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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三老人員考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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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老”人員考核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三老”人員在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加強對“三老”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考核管理辦法。

  第二章 考核範圍和內容

  第二條:考核範圍:全縣享受自治區級、州級待遇的“三老”人員。

  第三條:考核內容:

  老黨員:

  1、能夠認真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堅定,能夠在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履行黨員義務,接受黨的紀律約束。

  2、能夠自覺參加村裡重大事務活動、經濟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的組織實施,帶頭執行村兩委班子的決議和決定。

  3、能夠帶頭移風易俗。不講排場,不揮霍浪費,尊老愛幼,不酗酒鬧事,不參與賭博等危害社會的活動,不搞封建迷信。

  4、能夠自覺發揮傳、幫、帶作用。帶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黨紀政紀和村規民約等方面的規定,不組織或參與越級上訪、集體上訪、聯名上訪,不參與宗教、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或宗教活動。

  5、能夠帶頭維護社會穩定。自覺維護村裡的安定團結,積極幫助村幹部化解矛盾糾紛,消除隱患;能夠協助開展對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參與各種宗教活動。敢於同一切違法犯罪現象作鬥爭。

  6、能夠積極向黨組織彙報基層群眾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準確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7、能夠帶頭遵守社會公德,群眾反映良好。

  8、能夠帶頭執行黨的決定。積極履行公民義務,帶頭教育家人交納稅費,帶頭完成村裡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

  9、在長期外出或搬遷至外地時,能夠及時與所在黨支部聯繫。

  老幹部:

  1、能夠帶頭學習和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理論,能夠協助村委會積極做好對群眾的宣傳教育工作,自覺參加村裡重大事務活動、經濟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的組織實施,執行村兩委班子的決議、決定。

  2、能夠帶頭樹立社會主義新道德新風尚。尊老愛幼,婚喪嫁娶不大操大辦,不酗酒鬧事,不參與賭博等危害社會的活動,不搞封建迷信。作風正派,遵守社會公德,帶頭破除一切陳規陋習。

  3、能夠自覺發揮傳、幫、帶作用。帶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黨紀政紀和村規民約等方面的規定,不組織或參與越級上訪、集體上訪、聯名上訪,不參與邪教和其他非法宗教活動。能夠帶頭交納稅費,積極履行公民義務。

  4、能夠帶頭維護社會穩定。自覺維護村裡的安定團結,積極幫助村幹部化解矛盾糾紛,消除隱患;能夠協助開展對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是黨員的不參與各種宗教活動,非黨員不應在清真寺擔任任何職務,不能篤信宗教與朝覲,敢於同一切違法犯罪現象作鬥爭。

  5、能夠了解基層動態,如實向黨組織彙報基層的熱點難點問題,準確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在一些突發事件中,能夠保持政治立場堅定。

  6、帶頭遵守社會公德。作風正派,嚴格自律,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群眾反映良好。

  7、帶頭移風易俗。不講排場,不揮霍浪費,自覺與封建迷信和一切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帶頭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8、在長期外出或搬遷至外地時,能夠及時與所在黨支部聯繫。

  老模範:

  1、帶頭學習和宣傳政策理論。能協助村委會積極做好對群眾的宣傳教育工作。

  2、帶頭維護社會穩定。自覺維護村裡的安定團結,積極幫助村幹部化解矛盾糾紛,消除隱患;敢於同一切違法犯罪現象作鬥爭。

  3、帶頭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村規民約,不組織或參與越級上訪、集體上訪、聯名上訪,不參與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活動。

  4、帶頭遵守社會公德。作風正派,嚴格自律,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群眾反映良好。

  5、帶頭移風易俗。不講排場,不揮霍浪費,自覺與封建迷信和一切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帶頭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6、帶頭交納稅費,積極履行公民義務。

  7、帶頭執行上級黨委和村委會的決定、決議,帶頭完成村裡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不推諉扯皮,不陽奉陰違。

  8、在長期外出或搬遷至外地時,能夠及時與所在村黨支部聯繫。

  第三章 考核方法與程序

  第一步,考核。“三老”人員中是黨員的,村(隊)黨組織結合“三老”人員平時表現,在民主評議黨員大會上一併進行考評;非黨員的,召開支委會對“三老”人員總體表現進行考評,並認真寫好“三老”人員評議。

  第二步,上報審批。村(隊)黨組織對評出的不合格“三老”人員的問題或錯誤事實要搞好調查核實,寫出證明材料,提出處置意見並向鄉鎮黨委彙報。對評出的優秀“三老”人員,寫出簡要事迹,一併報鄉鎮黨委審批。

  第三步,調查核實。鄉鎮對村(隊)黨組織上報的不合格“三老”人員的問題或錯誤事實進行全面審查核實,確定處置意見。

  第四步,審批。鄉鎮黨委召開黨委會對村(隊)黨組織上報的優秀“三老”人員和不合格“三老”人員進行審批。對不合格“三老”人員處置意見形成決議后,填寫《處置不合格“三老”人員申批表》一式兩份,報鄉鎮黨委審批,並報縣委組織部備案。審批結束后,由村(隊)黨組織、鄉鎮黨委各存一份。

  第四章 獎懲措施

  第四條:對存在問題比較突出的“三老”人員,黨支部要及時告誡、勸勉,促其在一定期限內改正錯誤,限期內不能改正的取消“三老”人員資格。

  第五條:“三老”人員在政治立場等方面出現問題,取消“三老”人員資格。

  第六條:對評選出的優秀“三老”人員,在年底或“七一”期間進行表彰,同時在節日期間進行慰問。

  第九章 附則

  第七條:本辦法由霍城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九條:各鄉鎮(中心)黨委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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