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房安全管理制度(一)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確保學校不受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一、倉庫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 、 防消結合”的方針,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倉庫區域應按消防技術規範要求設置醒目防火示意標誌,嚴禁明火,並切實加強監督檢查。
三、嚴格執行《學校公用物品管理規定》,履行倉管員職責,做好物資防潮 、 防腐 、 防火 、 防暴 、 防鼠 、 防盜等安全工作。
四、倉庫物資的存放應做到按類別整齊 、 規則,堅決執行“六不準”:
⒈不準在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⒉不準隨意進行動火作業;
⒊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器設備;
⒋不準在庫內住宿和讓無關人員進入;
⒌不準將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在一起;
⒍不準堵塞庫內的消防通道。
五、倉庫內禁用碘鎢燈,日光燈等電器設備和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得使用60 瓦以上燈泡。
六、下班時,倉管員必須檢查貨物,關好門窗,切斷電源。
七、放置消防器材的地方,嚴禁堆放其它物品,並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整好用。
八、禁止在庫內進行焊接切割作業,特需時,應先取得安全部門批准,並落實防範措施方可進行。
九、發現隱患,及時採取防範措施,發生火災時,立即撲救,並及時報告。
庫房安全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庫房的建築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 年1 月26 日國務院344 號令)、《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 年3 月23 日公安部第6號令)、《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等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 物資儲存場所的消防器材配置,應按《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的要求配備。並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安排專人維護和保養。
第四條 嚴格執行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迴檢查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做好防火、防竊等工作。
第五條 在倉庫、堆垛區,應設明顯的防火標誌,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六條 倉庫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第七條 倉庫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物品入庫驗收制度和物品發放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名稱、規格、安全標籤、質量、數量、包裝。無產地、銘牌、安全標籤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
第八條 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培訓合格證。具有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化學品性質和懂得防護、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
第九條 倉庫保管員應根據所保管的物資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條 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加強庫內物資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無能力整改的,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確須在露天存放時,必須做好防火、防晒等措施。規定禁止在露天存放的危險化學品,嚴禁在露天存放。
第十二條 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化學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十三條 庫內儲存化學品的面積和間距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堆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 平方米。
(二)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於1 米;堆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 米;堆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 0、3 米。
(三)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 米。
(四)裝有照明燈的倉庫,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於0、5 米。
第十四條 儲存易燃和可燃化學品的倉庫及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報安全部門批准,採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五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裝置的標準規範的規定。
庫房安全管理制度(三)
1、物品驗收
(1)倉管員對採購員購回的物品無論多少、大小等都要進行驗收,並做到:
①發票與實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不相符時不驗收;
②發票上的數量與實物數量不相符,但名稱、規格、型號相符科按實際驗收;
③對購進的食品原材料做到不鮮不收,味道不正不收;
④對購進的物品已損壞的不驗收。
2、入庫存放
⑴驗收后的物資,除直撥的外,一律要進倉保管;
⑵進倉的物品一律按固定的位置堆放;
⑶堆放要有條理、注意整齊美觀,不能擠壓的物品要平放在層架上;
⑷凡庫存物品,要逐項建立登記卡片,物品進倉時在卡片上按數加上,發出時按數減出,結出餘數;卡片固定在物品正前方。
3、保管與抽查
⑴對庫存物品要勤於檢查,防蟲蛀、鼠咬,防霉爛變質,將物資的損耗率降到最底限度。
⑵材料會計或有關管理人員也要經常對倉庫物資進行抽查,檢查是否帳卡相符、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4、領發物資
1、領用物品計劃或報告:
①凡領用物品,根據規定必須提前做計劃,報庫存部門準備;
②倉管員將報來的計劃按每天發貨的順序編排好,做好目錄,準備好物品,以便取貨人領取。
2、發貨與領貨
①各部門各單位的領貨一般要求專人負責;
②領料員要填好領料單(含日期、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用途等)並簽名,倉管員憑單發貨;
③領料單一式三份,領料單位自留一份,單位負責人憑單驗收;倉管員一份,憑單入帳;材料會計一份,憑單記明細帳;
④發貨時倉管員要注意物品先進的先發、後進的后發;
3、貨物計價
①貨物一般按進價發出,若同一種商品有不同的進價,一般按平均價發出;
②需調出以外的單位的物資,一般按原進價或平均價家手續費和管理費調出
5、盤點
5、1倉庫物資要求每月月中小盤點,月底大盤點,半年和年終徹底盤點;
5、2將盤點結果列明細表報財務部審核;
5、3盤點期間停止發貨
6、記帳
6、1設立帳薄和登記帳,帳薄要整齊、全面、一目了然;
6、2帳薄要分類設置,物資要分品種、型號、規格等設立帳戶;
6、3記帳時要先審核發票和驗收單,無誤后在入帳,發現有差錯時及時解決,在未弄清和更正前不得入帳;
6、4審核驗收單、領料單要手續完善後才能入帳,否則要退回倉官員補齊手續后才能入帳;
6、5發出的物資用加權平均發計價,月終出現的發貨計價差額分品種列表一式三份,記帳員、部門、財務部各一份;
6、6直撥物資的收發,同其他入庫物資一樣入帳;
6、7調出本企業的物資所用的管理費、手續費,不得用來沖減材料成本,應由財務部沖減費用;
6、8進口物資要按發票的數量、金額、稅金、檢疫費等如實折為單價人民幣入帳,發出時按加權平均發計價;
6、9對於發票、稅單、檢疫費等尚未到的進口物資,於月底估價發放,待發票、稅單、檢疫費等收到、沖減估價后,在按實入帳,並調整暫估價,報財務部材料會計調整三級帳;
6、10月底按時將材料會計報表連同驗收單、領料單等報送財務部材料會計;
6、11與倉管員校對事物帳,每月與財務部材料會計對帳,保證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7、建立檔案制度
7、1倉庫檔案應有驗收單、領料單和實物帳薄;
7、2材料會計的檔案有驗收單、領料單、材料明細帳和材料會計報表
倉庫物資管理細則
1、倉庫的倉管人員應嚴格檢查進倉物料的規格、質量和數量,發現與發票數量不符,以及質量、規格不符合使用部門的要求,應拒絕進倉,並立即向採購部遞交物品驗收質量報告。
2、經辦理驗收手續進倉的物料,必須填制“商品、物料進倉驗收單”,倉庫據以記帳,並送採購部一份用以辦理付款手續。物料經驗收合格辦理進倉手續后,所發生的一切短缺、變質、霉爛、變行等問題,均由倉庫負責處理
3、為提高各部領料工作的計劃性、加強倉庫物資的管理,採用隔天發料辦法辦理領料的有關手續;
4、各部門領用物料,必須填制“倉庫領料單”或“內部調撥憑單”,經使用部門經理簽名,再交倉庫主管批准方可領料;
5、各部門領用物料的下月補給計劃應在月底報送倉管部,臨時補給物資必須提前三天報送倉管部。
6、物料出倉必須嚴格辦理出倉手續,填制“倉庫領料單”或“內部調撥單”,並驗明物料的規格、數量,經倉庫主管簽署,審批發貨。倉庫應及時記帳及送報財務部一份
7、倉管人員必須嚴格按先辦出倉手續后發貨的程序發貨。嚴禁白條發貨,嚴禁先出貨後補手續。
8、倉庫應對各項物料設立“物料購、領、存貨卡”,凡購入、領用物料,應立即做相應的記載,以及時反映物資的增減變化情況,做到帳、物、卡三相符。
9、倉庫人員應定期盤點庫存物資,發現升溢或損缺,應辦理物資盤盈、盈虧報告手續,填制“商品物料盤盈、盤虧報告手續,填制”商品物料盤盈盤虧報告表“經領導批准,據以列表,並報財務部一份
10、為配合供應部門編好採購計劃,及時反映庫存物資數額,以節約使用資金,倉管人員應每月編製“庫存物資餘額表”,送交採購部、財務部各一份。
11、各項材料、物資均應制定最底儲備量和最高儲備量的定額,由倉管部根據庫存情況及時向採購部提出請購計劃,供應部割據請勾數量進行訂貨,以控制庫存數量。
12、倉管部因未能及時提出請購而造成供應短缺,責任由倉管部承擔。如倉庫按最底存量提出請購,而採購部不能按時到貨,責任則由採購部承擔。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企業安全保衛的各項規章制度。倉庫安全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防火、防盜、防汛、防工傷事故的出現。
2、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組織,做到制度上牆、責任到人、逐級把關、不留死角,本着誰主管誰負責、宣傳教育在前的原則,堅持部門責任制。
3、若庫區配備消防器材和工具應按企業內部規定執行,不得私自挪用。
4、嚴禁各種生活用危險品、車輛、油料、易燃品進如庫區。
5、倉庫區域嚴禁煙火和明火作業,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活,按企業有關安全保衛規定執行。
6、加強用電管理。建立班前班后檢查記錄製度,做好交接檢查的詳細記錄。
7、加強對企業內美、窗、鎖的管理,出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及時採取措施。末班人員下班后,將鑰匙交到保衛部門,方可離去。
8、做好來賓登記工作,嚴禁夜間留宿。特殊情況須報安全保衛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