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檢驗室工作制度
(一)藥品檢驗室全院藥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和製劑室製劑的檢驗工作。葯檢室應與製劑室發設,直屬藥劑科主任領導。
(二)藥品質量監督及檢查工作要實行群眾性質量監督和專業檢驗工作相結合,各醫療科室均應選配藥品質量監督員,建立健全藥品質量的監督制度,並定期組織檢查。
(三)藥品檢驗室應配備專職的中西藥技術人員負責檢驗。檢驗人員應堅持原則,嚴把質量關。葯檢室應配有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要建立健全檢驗操作規程、質量標準並嚴格執行,結合實際經常研究檢驗方法,提高製劑質量。
(五)檢品要登記並有正式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及時、準確,對不合格藥品、製劑,應深入了解其原因,提出意見報科主任批准處理;對結論不明確或有爭議的檢品可送葯檢所複核或促裁。葯檢室人員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及葯檢所報告本院的藥品質量問題。
(六)藥品、製劑分析檢驗的原始記錄應清楚完整,不得任意塗改,妥善保存三年以上備查。
(七)執行留樣觀察制度,普通製劑留樣至該批製劑用完后一個月。滅菌製劑留樣一年。定期對留樣進行質量考查,並做出質量分析。
(八)藥品檢驗室每半年寫出一份本院藥品質量情況綜合報告,經科主任審閱后,於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報告院領導,並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九)藥品檢驗使用的衡器應按《計量法》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確保衡器準確可靠。
(十)化學危險物品、毒害品應嚴格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十一)藥品檢驗室人員要衣帽整齊,室內保持清潔,陳列有序。
(十二)藥品檢驗室應有防護措施,安全操作。非本室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