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管理制度彙編
內蒙古鑫安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2013年4月9日
目 錄
一、建築施工企業及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規定(意見稿)
二、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制度
三、施工員崗位責任制
四、技術員崗位責任制
五、質量檢查員崗位責任制
六、項目經理崗位職責
七、項目工程師崗位職責
八、資料員崗位職責
九、施工項目部各類制度
1、施工現場工程質量管理制度總則
2、圖紙會審設計變更制度
3、崗位培訓制度
4、技術複核制度
5、技術交底制度
6、隱蔽工程驗收制度
7、材料採購、檢驗制度
8、混凝土、砂漿試塊製作、養護、試壓制度
9、工程質量“三檢”制度
10、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評定製度
11、工程質量樣板引路制度
12、成品保護制度
13、工程質量回訪保修制度
十、房地產開發項目施工現場管理制度
十一、監理工作制度
建築施工企業及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規定(意見稿)
第一條 為適應工程建設和管理的需要,規範建築施工企業工程質量管理,在總結近年來的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建築施工企業質量管理現狀和工程建設實際,針對建築施工企業及工程項目施工現場質量管理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規定了建築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工程項目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的基本要求,通過提高建築施工企業及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能力,確保向社會提供滿足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建設單位要求的合格建築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
一、建築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二、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實施、持續改進和自我評價;
三、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機構、發包單位、監理單位或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進行檢查或評價。
第四條 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是施工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組成部分,施工企業除應健全自身質量保證體系外,還應依照本規定對項目經理部的工作加強指導、監督、檢查和審核。
第五條 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必須由總包單位項目經理部負責在其承包施工的工程範圍內建立,並統一協調管理。各分包項目經理部應結合分包工程的範圍、特點,以及總包項目經理部的具體要求,建立相應的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子體系。
第六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範標準,並參照《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範》GB/T50326-2001、《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 19001-2000制定。
第二章 建築施工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建設要求
第七條 施工企業必須設置獨立的質量管理機構,形成自上而下的質量管理網絡。配備與公司資質等級和營業範圍相適應的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質量管理人員,負責企業質量管理的日常工作。質量管理機構應設專人作為部門負責人,專職質量管理人員配置要求:特級企業應不少於20人,一級企業應不少於15人,二級企業應不少於10人,三級企業應不少於6人。質量管理機構應配備相應的檢測儀器,具備必需的質量監控檢查能力。
第八條 質量管理機構部門負責人應是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質量管理人員應是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目前尚無條件的必須在2年內填補空白點,質量管理人員要接受專業培訓並持證上崗。
第 九條 實行建築施工現場質量保障制度。公司應設置專職質量員,且應專業配套合理,並組成獨立的質量管理機構。
第三章 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建設要求
第十條 項目經理部應按本規定,圍繞實現工程項目質量目標和持續改進工程質量活動,建立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形成文件,加以實施和保持,並不斷改進其有效性。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必須設立項目經理部負責工程項目施工和交付活動的管理。
一、項目經理是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必須由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持有與工程項目類型和規模相適應的有效資格證書。
二、項目經理部的組織形式應與工程項目的規模、技術複雜程度、專業特點、人員素質相適應。部門或崗位的設置及人員定編配置,應滿足法律法規及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需要和持有效資格證書上崗的規定。
三、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直接派駐的專職質量管理人員負責項目經理部的質量管理工作。
四、項目經理和項目經理部的質量管理人員組成應報發包單位、監理單位、公司主管部門審查、確認。
五、項目經理部應明確與工程質量所有有關人員的質量責任和權限,建立工程項目質量責任制;制定工程項目質量管理制度,對文件和記錄控制、圖紙會審、施工組織設計和質量計劃編製、施工技術交底、材料採購和驗收、分包選擇和管理、見證取樣和送檢、工序控制、設計變更、技術複核、隱蔽驗收、工程資料、質量驗收、事故處理、工程交付及回訪保修的管理要求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二條 項目經理部應組織管理人員熟悉工程項目施工圖紙、施工合同,參加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
一、掌握地質資料、設計意圖,掌握關鍵部位的工程技術和質量要求;
二、從施工的角度提出設計修改和優化意見,並對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紀要進行簽證;
三、確定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發包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工程項目的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 項目經理部必須根據已確定的工程項目的有關要求,建立工程項目的質量目標,並形成文件。工程項目的質量目標應包括:
一、滿足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標準要求
二、滿足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規定和所在施工企業的承諾;
三、包括工程實物質量的總要求和階段性要求;
四、可考核,並儘可能定量。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部應為實現質量目標,針對工程項目的特點,編製施工組織設計和質量計劃,對施工方案、施工組織和質量管理活動做出具體安排。
一、施工組織設計應結合工程項目與施工現場實際編製,內容主要應包括:
1、工程概況;
2、施工部署;
3、施工方案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應用;
4、施工進度計劃;
5、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分包需求計劃;
6、技術複核、隱蔽工程驗收、工藝檢測和工程質量驗收計劃;
7、工期、技術、質量等施工管理措施;
8、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二、質量計劃應以實現工程項目質量目標為目的,依據施工組織設計編製,內容主要應包括:
1、工程項目的質量目標和要求;
2、項目經理部的組織結構與質量責任分配;
3、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對文件資料的需求、配置和管理;
4、檢驗、測量的需求、配置和管理;
5、施工和工程交付過程中驗證、確認、檢驗和試驗活動的安排,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已完工程的驗收標準;
6、施工和交付過程所需的記錄。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質量計劃可單獨編製也可合併編製,單獨編製時相關內容可互相引用。
四、質量計劃與施工組織設計應按規定分級組織審批,並報送發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查、簽認。當工程項目的有關要求變更時,應修改相應的施工組織設計和質量計劃,並按規定審核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