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信訪工作制度
目 錄
(一)領導責任制
(二)來信登記制度
(三)來訪接待制度
(四)複查、複核制度
(五)信訪工作保密制度
(六)糾紛排查制度
(七)信訪情況定期分析、報告制度
(八)信訪文書資料歸檔制度
(九)信訪責任追究制度
(一)領導責任制
1、實行所長直接處理或安排處理群眾來信來訪,所長要親自落實和跟蹤核查群眾來信來訪的調查處理情況。
2、實行所長接待日制度。正常情況下,每周一和周五為所長信訪接待日,集中接待處理轄區內有關信訪案件,對涉及面和影響較大的案件,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信訪問題,可實行上門接待。
3、國土資源所所長是本單位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崗位業務人員協助配合。
4、對上級交辦的重大、複雜、疑難信訪事件,由所長負責調查處理。對涉及面較大的信訪問題,要與信訪人面談溝通,了解情況、解決問題、化解糾紛矛盾。
(二)來信來訪登記制度
1、對來信要及時拆啟、裝訂,保證信封、信文、附件完整。
2、對來信、來訪以及電話等形式反映的信訪事項,要進行分類登記,予以編號;應登記清楚信訪人姓名、住址、反映的事實和理由。
3、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來信內容,區分不同情況,在15日內予以轉送、交辦。對重大、疑難信件摘報分局領導批閱后交辦、轉送;對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信件當面或書面告知當事人;對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信件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關部門提出。
4、對有詳細通訊地址的、署名的來信,應將來信的辦理情況在規定期限內答覆來信人,並在記錄表中及時記錄處理情況。
(三)來訪接待制度
1、熱情接待,不得刁難、歧視、壓制信訪人。
2、接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覆是否受理和如何處理的,應當場書面或口頭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或口頭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3、來信來訪應當如實記錄信訪人的投訴請求事項。
4、正確解答上訪人提出的問題,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信訪條例》及有關政策,並告知辦理的方法和程序。
5、接訪后應區分不同情況,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15日內予以轉送、交辦;對有關重要來訪問題應摘要報分局領導批閱;對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來訪事項,應當面或書面告知上訪人。
6、細心觀察來訪群眾的情緒,及時掌握信訪的動態,妥善處置來訪事項,如有重大上訪苗頭,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並向下級有關部門通報;對重大信訪緊急事項和重要信訪信息,應及時將接訪和處置情況摘報領導批閱。
(四)複查、複核制度
1、嚴格審查信訪人提出的複查、複核請求,如不符合有關規定,應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如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呈報領導閱批。
2、複查、複核要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意見建議合理。
3、對於事實情況、證據材料充分的信訪事項,可以書面複查、複核;對於事實不清、證據材料不全或其他需要赴信訪事項發生地調查的,應當赴當地進行複查、複核。
4、複查、複核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複查、複核結果應書面或口頭告知信訪人。
(五)信訪工作保密制度
1、嚴禁將信訪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
2、對信訪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信訪內容必須嚴格保密。
3、信訪材料不得私自摘抄、複印、扣壓、銷毀。
4、信訪工作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出示信訪舉報材料。因工作需要,確需查閱的,須經領導批准。
5、對於故意或過失泄漏信訪有關內容,造成不良後果的,應追究其責任。
(六)糾紛排查制度
對國土資源管理職權範圍內的矛盾糾紛採取定期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認真排查。在轄區範圍內開展糾紛排查每月不少於2次。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要按照“預防為主、抓早、抓小、抓苗頭”的要求,提前介入,及時化解,防患於未然。
(七)信訪情況定期分析、報告制度
1、信訪工作應客觀、準確、定期進行信訪情況統計、分析。
2、每季度、半年、年度按要求和規定提交有關信訪事項統計報表及情況分析報告,供領導決策。
3、信訪情況分析報告內容:
⑴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量同期對比分析情況。
⑵受理信訪事項涉及的類別及突出問題。
⑶轉送、督辦情況及採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⑷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他情況。
(八)信訪文書資料歸檔制度
1、對信訪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資料,按文書立卷規定,逐年整理歸檔。
2、信訪文書資料歸檔的內容:
⑴來訪的登記表及信訪人的申訴、舉報、控告材料。
⑵領導批閱的重要信件,以及重要(緊急)信訪摘報等呈報批閱材料。
⑶信訪件處理的報結材料,本部門處理信訪案件中形成的各種文字材料。
⑷信訪工作計算機管理系統中生成的有效數據的存儲介質。
⑸涉及信訪案件的其他材料。
3、根據信訪案件不同來源,分來訪案件檔案和領導批示信件檔案兩大類。歸檔時要區分信訪件所屬,按來信和來訪時間先後編號,年度結束後分別歸檔。
4、信訪案件檔案應完整、準確,字跡工整,載體和書寫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關檔案整理、歸檔標準。
(九)信訪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信訪事項中,未依法行政、未按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要嚴格按照《信訪條例》、《··省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和《··省國土資源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依照幹部管理權限,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