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來信登記制度
1、及時拆啟、裝訂群眾來信,保證信封、信文、附件完整,並加蓋省國土資源廳收信章。
2、所有來信必須登記編號,根據來信提出的不同事項、不同情形進行摘要登記,對投訴請求、信訪事項,應當摘錄投訴請求及事實理由,並將信件的主要內容輸入電腦。
3、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來信內容,區分不同情況,在15日內予以轉送、交辦。對重大、疑難信件摘報廳領導批閱后交辦、轉送;對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信件書面函告當事人;對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信件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關部門提出。
4、對有詳細通訊地址的、署名的來信,應將來信的辦理情況在規定期限內答覆來信人。
二、來訪接待制度
1、熱情接待,不得刁難、歧視、壓制信訪人。
2、幫助信訪人如實將反映的情況填寫在“來訪登記表”上。
3、對書寫有困難的信訪人,應當如實記錄信訪人的投訴請求事項。
4、正確解答上訪人提出的問題,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信訪條例》及有關政策,並告知辦理的方法和程序。
5、接訪后應區分不同情況,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15日內予以轉送、交辦;對有關重要來訪問題應摘要報廳領導批閱;對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來訪事項,應書面告知上訪人。
6、細心觀察來訪群眾的情緒,及時掌握信訪的動態,妥善處置來訪事項,如有重大上訪苗頭,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並向下級有關部門通報;對重大信訪緊急事項和重要信訪信息,應及時將接訪和處置情況摘報領導批閱。
三、複查、複核制度
1、信訪工作機構應嚴格審查信訪人提出的複查、複核請求,如不符合有關規定,應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如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呈報領導閱批。
2、複查、複核要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意見建議合理。
3、對於事實情況、證據材料充分的信訪事項,可以書面複查、複核;對於事實不清、證據材料不全或其他需要赴信訪事項發生地調查的,應當赴當地進行複查、複核。
4、複查、複核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複查、複核結果應書面告知信訪人。
5、對下級國土資源部門調查、複查中,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責令其重新調查、複查。
四、信訪工作保密制度
1、嚴禁將信訪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
2、對信訪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信訪內容必須嚴格保密。
3、信訪材料不得私自摘抄、複印、扣壓、銷毀。
4、信訪工作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出示信訪舉報材料。因工作需要,確需查閱的,須經本部門領導批准。
5、對於故意或過失泄漏信訪有關內容,造成不良後果的,應追究其責任。
五、信訪情況定期分析、報告制度
1、信訪工作機構應客觀、準確、定期進行信訪情況統計、分析。
2、每季度、半年、年度向廳提交有關信訪事項統計報表及情況分析報告,供領導決策。
3、信訪情況分析報告內容:
(1)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量同期對比分析情況。
(2)受理信訪事項涉及的類別及突出問題。
(3)轉送、督辦情況及各市、縣(市、區)局採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4)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他情況。
六、信訪文書資料歸檔制度
1、對信訪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資料,按文書立卷規定,逐年整理歸檔。
2、信訪文書資料歸檔的內容:
(1)來訪的登記表及信訪人的申訴、舉報、控告材料。
(2)廳領導批閱的重要信件,以及重要(緊急)信訪摘報等呈報批閱材料。
(3)市、縣(市、區)信訪件處理的報結材料,本部門處理信訪案件中形成的各種文字材料。
(4)信訪工作計算機管理系統中生成的有效數據的存儲介質。
(5)涉及信訪案件的其他材料。
3、根據信訪案件不同來源,分來訪案件檔案和領導批示信件檔案兩大類。歸檔時要區分信訪件所屬市、縣(市、區),按來信和來訪時間先後編號,年度結束后按市分別歸檔。
4、信訪案件檔案應完整、準確,字跡工整,載體和書寫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關檔案整理、歸檔標準。
5、外單位借閱信訪檔案,必須憑單位介紹信,經領導批准,並辦理登記后,方可借閱,並限期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