自己所渴望建立的這個社會與私有制的矛盾,於是他在第二卷《論主權者權力的界限》時又矛盾備至地寫道:“我們承認,每個人由於社會公約轉讓出去的自己的一切權力、財富、自由,僅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對於集體有重要關係的那部分。”——這似乎為私人所有搶回了些地盤,但是他卻又接着寫道“但是也必須承認,唯有主權者才是這種重要性的裁判者。”毫無疑問,他意識到自己這麼寫的矛盾性,於是又緊接着告饒般說:“細心的讀者們,我請求你們不要急於責備我在這裡的自相矛盾處。由於語言的貧乏,所以我在用語上未能避免這種矛盾,請你們少帶吧。”

  這樣一來,無疑是消除了私人財產權。眾所周知,私人形式的財產所有在盧梭眼裡並不值得褒賞。注意,僅僅是指私人所有權被消滅了,並非指建立了一種國家或者政府的對所有財產的所有權。盧梭寫道:“這並不是說,由於這一行為(向集體移轉自己的全部),享有權便在轉手之際會改變性質而成為主權者手中的所有權。”國家是“由於有構成國家中一切權利基礎的社會契約,便成為他們全部財富的主人”——一言以蔽之,國家是基於主權享有一切財產權。剋制的所有權已經不能滿足盧梭的需要。

  而保留在個人手裡的只是一種據有(usurpation),而“享用變成為所有權。於是享有者便由於一種既對公眾有利、但更對自身有利的割讓行為而被人認為是公共財富的保管者”但是這種據有,要受到主權的嚴格限制,“無論用什麼方式進行這種佔領,各個人對於他自己那塊地產所據有的權利,都永遠要從屬於集體對於所有的人所具有權利”,因為“沒有這一點,社會的聯繫就不能鞏固,而主權的行使也就沒有實際的力量”

  在這裡,盧梭為我們對財產的人類利用形式提供了一條新的思路——即並非通過所有權的形式擁有,而是通過主權的形式擁有,以整體的方式擁有。

  三、 金錢

  傳統民法中,金錢是意義重大的交換工具與一般等價物。通過這樣的一個工具人們才可以完成交換。具體地舉例說,如果沒有金錢這種特殊的物,那麼單憑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就可以成立的諾成合同就不可能存在了,更不必說為了簽訂諾成合同而訂立的預約,也不可能會出現買賣“未來的物”的期貨交易。

  但盧梭對金錢的態度似乎並不友好,他更傾向於易物交換。他甚至把金錢等同於奴役,“出錢吧,不久你就會得到枷鎖的。錢財這個字眼是奴隸的字眼;在城邦里是不知道有這個字眼的。在一個真正自由的國家裡,一切都是公民親手來做,沒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錢的。他們遠不是花錢來免除自己的義務,反而是花錢來親身履行自己的義務”。盧梭是個極度聰明的人,所以能預料到他未來的讀者讀到此處時的驚訝,於是嘆道“我距離通常的觀念委實是太遠了;我相信勞役要比租稅更不違反自由”

  於是,我們對他所描繪的理想社會又多了一層理解,即金錢的不復存在與代替租稅的勞役。

  四、 社會模式:城市與商業

  王澤鑒先生說“民法乃以一定的社會模式為出發點,並因應社會變遷而發展”。這種民法所賴以生存的社會模式就是個人主義的商業城市社會模式。農村家族社會中,民法幾乎是難以立足的,比如民國時期的民法典就遭遇了這樣的問題,“民法於1930年制定實施之際,祖國大陸仍屬農村家族的社會,欠缺以個人本位的權利意識。此種超前立法使法律與現實脫節……”周東平先生也認為農耕生活方式與中國傳統法制中公法坐大而民法不彰的特點密切相關,因為“農耕經濟需要經驗、權威,它來源於氏族家長的指揮、管理權,放大而成為國家制定法的公法性”

  但是,盧梭對於商業與城市的態度與對待金錢的態度一樣不友好,甚至於金錢這種奴役標誌的出現的原因也“正是由於商業與工藝的擾攘、由於唯利是圖、由於柔弱而貪圖享受,人身的服務才被轉化為金錢。”他認為早期的羅馬的成功是因為“賢明的創造者……把農業和軍事與自由結合在一起,並且可以這樣說,把美術、工藝、陰謀、財富以及奴隸制全都趕進了城市”

  談及商業與城市時,盧梭實在有太多的怨詞了,比如“一個民族所處的地位,若是只能選擇商業或者戰爭,它本身必然是脆弱的”,再比如“人們為了羞辱懶漢們,就把他們很不光彩地遷徙到城市的部族去。”又如“城市部族既然地位更方便,所以在人民大會裡常常也是最有勢力的,並且還會把國家出賣給不惜向其中的無恥敗類賄買選票的那些人。”又如“正是那些大城市才耗盡了一個國家,並造成它的衰弱”。

  而他對於農業和農村的態度,則讚許得多了,他說“對農業的關注不僅有利於居民增加人們的生活必需品,而且還賦予國家共同體一種會使得他們大量生育的脾氣和風尚。就整個國家來說,農村居民要比城市居民人口繁殖得更多,無論那是由於鄉村生活的簡樸使體制變得更好,還是由於堅持勞動而預防了混亂與罪惡。”;再比如“羅馬全部赫赫有名的人物就都是生活在農村裡並耕種土地,所以人們也就習慣只在農村裡去尋找共和國的棟樑”又如“人們寧願過鄉村人的簡樸勤勞的生活,而不願過羅馬市民的遊手好閒的生活;而且在城市裡一向只不過是個不幸的無產者的人,一旦成為田地里的勞動者之後,就便成為一個受人尊敬的公民了”。

  而且,在盧梭的眼裡,城市與農村之間存在着一種不可調和的矛盾,他嚴正而嚴肅地說:“請記住:城市的高牆厚壘都只是由鄉村房屋的斷井頹垣所構成的。”

  如此看來,在盧梭的藍圖裡,商業與城市是不受歡迎的,他崇尚的是一種簡樸勤勞,親力親為的農村生活。

  五、 盧梭的民法

  通過對盧梭對於幾個對傳統民法來說至關重要的因素的闡釋,我們大致地了解到了盧梭式的理想藍圖,即一個沒有私有財產、沒有金錢,最好也不要有城市與商業,租稅被勞役所取代的民主共和國。

  在這樣的理想藍圖下,我們就可以理解盧梭對於民法的定義了!這樣一種“每個公民對其他一切公民都處於完全獨立的地位,而對於城邦則處於極其附屬的地位”的民法:

  第一,兩個都不擁有任何財產,都為國家做着勞役的公民之間確實很難產生什麼樣的附屬關係。有人或許會說:可能出自於強力呢?強力迫使一個弱小的公民從屬於一個強大的公民。這種擔心是多餘的,因為我們毫無疑問可以在盧梭的藍圖裡發現,強力已經被國家集中地、全部地壟斷了,“一個國家之中只能有一個契約,那就是結合的契約;而這個契約本身就排斥了其他一切契約。”社會契約使得人們對奉獻出自己的所有,自然也包括各種原始的權力。

  第二,當所有的財富都集中在國家(城邦)的手裡時,而碰巧人類這樣的動物又必須依靠物質生活下去的時候,公民對於國家(城邦)的絕對依附就實在是非常淺顯易懂了。哈耶克這樣告誡人們,“如果所有的生產資料都落到一個人手裡,不管它在名義上是屬於整個‘社會’的,還是屬於獨裁者的,誰行使這個管理權,誰就有權控制我們。”托洛茨基的話則更為聳人聽聞,“在一個政府是唯一的僱主的國家裡,反抗就等於慢慢地餓死。‘不勞動者不得食’這箇舊的原則,已由‘不服從者不得食’這個新的原則所取代。”

  那麼,這是什麼民法呢?因為彼此無涉的公民之間沒有什麼法律關係,而公民與國家之間似乎又是一種縱向關係——關於這一點,只要看看盧梭對公民的定義就知道了:“臣民與主權者這兩個名詞乃是同一意義的相關語,這兩種觀念就結合為公民這一名稱。”公民面對國家時,是作為臣民而服從於這種主權者的,但這卻是公民的自由,而不是約束,因為“政治體的本質就在於服從與自由二者的一致”。規制這樣的縱向的命令-服從式的關係的法律,怎麼會被稱為民法呢?

  很簡單。正如在腳註9里筆者所提到的,盧梭生活的那個時代,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民法典)並不存在,它(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僅僅是以各種商業慣例、民間習俗的方式存在。但盧梭對它們的存在所持有的態度並不積極,在盧梭的理想社會藍圖裡:隨着商業與金錢的消滅,調整兩個互不附庸的主體間的關係的實質意義上的民法不可能不被消滅。剩下的理想國內的法律則是一種調整着國家與公民之間的縱向的服從關係的法律,而盧梭將其稱之為民法。這樣一種盧梭眼中的民法,卻與現代傳統理解上的民法相去甚遠矣。

  六、 歷史之幕:舊秩序的崩亡與新團結的夢想

  “總是使一個國家變成人間地獄的東西,恰恰是人們試圖將其變成天堂。”

  ——F 荷德爾林

  訾議已故的人類思想家,筆者實在於心不忍。回望過去的三百年歷史,盧梭和他的那個時代給後世留下的遺產卻實在是讓人唏噓嘆息。啟蒙思想早已多為後人所詬病,也難以與後起之秀諸如薩特的存在主義,波夫娃的女權思想,福柯的後現代主義等等一爭高下了。啟蒙時代的書籍也沉寂在後來者的喧囂與風光之中了。李白所嘆的“古來聖賢皆寂寞”或許也是意在如此吧。

  翻開歷史的書卷,18世紀時立在一片洶湧澎湃的思想之潮中的,儼然是那個特立獨行到即便只有一息尚存也會一意孤行的盧梭。

  1347-1353年黑死病在歐洲的蔓延已經開始造成人們對上帝的信仰,而隨後的地理大發現、達爾文的進化論、文藝復興更是使得人們信心大增,理性的力量被推崇備至,人們渴望通過自己的理性去發現一個區別於舊秩序的新秩序,一時間懷疑者、規劃者、夢想家都在這一片並不算廣袤的土地上聚首了。批評、爭論、異端邪說……上帝的光輝不可逆轉地黯淡了,而人的信心卻增強到了狂傲的地步。不需要後來者尼采叫囂什麼“上帝死了”,早在1522年,德國著名畫家霍爾拜因就已面刺教會——他乾脆依照萊茵河中打撈出來的屍體畫了一幅《墓穴中的基督屍體》,他根本不信什麼基督復活,上帝在釘上十字架時就已經死了。

  土崩瓦解的舊秩序下是公眾的迷惘和無所皈依。不必提法國西耶斯著名小冊子《論特權:第三等級是什麼》所造成的巨大影響,早在之前的長期宗教動亂就使得一名重要的思想者讓?博丹放棄了他羅馬共和的思想,而生造出了一個註定要在人類歷史上大放異彩且盤桓不去的“主權”概念,稱其為一種“超乎公民和居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權力。”。社會公眾的疲憊則更甚,“他們寧可王國和平而放棄上帝,也不願為了上帝再發生為了宗教意識形態的戰爭。”

  重新團結成為所有人的夢想。盧梭亦不例外,只是與讓?博丹不同的是,盧梭認為這種“主權”的權力的掌握者不是君主,而應該是人民。而這樣一種人民主權,這樣一種在人民旗幟下的團結,也正是《社會契約論》里所描繪的情景“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它也正構成了盧梭式民法中,個人與集體間的這樣一種奇異的縱向“民法關係”。它的核心是團結的需求,意義在於擺脫長期的對立、混亂與分裂,使得個人與他所在的團體緊密地結合起來。盧梭對待舊的在君主名義下的團結的批判可謂毫不留情,“惡魔”、“暴君”都是他的“君主”的指代詞,推翻這種團結之基無需留情,“以絞死或者廢黜一個暴君而告終的騷亂,與前一天這個暴君處置其臣民的生命和財產所採取的行動一樣,都是合法的。”

  梅利曼在其《大陸法系》中提到了大陸法系形成時冷靜地對待了這樣徹底摧毀舊傳統的新團結,他寫道:“……可憎的過去被描繪得過於黑暗,革命的目標被理想化了。這樣,這些目標的實現變成了一種虛構的可能性。在革命改革中出現的問題不是受到忽視就是處理得過於簡單化。其結果是:思想的熱情取代了理性,革命的觀念演變為教條。革命本身則成了烏托邦。”

  七、 結語

  塔克蒙對於盧梭著作的讀後感是:“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他向我們傳達了一種迷惘社會的焦躁感覺;在《社會契約論》中,他還描繪了一幅獨一無二的正確的社會藍圖”筆者與塔克蒙懷有同感。通讀《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筆者所能感受到的是盧梭無處不在的迷惘,他懷疑文明的本質,甚至於去懷疑智慧本身,說“我就幾乎敢斷言:人的思考狀態是一種反自然狀態,能思考的動物是一種墮落的動物。”而在《社會契約論》里處處都體現出結成社會契約,個人與團體完美地結合在一起之後,處處洋溢着形成“公意”之後的昂揚與和諧氛圍。

  儘管盧梭幾近否定了傳統民法,但筆者無意於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旁徵博引地批判盧梭思想的危險,滔滔不絕舌燦蓮花地頌揚民法在人類文明發展長河中所起到的不可磨滅、不可取代的作用。只是僅僅就歷史的經驗而言,盧梭的夢想,確實是一個高尚但卻危險的夢想。當“人民”這頭巨獸被放出來之後,整體統一、全局一致的利維坦下還有誰看得到個人和少數派的眼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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