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 任制的規定》和省國土資源廳、煙台市國土資源局及龍口市委、市紀委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現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範圍
根據市國土資源局管理範圍和幹部管理權限,堅持集體領 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劃分全系統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全系統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包括局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及科、室、下屬單位、基層國土所和中層幹部,下同)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範圍。
1、局黨組對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2、局長對局領導班子、副局長和分管科室及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3、副局長對分管科(室)、下屬單位、基層國土所主要負責人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4、局機關各科(室)主要負責人對本科(室)副職及工作人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5、局下屬單位、基層國土所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基層國土所)、領導班子成員及工作人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6、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紀檢監察組在黨組領導下,對本《實施辦法》的各項規定負有組織協調和監督實施責任。
二、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內容
全系統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1、根據上級部署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並認真組織實施。
2、開展經常性的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3、貫徹落實廉潔自律各項法規,建立健全各項廉政制度,
並組織實施。
4、組織開好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切實糾正存在的問題。
5、每半年總結一次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分析形勢,統一思想,找出差距,研究對策。
6、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7、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要認真組織查處,積極支持執紀、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8、領導和組織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9、認真總結宣傳黨風廉政建設經驗,弘揚正氣,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10、教育和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
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標準及考核方式
(一)全系統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標準:
1、對中央和上級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部署,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採取的措施具體,可操作性強。
2、對黨和國家及國土資源部門、當地黨委、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法規制度,執行自覺,並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了相應的規章制度。
3、對責任範圍內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和不正之風,按要求 及時報告,查處認真,糾治徹底。
4、選拔任用幹部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要求,被選用的幹部素質好,自身廉潔,群眾擁護。
5、領導班子凝聚力強,班子成員清正廉潔,風氣正,團結好,幹勁足。
6、完成年度內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任務,對行政執法工作和其他業務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證和推動作用。
(二)領導幹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標準:
1、對責任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認真研究,指導具體,重要工作親自動手,工作成效明顯。
2、自身清正廉潔,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嚴格,推薦幹部符合標準和程序,自身表率作用好,群眾威信高。
3、堅持原則,對責任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的問題,敢抓敢管,處理及時、嚴肅、公正。
4、完成年度內所分管的單位、科室、基層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對行政執法工作和業務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證和推動作用。
(三)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方式
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應加強對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監督考核,建立健全規範化的考核制度。
1、實施考核考評制度。原則上全系統每年進行兩次考核考 評,每年年底,必須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工作同年終幹部考核統一起來,把全系統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作為評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考核方法採取定性分析、量化打分、問卷調查或座談了解等形式,全系統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要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分別於6月10日和11月10日報考核組。
2、實行民主評議制度。黨組和各黨支部每半年要組織一次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促進班子成員和黨員幹部相互監督。黨組每半年召開一次全局幹部職工會議,中層以上幹部要就廉潔從政情況進行述職。要結合工作進展,分管領導帶頭徵求和聽取黨內外群眾及服務對象對本單位、本部門勤政廉政建設及依法行政情況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監督。對反饋的問題和建議,要即查即糾,善於總結。全系統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每半年要進行一次自查,高點定位,加壓奮進,不斷提出改進意見和強化措施,寫出專題報告。
3、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副科級以上幹部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包括房屋購建裝修、轉賣、親屬婚喪嫁娶、經商辦企業、禮品收受等。嚴格執行人事任免、財務開支等重要事項管理制度,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實施禮品登記管理制度。
4、健全內部教育和管理制度。修訂完善黨組議事規則,建立健全全局領導班子中心組學習制度。完善並堅持全局機關學習制度並加強考核。局黨組、紀檢組、黨總支和黨支部要開展經常性的談話活動,統一思想認識,鞏固教育成果。
(三)考核評定檔次
考核評定劃分為廉潔、基本廉潔、不廉潔三個檔次,每個檔次以定量的形式劃定。廉潔:100—80分,基本廉潔:79—60分,不廉潔為59分以下。
四、對有關問題的責任追究
(一)需追究責任的問題
1、對上級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認真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完成得不好的。
2、在職責範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3、對新提拔使用幹部發現使用前存在嚴重違紀行為或使用兩年內出現嚴重問題受黨紀、政紀處分或受檢察機關起訴的。對1至3個方面問題,有其中之一的,報上級部門批准,依據《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責令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對其免職;對負總責和主要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書面檢查,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免去職務。
4、有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辦的。
5、對上級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對3至 5個方面問題,有其中之一的,報上級部門批准,依據《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給予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的,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報上級部門批准,依據《規定》,給予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知情不管的,報上級部門批准,依據《規定》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8、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報上級部門批准,依據《規定》,給予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9.對因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未認真履行職責,發生的其他嚴重問題,按照黨紀、政紀和法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責任追究的原則
遵循中央的《規定》予以責任追究。要堅持原則,實事求 是,注意政策,區別對待,處理得當。追究責任時,嚴格區分領導責任和當事人責任,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直接領導責任 和主要領導責任。凡屬於領導失察、失管、要求不嚴,沒有做 好工作,發生問題的,分管領導要負直接領導責任;屬於不接受 領導幫助教育發生問題的,由個人負直接責任;由集體研究決定的,由主持研究的領導幹部負直接領導責任;由領導幹部個 人決定或批准的,決定或批准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三)追究辦法
1、局紀檢組要有計劃的深入實際,檢查全系統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重點了解和發現需要追究責任的嚴重問題,並按查辦案件的有關程序要求,深入調查,查清事實,提出追究意見。
2、紀檢組在查辦案件時,除要查清當事人的問題外,還要進一步調查了解其領導是否負有責任,凡有責任的,都要同所查案件一併提出處理意見。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國土資源系統領導班子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