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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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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使本公司員工的管理有所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  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  本規則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二、聘用

  第三條 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新進人員事務處理流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准后,由辦公室辦理招聘錄用事宜。

  第四條  新進人員經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后,由辦公室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應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五條  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職者,應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僱;試用未滿三日者,不給工資。

  第六條  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辦公室送交下列表件:

  (一)戶口複印件及醫院體格檢查表。

  (二)最後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三)保證書及三個半月內半身免冠照片4張。

  (四)試用同意書。

  (五)人事資料卡。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食毒品者。

  (四)拖欠、挪用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品行惡劣,曾被開除者。

  (七)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  員工一經錄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定“勞動合同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分八個職級。從業人員晉陞辦法另訂。

  第十四條 保證人如需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證人另外找到保證人,辦理新的保證手續后,才能解除其責任。

  第十五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換保證人,並應於下列事情發生后十五天內,另外我到連帶保證人。

  (一)保證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者。

  (三)保證人的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保證者。

  (四)不欲繼續保證者。

  第十六條 被保證人離職三個月後,如無手續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況,保證書即發還其本人。

  第十九條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生產單位或業務單位每日休息另訂公布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每日延長工作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二十條 經理級(含)以下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託人或受託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二十一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遲到、早退。

  1、   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后三分鐘至十五分鐘到班者為遲到。

  2、   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   超過十五分鐘后,才打卡到工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並經主管證明者除外,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工)半日論。

  4、   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並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5、   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於次日經單位主管證明后視為不早退。

  (二)曠職(工)

  1、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論。

  2、   委託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論。

  3、   員工曠職(工),不發薪資及津貼。

  4、   無故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職六日或一年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解僱,不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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