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管理制度(一)
為了積極引導市場經營戶文明經營、規範經營,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購物環境,維護市場公共秩序及市場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結合本市場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請各商戶遵照執行。
一、小商品市場經營戶經營行為管理標準
(一)凡進入市場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市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做到持證、亮證經營,依法納稅。
(二)經營者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出賣、塗改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不得擅自改變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的核定內容。
(三)熱情服務,文明待客,不準在市場內大聲吆喝、打牌、下棋、赤膊。
(四)維護市場整潔,自覺遵守衛生制度,保持商位整潔,不準在牆上隨意塗寫、張貼、鉤掛、釘牌,自覺愛護場內公物,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丟瓜皮、果殼、紙屑和亂倒垃圾、污水。
(五)如要對商位進行裝潢,必須先向市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六)商位在租賃期內如遇市場布局調整,應無條件服從整體安排。
(七)不得在市場經營過程中從事下列活動:
l、涉毒活動;2、賭博活動;3 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擾亂公共秩序;4、製作、複製、出售、出租、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及其他淫穢物品;5、酗酒鬧事;6、銷售危險物品,管制刀具等違法犯罪活動。
(八)經營者應保管好自己的錢物,嚴防失竊。
(九)場內嚴禁下列行為:
1、使用明火;2、禁煙區內吸煙;3、焚燒;4、燃放煙花爆竹;5、其他不適宜場內進行的活動。
(十)場內不得擅自從事下列行為:(如確需進行改造的,須先報請市場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施工)
1、損壞建築結構;2、改造電氣線路;3、進行室內裝修;4、其他破壞房屋設備、設施的行為。
(十一)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品經營管理辦法》,不得將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帶入市場,打火機、氣體、摩絲等樣品必須空罐陳列。
(十二)應當愛護市場消防設施,不得擅自挪用、拆除、遮擋消防設施和器材。
(十三)經營者應自覺遵守市場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做好店鋪前、攤位前衛生“三包”工作,簽訂“門前三包,門后達標”責任書,保持店內、攤內整潔衛生。
二、小商品市場經營秩序管理標準
(一)凡銷售商品和服務項目必須明碼標價,規範有序。
(二)出樣商品必須整齊美觀,不得超出營業房前規定範圍,網格、泡沫板、鐵架等出樣工具不得在營業房前使用。
(三)做到誠實守信,買賣公平,禮貌待客,不強買強賣,不欺行霸市。
(四)凡需要設置商品廣告、燈箱,進行廣告宣傳的經營戶,應向市場管理部提出申請,統一安排,不得擅自進行。
(五)經營範圍。日用百貨,服裝鞋帽,五金小家電等。嚴禁小吃、飲食、水產、肉食禽蛋等農副產品進場交易。
(六)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佔道,禁止跨門擺貨經營。
三、小商品市場商品質量管理
(一)經營戶要按《產品質量法》有關要求,嚴把商品進貨關,對銷售的商品應保證質量,承擔商品質量責任,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嚴禁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二)標識齊全。經銷商品須有廠名、廠址、合格證,“三無”商品不得進場銷售。
(三)承諾服務。零售、批發商品時,應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消費票據或信譽卡並詳細填寫,對所提供的服務給予相應承諾。
(四)售後服務。根據“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經營戶必須做好售後服務工作。如遇質量糾紛,應積極配合、服從市場質量管理部門的依法調解和處理。
四、小商品市場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一)物業公司承擔並做好市場內外的經常性保潔工作。物業公司保潔人員做好市場內外公共部分的保潔衛生,店鋪內部衛生由各經營戶自行打掃,並要求達到市場管理衛生標準。
(二)市場內外實行垃圾袋裝化,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垃圾箱,由專人負責管理。
(三)市場經營戶應將垃圾置放到指定的地點,由物業公司統一外運。不得將垃圾隨意掃地出門、亂扔亂放;嚴禁在商鋪外任意理菜、洗刷、擺放雜物等行為。
(四)市場管理人員負責場內外除害消殺工作。每月一次集中消殺,確保市場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市場消殺期間,經營戶需全面配合。
(五)店鋪前後嚴格落實門前衛生“門前三包,門后達標”責任制,確保不出現衛生死角。
五、小商品市場安全管理標準
(一)市場內各種安全制度健全落實,人員、職責、崗位責任需明確。
(二)市場內消防器材和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任何人不得隨意挪動、破壞消防設施,佔用消防通道。
(三)場內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亂拉亂接電線;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
(四)市場內基礎設施保持良好狀態,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場內建築設施。
六、小商品市場設施管理標準
(一)場內保持設施配套齊備、功能完善。
(二)場內禁止亂搭亂建、亂牽亂掛。
(三)市場設置停車場並有指示牌。車輛停放整齊、進出有序。
(四)市場設置公共廁所並有指示牌,由專人進行管理。
(五)市場設置科普宣傳欄,對公眾開展衛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傳,並定期更換內容。
(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場建(構)築物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七、小商品市場作息時間與上貨時間以及車輛管理
(一)進入小商品市場的經營戶應當遵守小商品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經營時間上午08:00—晚上19:00點,本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二)為了保持市場的有序,市場經營戶上貨時間每天上午06:30---07:30分。
(三)車輛管理
1、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2、經營戶每天用於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通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3、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徵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並聽從指揮。
4、為了保持農貿市場內外秩序,市場經營戶不得在每天上午08:00---下午18:00期間進行上下貨。
八、小商品監督考核管理
(一)市場管理部門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戶的證照情況、商品質量、衛生狀況、商譽信譽等方面進行考核,並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戶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制定了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戶予以獎勵、警告、處罰、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予以終止合同,清理出場。
(四)市場管理部門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對被處罰的經營戶,給予通報批評。
九、對違規行為的整改措施
(一)對有下列行為的:
1、任意在通道上堆放物品。
2、任意在通道上停放車輛。
3、攤內垃圾不袋裝和桶裝,或不按規定置放的。
4、場內場外任意攤外設攤。
5、其他違規行為。
整改措施:
第一次違規:嚴重警告;
第二次違規:停業整改一天,支付整改費用50元,寫出書面檢查;
第三次違規:停業整改三天,支付整改費用200元,寫出書面檢查;
第四次違規:全場通報批評,終止租賃合同,清除出場。
(二)對有下列行為的:
1、短秤少量。
2、摻雜使假。
整改措施:
第一次:補足差額數,當面向顧客道歉並進行書面檢查。
第二次:通知政府職能部門進行處罰,並終止合同,清退出場。
(三)對在市場內打架和嚴重吵架的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
第一次違規:停業整改3天,支付整改費用100元,寫出書面檢查,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第二次違規:停業整改15天,支付整改費用200元,寫出書面檢查,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第三次違規:停業整改30天,支付整改費用300元,寫出書面檢查,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第四次違規:賠償一切損失,終止合同,清除出場。如違規行為情節惡劣或產生嚴重後果,或造成較大損失的,可直接終止合同,清理出場。
市場管理制度(二)
為了加強廢舊物資市場的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實現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促進廢舊物資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的廢舊物資是指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種廢舊物,包括企事業單位生產和建設中產生的金屬和非金屬邊角廢料、廢液,報廢的各種設備和運輸工具,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出售的各種廢品和舊物。
廢舊金屬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指廢舊機械設施及零部件,交通、通訊、建築、供電、市政設施的廢舊金屬原材料以及生產中報廢的金屬製品和切削金屬邊角下料等)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指城鄉居民使用過的廢舊金屬工具、農具和自行車、人力車的金屬零部件以及廢舊生活金屬器皿等)。
第二條 經營廢舊物資收購業務的單位,必須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資儲存庫(場)。
廢舊物資代購站(店)的工作人員和個體流動代購人員,必須有經營地常住戶口或暫住證。
第三條 申請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按分工範圍,經市供銷社或市物資總公司批准后,報市公安機關審查同意,領取《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可收購(代購)廢舊物資。
第四條 廢舊物資收購單位、代購站(店)必須公開懸挂《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亮證經營。
第五條 外地到我市經營廢舊物資收購業務的應持派出單位所在地市、縣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外出經營證明,經我市供銷社或市物資總公司同意,向我市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領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方准經營。
第六條 廢舊物資收購實行三級網點管理。第一級是由市供銷社的“東莞市物資回收公司”和市物資總公司的“東莞市再生資源利用公司”經營;第二級是由各鎮(區)供銷社牽頭組成的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經營;第三級是由各鎮(區)的代購站(店)經營。各鎮(區)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對於生產性廢舊金屬,第一級公司可以在全市範圍內經營;第二級限於本鎮(區)範圍內經營;第三級代購站(店)限於代購經營一般廢舊物資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各鎮(區)物資回收有限公司負責本鎮(區)廢舊物資經營業務,並負責對本鎮(區)的代購點的申報和行業管理。
第七條 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收購必須由供銷、物資部門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對於個人檢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單位應登記銷售者身份證號碼。
第八條 嚴禁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個人手中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等生產性和軍用設施的專用金屬器材。對出售以上的廢舊金屬器材的單位必須持有關部門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由一、二級網點收購,並建帳登記,其它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收購。
第三級代購站(店)只限於收購城鄉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廢舊工具、農具、自行車、人力車等的廢舊零件。
第九條 三資、三來一補、加工貿易企業所產生的廢舊物資特別是廢舊金屬(含邊角料、碎料),需在國內交售、辦理核銷的,憑海關核銷手續,一律交售給一、二級網點收購。
第十條 各級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法收繳和沒收廢舊物資、國有企業的報廢生產線和大型生產設備,經市價格事務所估價后,交一、二級網點收購。
第十一條 廢舊物資的收購和銷售價格,國家有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國家規定了最高限價的,不得超越最高限價;國家無限價的按市場價格收購和銷售。對國家規定專營的報廢汽車以及國有企業的報廢生產線和大型生產設備等,其收購價格由市價格事務所估價。
第十二條 廢舊物資回收實行管理者與經營者相分離的原則。由政府統一領導,工商、公安、物價、供銷、物資部門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職,切實加強對廢舊物資市場的管理。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接受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 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和非法轉讓出租證照。嚴禁一證多店和超越經營範圍;嚴禁收贓、窩贓、銷贓;嚴禁物資、供銷系統以外的單位、企業、個人插手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如有違反,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凡違反上述規定,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屬於價格管理方面的,由物價部門處理;屬於治安管理方面的,由公安部門處理;觸犯刑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公布前已領有營業執照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我市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市場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