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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黨風廉政責任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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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各級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國資委《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貫徹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強化監督制約機制,保證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貫徹落實,促進公司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

  第三條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黨總支、黨支部)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積极參与和支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逐級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

  第四條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黨員領導幹部為重點。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企;堅持立足教育,着眼防範;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堅持嚴格考核,認真追究。

  第二章責任內容

  第五條黨組(黨委)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和要求,分析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廣大黨員幹部認真學習鄧小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學習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廉政建設的法規,抓好黨性、黨風和黨紀教育,增強廉政勤政意識,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三、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廉政法規和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完善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規章制度和各項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四、對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情況及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認真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對企業的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投資項目及大額度資金的使用,要嚴格執行集體研究討論的制度;加強企業管理,根據企業的發展,不斷充實、修改和完善有關的規章制度,堵塞漏洞。

  六、加強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積極組織對重大案件的查處,對紀檢監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難給以熱情及時的幫助。

  第六條行政

  一、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本單位的經營與管理的總體目標,做到黨風廉政建設與生產經營和企業管理等項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

  二、研究制定強化企業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堵塞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漏洞,保證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制度的落實。

  三、針對生產經營與各項業務工作中暴露出來的違反黨風廉政規定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制定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必要時進行專項執法監察。

  四、加強對行政監察工作的領導,支持紀檢監察工作,充分發揮其在廉政建設中的作用。

  第七條紀檢組、紀委

  一、協助黨組、黨委和行政共同抓好集團公司和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總體目標、任務、制度和規定,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廉政準則》及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並如實向黨組、黨委和行政領導報告。

  二、掌握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情況,督促提高民主生活會的質量。參與配合幹部部門對領導班子成員的考核工作,及時向黨組、黨委和行政領導報告班子成員廉潔自律的情況。

  三、認真做好黨內外群眾關於黨風廉政方面的來信來訪工作,及時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四、抓好黨風廉政教育工作,及時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廉政建設要求和規定,增強廉政意識。

  第八條工會

  一、協助黨政組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深入基層,了解廉政建設方面的情況,對職工所反映的有關人員的違法、違紀問題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告,共同研究、分析制定具體措施和辦法。

  二、認真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黨風廉政建設的制度與規定。使工會工作和廉政建設工作互為促進,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服務。

  第九條各部門

  一、根據黨組、黨委和行政的部署,結合本部門的工作性質、特點,制定廉潔自律的規定,配合單位抓好黨風廉政建設。

  二、加強學習,教育職工遵守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樹立廉政勤政意識。

  三、對本部門出現的不正之風,要及時果斷予以糾正,並提出整改措施。對出現的違法違紀的情況要向主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報告,並協助查處。

  第十條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一、黨政正職

  黨組(黨委)書記、總經理(廠長)是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

  對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對本單位中層正職幹部的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

  對所分管的部門、工作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黨政副職

  黨政副職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對所分管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紀檢組長

  對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

  對集團公司總部監察部主任、紀檢組副組長、直屬紀委書記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對成員單位紀委書記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一般領導責任。

  四、三總師

  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

  對所分管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對成員單位的三總師黨風廉政建設負一般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工會主席

  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

  對工會副主席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對成員單位工會主席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一般領導責任。

  第三章責任考核

  第十二條自我考核。各級領導幹部要定期對個人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總結、檢查。要發揚好的方面,及時克服不足之處。如有違法、違紀問題,應主動深刻檢查,積極向組織彙報。

  第十三條組織考核。採取平時考核與集中考核、個別考核與普遍考核相結合的方法,由上級有關部門組成考核小組,深入到群眾中,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客觀地反映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第十四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幹部提拔、選聘、晉級、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考核責任制的執行情況,應認真記載,作為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以下情況應予以追究:

  一、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或作出錯誤決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在政治上遭受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對本單位、本部門發生的公開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改革開放政策的行為,不報告、不批評、不制止,以至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三、對本單位人員中的思想問題和實際問題,該管的不管,能解決的不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鬧事、罷工或其他惡性事件,嚴重影響了生產、工作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四、對所管轄範圍內發生的嚴重違法、違紀案件,不查處或拖延,以至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

  五、由於違反科學決策程序,盲目施工、生產,發生重大質量、技術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職工傷亡事故的;

  六、由於管理混亂,紀律鬆弛,使本單位的財產被盜竊、貪污、詐騙和浪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對本單位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長期失察,或發現問題后不及時糾正或授意掩蓋欺騙,致使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八、違反集團公司選拔任用幹部的有關規定,弄虛作假,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獨斷專行提拔任用幹部,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案件的查處,或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十、對配偶、子女及身邊的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的行為不制止、包庇縱容的。

  對出現以上問題的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撤消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警告處分;造成巨大損失或特別惡劣影響的加重處分。

  第十七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紀、條規為準繩,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直接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領導責任者,是指在法定職責或組織分工範圍內,對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所造成的損失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二、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法定職責或組織分工範圍內,對自己應管的工作或應由其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一般領導責任者,是指對下屬單位存在的重大問題失察,或發現后糾正不力,以致發生重大事故,對造成的損失負一定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第十九條有關重大損失和巨大損失的標準:

  一、造成下列結果之一的是重大損失:

  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50萬元以上;死亡1-5人或重傷5-30人;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

  二、造成下列結果之一的是巨大損失:

  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死亡5人以上或重傷30人以上;造成特別嚴重的政治影響的。

  第二十條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突出,受到廣大幹部職工好評的領導幹部,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辦法由集團公司紀檢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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