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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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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顧問制度(一)

  1.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是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核心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包括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培訓教育制度、企業法律顧問評議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專業技術等級制度、企業法律顧問監督檢查制度、企業法律顧問獎懲制度以及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總和,其中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

  2.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基本原則

  (1)企業自主規範的原則

  (2)從嚴約束國有企業的原則

  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採取從嚴約束的方式;對於一般(非國有或國有控股)的企業,其權力機構或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據企業的規模、經營和發展的需求,自主決定本企業總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機構的設置。

  (3)企業總法律顧問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原則

  3.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意義

  (1)有利於完善整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2)有利於進一步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

  (3)有利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

  (4)有利於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

  法律顧問制度(二)

  第一節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2條 單位各部門及下屬單位、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3條 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單位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單位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 合同的簽訂

  第4條 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5條 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代理人。代理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沒有代理權限或超越代理權限均不得以單位名義對外簽約,但經院務會成員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明書的除外。

  第6條 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7條 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8條 簽訂合同,如涉及單位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9條 合同除即時結清外,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合同文本。

  第10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條 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12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並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托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單位、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院務會成員(院務會成員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院務會成員審批。

  第13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 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14條 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15條 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單位、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單位審查批准者外,由單位、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院務會成員或其授權人審批:

  (1)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2)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3)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4)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院務會成員審批:

  (1)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2)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單位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4、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院務會成員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16條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17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18條 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合

  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院務會成員、院務會成員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3、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

  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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