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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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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殖場管理制度(一)

  為了規範獸葯採購、保管和使用,確保安全用藥,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購獸葯,必須購買正規廠家的合格產品。

  二、使用獸葯,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葯安全使用規定,並建立用藥記錄,必須載明進貨廠家或經銷商、數量、批號、有效期等內容。

  三、禁止使用假、劣獸葯以及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目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布。獸葯的使用依照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執行。

  四、有休葯期規定的獸藥用於食用動物時,飼養者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應當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葯期內不被用於食品消費。

  五、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經批准可以在飼料中添加的獸葯,應當由獸葯生產企業製成藥物飼料添加劑後方可添加。禁止將原料葯直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直接飼餵動物。禁止將人用藥品用於動物。

  六、發現可能與獸葯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應當立即向縣畜牧獸醫局報告。

  黃石鎮畜牧獸醫站監製

  養殖場管理制度(二)

  為了保障我場生產的蛇及蛇產品質量,規範我場的日常管理,使飼養過程達到安全、科學、規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養殖場的技術人員、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方可上崗。

  2、養殖場採用半封閉式管理,外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養殖場,更不得進入養殖區。工作人員進入養殖區須消毒、換上專用工作服、鞋。

  3、養殖場所需的各種飼料原料及輔料、預混料均應統一採購,需有放心的來源,飼料質量必須安全可靠,並經檢驗合格。

  4、按技術員提供的各種蛇不同階段的飼料配方進行配製,不得隨意更改,也不得私自添加飼料添加劑。

  5、按蛇實際進食情況飼餵配制飼料,不得私自用野外采捕來的野生動物飼餵。

  6、做好養殖場的安全防範措施和工作;防止外來人員投毒、投害。同時嚴禁工作人員私自宰殺或處理養殖場蛇及蛇飼料。

  7、飼料中不得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

  8、養殖區、辦公與生活區的垃圾應指定位置堆放,並及時清理,保持養殖場環境衛生。

  9、對養殖用具應在指定位置內規範放置,並保持乾淨,如注射器、孵化設備等使用前應進行消毒處理。

  10、發現局部發生疫病時,應及時將患病蛇放入隔離室飼養治療,並對原飼養室進行清理消毒。

  11、對病死蛇應當天燒毀或深埋,用過的藥品外包裝等統一放置並定期銷毀。

  12、定期對養殖場進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藥品投放。

  13、採購藥品、物品及時入櫃、入庫,並作好相關登記。

  14、建立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藥品的品名、劑量、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

  15、藥品用途及儲存要求分類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陳列藥品的貨櫃或廚子應保持清潔和乾燥,非相關人員不得開啟。

  16、藥品使用應作好藥品使用記錄,詳細填寫品種、劑型、規格、數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員、何處使用,需在技術員指導下使用,並做好記錄。

  17、不向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銷售單位購所需藥物,用藥標籤和說明書符合農業部規定的要求,不購進禁用藥、無批准文號、無成分的藥品。

  18、下列有毒有害物質禁止進入養殖場,汞、甲基汞、砷、無機砷、鉛、鎘、銅、硒、氟、組胺、甲醛、麻痹性貝類毒素、腹瀉性藥物、各種滅鼠藥、農藥及除草劑等。

  19、本制度除了我場的工作人員遵守以外,來我場培訓、實踐的學員也一併遵守。

  養殖場管理制度(三)

  一、裝卸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在裝前、卸后要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的要求開展消毒工作。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要嚴格按照GB16548-2006進行消毒。

  三、存放動物的圈舍、動物的屠宰車間,每天堅持清掃、消毒一次。

  四、對規模養殖場、散養戶必須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進行嚴格消毒。

  五、對經營畜禽及畜禽產品的場所必須定期消毒。

  六、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工作人員、服裝、污染場所必須進行嚴格消毒。

  七、要規範使用消毒藥品,領取、配置應有記錄,手續齊全。



養殖場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