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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土中國讀後感二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得得9

  《鄉土中國》讀後感二

  ——淺淡讀熟人社會現象的看法與思考

  社會學系的同學推薦給我一本費孝通先生的《鄉土中國》,費孝通先生是我國社會學和人類學的泰斗,雖然已故,但他的思想仍然在我們學界及社會產生着深遠的影響,懷着敬重的心情,我看完了這本書。

  看完后我感慨這本書與其說是本社會學的著作,不如說是本近代中國社會的縮影與哲學書,它的每句話都富含哲理,讓人深思與回味,不禁感慨民國時期學者治學之嚴謹。這本書以這些方面分別展開,分別是鄉土本色、文字下鄉、差序格局、私人道德、家族親友、男女關係、禮治秩序、無為政治、長老統治、家族親友、血緣地緣、名實分離、慾望需要。我才疏學淺,不知深會其知識於萬一,我謹從熟人社會這方面來談談我的讀後感。

  費先生認為,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其特點是人與人之間有着一種私人關係,人與人通過這種關係聯繫起來,構成一張張關係網。所以,熟人社會又可以稱之為“關係社會”、“背景社會”。在鄉土社會這樣的“熟人社會”中,法律是無從發生的,因為“大家是熟人,打個招呼就是了,還用得着多說么?”只有在現代社會中,由於社會變遷,人們在較大的環境中活動,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細,都是陌生人,所以要講個明白,也才需要畫個押、簽個字,也由此,法律才有產生的必要。在此基礎上,費先生概括了熟人社會的一些特點和要素,諸如:維繫着私人的道德、家族、禮治秩序、無訟、無為政治、長老政治、血緣和地緣等等。

  因“背景”和“關係”是“熟人社會”典型話語的緣故,所以有人把“熟人社會”亦稱之為“關係社會”、“後門社會”。“熟人社會”強調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辦事大多憑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生熟程度、感情深淺程度,關係越親密就越有可能被中心成員用來實現其“利益目標”,在這裡責、權、利的界線較為模糊,他人的權利容易被侵犯,在公共事務中則容易發生論資排輩、任人唯親、徇私舞弊等等。

  費先生認為“熟人社會”運行的基礎是信用和規則。但是,並不一定是從“熟悉得到信任”,真正能夠讓人產生信任感並且促使規則形成的是“自己人認同”。

  因“內部化機制”的無形和有形的存在與制約,人情往來使得面子、信任、規則等在“熟人社會”內部發揮作用,並且成為熟人社會一個恆定的規則。

  中國曆來是一個“人情社會”,注重“禮尚往來”,有時甚至是禮大於法,這也是“熟人社會”盛行的原因之一。其實熟人社會在當今的中國體現在方方面面。從為子女求職就業到醫院尋醫問診,從買票買號到行政審批,從同學聚會到同鄉老鄉會。可以說“熟人社會”的影子在鄉土中國簡直是無孔不入,託人、找人之風盛行,的確熟人社會給人們的感覺就是熟人好辦事,熟人辦事放心,事情容易解決。

  在我們建設法治社會的今天,毫無疑問,這種“關係社會”的行為模式已經阻礙了我國現代化的進程和市場經濟的發展。

  首先,它弱化了“法治”的功能,以“關係”代替“契約”,“熟人”的“情感”代替了法律的威嚴,很容易使得社會正義和公平的天平在“人情”中發生傾斜,“人情網”對制度執行的干擾,是無法迴避的社會現實。其次,以“人情”代替“競爭”,淡化了“競爭”的激勵,將親情、交情、友情這種溫情脈脈的手段移植到管理企業、管理國家、管理社會中來,導致經濟管理中喪失了“利潤”的衝動,社會管理喪失積極性和創造性的激勵。更為嚴重的是,它還可能引發社會腐敗,社會風氣的敗壞。因此,“熟人社會”的過分發育,是對法治社會的腐蝕、市場經濟的摧殘、和諧社會的瓦解。

  費先生認為,只有在現代社會中,由於社會變遷,在越來越大的社會空間里,人們成為陌生人,由此法律才有產生的必要。因為只有當一個社會成為一個“陌生人社會”的時候,社會的發展才能依賴於契約和制度,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才能通過制度和規則,建立起彼此的關係與信任。也就是說,只有當社會發展到“生人社會”時,熟人社會才會被打破。但是,僅靠社會的自身發展,“生人社會”的形成將會變得漫長而不可期待。我們必須通過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來推動“生人社會”的形成。

  首先,要健全民主法制。民主法治是現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徵,也是經濟發展、政治穩定、社會和諧、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障。熟人社會是不需要民主和法治的。因為一旦按照民主的程序和法治的原則辦事,熟人社會的熟人關係、潛規則等就會成為多餘。所以,打破熟人社會,首先就是要實現民主法治。而要實現民主法治,首先要有透明的制度,要有非“是”即“否”的處理標準和健全有力的監督機制,不給層層“關卡”留下漏洞,不為建立關係網埋下了伏筆。

  其次,建立和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在熟人社會裡,一方面人們認為公共權力可以為所欲為,以權謀私,致使行政行為商品化。另一方面也為那些覬覦通過權錢交易、權情交易達到個人牟利目的人提供了機會,滿足了他們不斷膨脹的私慾。熟人社會與權力私用的關係,決定了必須加強對公共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建立和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使公共權力不能也不敢用於處理私人事務和謀取私利,從而在源頭上割斷熟人社會與公共權力的聯繫,使熟人社會回歸於民間,同時也使公共權力真正用之於處理公共事務。

  再次,建立和完善公民權利保障機制。公民權利的保障是限制公共權力濫用的有效手段,沒有公民的個人權利,公民就無法在社會中獲得應有的地位,也就不可能建立起“陌生人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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