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校長辦公會規定
一、校長辦公會議每周召開一次,遇到特殊情況也可隨時召開。
二、出席會議人員包括校長、副校長、主任。也可根據會議需要,請有關處室負責人列席,人員由校長決定。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遇有特殊情況也可委託副校長主持,出席會議人員不得少於應出席會議人員的三分之一。檔案管理人員列席,負責記錄。
三、凡需提交會議討論的內容,各部門負責人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填寫議題卡。擬定解決措施和辦法,提前兩天送交校長確定議題。
四、執行民主集中制,會議主持者要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集中多數人的意見,做出決策或形成初步意見。當意見分歧雙方人數相當時,可再次複議,重大問題請示上級決定。
五、議事範圍:(1)傳達、學習上級重要文件和重要會議精神,研究學習貫徹方法;(2)對教學、科研、管理、後勤、行政等具體工作進行研究討論,並做出決定;(3)學校用房安排、機構設置調整和一般人員調配;(4)重大活動安排及突發事件處理;(5)安全保衛的重要問題;(6)對需提交校務委員會或教職工大會研究討論的事項形成初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