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鄉鎮精準扶貧業績考核評價辦法
(試行)
平考辦發〔2016〕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我縣精準扶貧工作,切實加快扶貧攻堅和小康社會建設進程,根據省扶貧開發辦、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關於建立"兩包三到"精準幫扶聯動機制的意見》(晉開辦發〔2016〕62號)和運城市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下達2016年脫貧摘帽計劃的通知》(運脫組辦〔2016〕2號)、縣委縣政府《關於全力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群眾認可、注重實績的原則,堅持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全面與重點相結合、台賬考核與實地核查相結合、考核評價與群眾評議相結合。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等次評定
第三條 考核內容以減貧成效、精準識別、精準幫扶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集體經濟收入等作為主要考核指標。2016年重點突出精準識別、落實結對幫扶、計劃制訂及落實、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建設及產業扶貧等方面(具體見附表)。
考核目標分工作任務目標和組織措施目標。考核的基本依據是完成年度計劃目標任務情況和工作期間的總體表現。
工作任務目標包括:落實精準扶貧任務主體責任情況;結合包片包村工作,落實包戶責任,開展結對幫扶情況;對轄區內貧困戶建檔立卡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情況;結合各貧困村、貧困戶實際,制定精準扶貧規劃,推進落實情況;集體經濟收入情況。
組織措施目標包括:鄉鎮書記、鄉鎮長履行脫貧攻堅工作第一責任人情況;落實鄉鎮黨政班子領導扶貧負責制情況;村"兩委"班子成員及小組幹部履行脫貧攻堅工作直接責任人情況;建立健全扶貧工作機構情況;組建駐村扶貧工作隊情況,並對其進行管理和考核情況;創新精準扶貧模式總結經驗,培育典型,以點帶面,推進工作情況。
第四條 考核工作在縣脫貧攻堅領導組的領導下,由督查考核組具體組織實施。鄉鎮黨委指導駐村幫扶工作隊,根據既定的全年的考核目標,結合實際按月逐項進行分解落實,對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具體化,明確完成時限,並簽訂責任書,向所駐村黨員幹部和群眾公開。
第五條 鄉鎮領導班子考核等次評定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
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及駐村幫扶幹部等次確定參照以上等次執行,按照優秀、稱職(合格)、基本稱職(基本合格)、不稱職(不合格)四個等次進行考核結果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差(不稱職、不合格):
1、精準扶貧工作不力,脫貧任務未完成;
2、考評指標未完成;
3、群眾滿意度達不到80%;
4、貪污挪用扶貧資金;
5、違規操作實施項目;
6、弄虛作假應付考核等。
第三章 考核方法程序
第六條 考核採取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在縣脫貧攻堅領導組的領導下,由督查考核組抽調相關單位人員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日常考核佔40%,年度考核佔60%.年度考核由業績考核和民主測評兩部分組成,業績考核佔70%,民主測評佔30%.
第八條 日常考核主要依據各階段任務的完成情況,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
第九條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各項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時間安排在本年度12月中旬進行,採取公開述職、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個別談話、實地核查、考核組評價等程序進行。
1、公開述職。鄉鎮對照考核內容進行自查,撰寫述職報告,召開全鄉(鎮)幹部大會進行述職。參會人員由包鄉鎮縣級領導、鄉鎮全體幹部、縣直駐村幫扶工作隊員、第一書記、貧困村"兩委"主幹代表、貧困戶代表等有關人員組成。
2、民主測評。述職結束后,參會人員對考核對象進行民主測評。
3、個別談話。談話範圍為:包鄉鎮縣級領導、鄉鎮領導班子成員、縣直駐村工作隊隊員代表、第一書記代表、貧困村"兩委"主幹代表、貧困戶等各方面知情人。參加談話人數不少於30人。
4、民意調查。放在個別談話環節進行。
5、實地核查。考核組結合各鄉鎮總結、述職情況和提供的有關印證材料,進行實地核查。
6、考核組評價。考核組通過查閱資料、實地核查、個別談話、召開工作座談會等多種形式,了解考核對象近一年來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對照平時工作實績記錄,進行綜合分析評價。
第十條 考核組依據綜合評定情況,對各鄉鎮精準扶貧工作做出考核認定,得出考核結果,考核結果經縣脫貧攻堅領導組審定后,下發考核情況通報。
第四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作為幹部評先評優、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建立幹部業績檔案。對工作出色、業績突出的幹部,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
第十二條 鄉鎮扶貧工作考核與領導班子考核掛鈎。對完成精準脫貧各項目標任務的鄉鎮要進行表彰,並給予一定額度的資金獎勵。
第十三條 鄉鎮要統籌做好省、市、縣扶貧幫扶幹部的管理工作。村、組要做好幫扶幹部的工作記錄。工作日誌作為考核幫扶幹部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對精準扶貧工作不力,脫貧任務未完成和群眾滿意度達不到80%的鄉鎮,由縣脫貧攻堅領導組主要負責同志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督促整改落實,整改不力的將進行問責。對省、市幫扶幹部只見名單不見人,或幫扶成效不明顯的,由縣考核組提出建議,報縣脫貧攻堅領導組審定后,反饋給相關單位,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考核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各鄉鎮可根據本考核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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