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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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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協會物品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協會須做好檔案建設工作,對需存檔材料(包括協會章程、會員名單、工作計劃和總結、經費收支賬目表、協會報刊雜誌等)進行規範化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協會成員必須愛護協會的一切物品。

  第二十二條 協會固定資產(包括社團所購買的一切耐用品和消耗品)要做好妥善的保管和詳細的登記,填寫《泉州師範學院集郵固定資產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存檔案庫,一份留存),定期做好清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協會換屆改選工作完成後1周內,新老會長必須在理事會的監督下,按資產登記清單將原社團所有檔案、物品、會議記錄等進行移交。

  第七章 協會顧問及指導老師

  第二十四條 協會聘請顧問若干名和指導老師1名。註:顧問以集郵家為主,指導老師原則上以我校教師為主。

  第二十五條 協會聘請顧問及指導老師須填寫《泉州師範學院集郵協會聘請顧問及指導老師審批表》(一式兩份,一份存社團聯合會,一份留存),經校團委審批后統一頒發聘書。

  第二十六條 協會顧問及指導老師須履行下列職責:

  ⒈對協會的發展方向進行宏觀指導;

  ⒉對協會本學期的工作計劃進行審核並提出指導性意見;

  ⒊參加協會組織的大型活動,並對活動的開展進行具體指導;

  ⒋對協會幹部進行定期培訓。

  第二十七條 協會指導老師因特殊情況離任,不能繼續履行其職責。協會須向社團聯合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校社團聯合會負責報請校團委配備與協會特色相符的指導老師。

  第二十八條 協會指導老師由校團委負責考核,對於未履行相應職責的教師將不予以續聘。

  第八章 獎 懲

  第二十九條 為鼓勵先進,調動協會幹部和會員的工作積極性,每學年將根據校團委的規定評選出優秀社團、優秀社團幹部和優秀會員,並頒發證書。

  第三十條 對優秀社團及優秀個人的獎勵視其具體情況進行通報表揚,並存入社團聯合會及協會檔案。

  第三十一條 協會幹部將按《泉州師範學院學生管理手冊》的規定給予獎勵和德育加分。

  第三十二條 協會會員將按理事會考評的推薦依據給予物質獎勵和協會內部制定的榮譽證書。

  第三十三條 協會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討論,校社團聯合會通過,可對協會成員進行調整或辭退:

  1組織紀律觀念渙散,連續3次不參加活動;

  2進行與協會章程、宗旨、活動範圍不符,或與學生身份不符的活動且不服從管理;

  3有違法亂紀行為。

  第三十四條 對於違反《泉州師範學院集郵協會管理制度》的會員,協會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改正,或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制度》中所規定的辦事程序和要求,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嚴格遵守。如每學期違反相應的規定達3次者,將取消部門負責人的評優資格。

  第三十六條 各項獎懲措施,由社團聯合會根據本《管理制度》對協會進行嚴格考核。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共青團泉州師範學院團委會

  協會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百色學院企業管理協會的工作及各項活動的正常開展,保障協會和諧健康發展,依據協會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於百色學院企業管理協會在冊會員。

  第三條 本管理制度由協會辦公室執行考核,並接受各部門及會員監督和意見反饋。

  第四條 本管理制度實行加減分制度。會員的基礎分是10分,理事會幹部的基礎分是10分。理事會幹部的分數被扣減完的,對其開除協會內職務;會員的分數被扣減完的,報理事會對其予以開除。為協會積極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及建議等等的貢獻者,對其進行加分。個人加分不累計納入基礎分,但可作為個人評優、晉陞等的依據。加到一定分數的會員者前列,作為協會幹部候補或儲備幹部。

  第五條 本管理制度的考核結果每月在協會內進行公布。各部門、會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在結果公布三天內向協會辦公室進行申訴。

  第二章 理事會幹部、會員扣減分管理制度

  第六條 本協會會長要定期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給協會造成重大影響或違背發展方向的,經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予以罷免。

  第七條 辦公室要主持日常工作,協助會長及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並處理其它工作。不得力者,給予警告處分;嚴重者開除協會內職務。

  第八條 辦公室要將理事會會議內容及時向因其他原因未出席會議的幹部彙報。未彙報造成相關工作延誤或未完成的,追究辦公室負責人和相關幹部責任,並對其扣減2分。

  第九條 辦公室於每個月月底要寫協會工作總結,一式兩份,並將其中一份呈報學院團委社團部。未寫工作總結且不呈報的,追究相關幹部責任,並對其扣減0。3分。

  第十條 各部門於每個月月底要寫本部門工作總結,並上交辦公室。未寫工作總結且不上交的,追究該部門負責人和相關幹部責任,並對其扣減0。2分。

  第十一條 辦公室在理事會會議上要做好會議記錄,並對會議的相關工作進行執行監督。未作會議記錄,且沒有對會議的相關工作進行執行監督的,追究辦公室負責人和相關幹部責任,並對辦公室負責人扣減2分,相關幹部扣減1分。

  第十二條 公關策劃部對協會的宣傳用具(如:宣傳板、宣傳紙、顏料、膠布、膠水等)要定期檢查、維護,集中管理。造成宣傳用具損失的,待查明原由后追究相關人員和相關幹部責任,並對其扣減1分。

  第十三條 公關策劃部要及時發布協會的重大新聞、決定、通知、喜訊等。未做好宣傳工作者扣減0。1分。

  第十四條 公關策劃部要做好新聞宣傳報道工作。對未要做好新聞宣傳報道工作的相關責任人扣減0。1分。

  第十五條 企業管理部組織會員要積極開展學習、交流企業現代化先進管理知識活動。未組織開展好相關活動的追究該部門負責人責任,並對其扣減2分。

  第十六條 社會實踐部要聯繫企業事業單位實踐項目,組織會員參與實踐,提高動手能力。不得力者,追究該部門負責人或相關幹部責任,並對其扣減2分。

  第十七條 社會實踐部要收集企業招聘信息、管理信息、文化信息,與會員分享、學習。不得力者,追究該部門責任人或相關幹部責任,並對其扣減0。5分。

  第十八條 在會議、規定工作時間等期間內請假的,理事會幹部每次扣減0。5分,會員0。4分。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上,出席幹部要佩帶協會徽章。未佩帶者扣減0。3分。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上,未經請假缺席幹部扣減3分。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上,出席者遲到的扣減0。5。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上,出席者要嚴謹、嚴肅、安靜、有序,認真做會議記錄。違者扣減0。3分。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幹部、會員要認真配合、協調各部門工作,服從調配,服從安排,違者,經查核實每人每次扣減2分。因不服從調配、安排工作,導致工作延誤或無法開展的,理事會幹部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特別嚴重者開除協會內職務。會員給予警告處分,嚴重者開除會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幹部、會員在各場合不得肆意散布、誹謗、詆毀協會,發布有損協會形象的信息,違者,理事會幹部給予開除協會內職務,並開除其會員資格。會員給予開除會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幹部、會員不得利用職務或工作之機無故私用、挪用協會資金或資產,違反者,理事會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並扣減5分。會員給予警告處分,並扣減5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學院紀律,受學院記過或處分的理事會幹部、會員扣減4分。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上,無故缺席者,理事會幹部的扣減3分。會員的扣減2分。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上,無故遲到者,理事會幹部的扣減0。5分。會員的扣減0。4分。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上,出席者要嚴謹、嚴肅、安靜、有序,認真做會議記錄。違者,理事會幹部扣減0。3分,會員扣減0。2分。

  第三章 理事會幹部、會員加分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代表協會,為協會發展參加校內外比賽、活動的理事會幹部、會員加0。5分,獲取好成績者加1分,奪冠者加3分。

  第三十一條 為協會拉到贊助者,每人每次按照所拉得的贊助金額的20%給予提成,並加5分。

  第三十二條 為協會與校外企事業單位建立友好合作關係者,加2分。

  第三十三條 組織會員到企事業單位學習、參觀、調研的,每人每次加3分。

  第三十四條 按時、保質完成委派工作任務的理事會幹部、會員,每人每次加1分。

  第三十五條 為協會提出合理化、建設性意見和建議者,加0。2分。具有建設性意見或建議經採納的,加0。5分。

  第三十六條 為協會成功策劃且實施的活動,加2分。

  第三十七條 為協會積極工作者,加0。2~3分。

  第三十八條 其他酌情加0。1~2分。

  第四章 管理制度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管理制度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此管理制度,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後生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企業管理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管理制度於**年10月20日開始實施。

  協會管理制度(三)

  總則 :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音樂愛好者協會的管理機制,促進校園文化繁榮,協助校團委做好精神文明建設,依照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音樂愛好者協會是湖南石化職院院團委的一個分支機構,一切活動接受院團委的監管和指導;

  第三條:湖南石化職院音樂愛好者協會是湖南石化職院社團聯合會中的一員,有履行湖南石化職院學生團體暫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一切活動接受社團聯合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音樂愛好者協會任務是協助院團委做好學生管理工作,負責對我們進行組織和管理;

  第五條:音樂愛好者協會的宗旨是:引導會員以一種高雅健康、睿智時尚的生活態度投身於校園文化,傳遞積極向上的生活態度。

  組織:

  第六條:音樂愛好者協會處理日常事務的常設機構是理事會,設正副會長各一名;

  第七條:會長是本社團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同時也是具體事務的管理者;

  第八條:會長應切實負責起組織活動、管理本社團的職責,並經常向社團聯合會彙報工作;

  第九條:副會長協助會長進行工作,會長外出或有公務時,副會長履行負責人職責;

  第十條:理事會會議每月至少應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各常委享有表決權,少數服從多數,會長有一票否決權;

  第十一條:協會每學期至少演出一次專場,每學年上學期必須舉辦新生彙報專場;

  第十二條:協會活動開展運作時由理事會實際情況決定;

  活動:

  第十三條:音樂愛好者協會是文化藝術類學生團體,開展的活動必須圍繞社團宗旨和藝術兩大主題,在三分之二會員要求的情況下,也可以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開展一些符合大學生身心的文娛活動;

  第十四條:協會開展活動以教學為主,並大量進行會員之間的交流為主要內容;

  第十五條:協會的每一位成員在每次活動中應認真學習,做好學習筆記,並在課餘積極練習;

  第十六條:協會辦公室在開展活動時須做好詳細記錄;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會員須熱愛祖國,熱愛人民,努力學習,團結同學,積極向上,遵紀守法;

  第十八條:會員須熱愛音樂,熱愛藝術,熱愛表演,熱愛協會;

  第十九條:任何愛好音樂的湖南石化職院在籍學生均有成為本協會成員的權利(在招新開始一個月內報到);

  第二十條:會員享有參加吉他練習小組、樂隊演出觀摩等其他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在會員大會上被選舉為理事會負責人的權利,享有選舉其他成員為中心負責人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會員享有對協會內日常運作的知情權和質詢權;

  第二十三條:會員享有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批評和申訴的權利,有要求有關部門五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或改正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會員享有退出本協會的權利。但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經團委批准、理事會討論同意后,方可退出本協會;

  第二十五條:會員有遵守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和團章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會員有完成接受理事會成員下達工作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會員有服從組織的安排,團結廣大會員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會員有積极參与協會內活動和建設,努力提高自身表演水平和藝術修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會員有推薦優秀人才,反映團內不良現象和不正之風,時刻維護本協會良好形象的義務;

  第三十條: 會員有參加本協會召開全員大會、專場演出及練琴小組歌唱小組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所有成員均有按時參加活動的義務,若因故不能參加活動的,必須在活動前向相關負責人(理事會)請假;

  第三十二條:音樂愛好者協會有義務為院團委做宣傳活動;

  會員的獎懲制度:

  第三十三條:協會每學期舉辦一次頒獎典禮,對給予表彰,表彰形式求新求變;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每年將選拔一批優秀成員來組建樂隊,以示鼓勵。具體方案由理事會在公開、公正情況下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在本協會理事會工作一年及一年以上者頒發聘書。工作突出者可向學校推薦授予“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社團幹部”等榮譽稱號;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辦公室工作人員負責調查取證,廣泛徵求全體會員意見,上報理事會集體討,視情節輕重給以取消一至四周在協會參加活動的權利:

  (一)對影響協會正常工作和演出活動者;

  (二)有攻擊本協會的言論和行為,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破壞協會正常工作者;

  (三)在招新過程中,徇私舞弊招收者;

  (四)在綵排過程中,無故不參加綵排,從而耽誤綵排、演出進度者;

  第三十七條:無故不參加協會會議,累計三次者,取消其在理事會的一切權利。請假三次按一次缺席計;但在第三次前連續三次按時到會者將抵消前一次缺席;

  第三十八條:無故罷演或無正當理由拒演,或唆使他人罷演、拒演者給予除名;

  第三十九條: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不參加活動者,一律作缺勤處理,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批評或通報批評;

  第四十條:每次活動遲到 30 分鐘以上作曠到論處,兩次曠到作缺勤一次處理,缺勤一次作口頭批評,三次及三次以上的均作自動退出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國家法令、法律、法規、條例,被追究刑事責任者給予除名;

  第四十二條: 取消學期內在協會內任職的權利的決定,須由理事會全體通過,團長宣布方才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確應給予處分的,可比照相近條款推定處理;

  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的經費來源以院團委撥款為主,社會贊助為輔。協會實行財務統一管理,各項收支都納入秘書長的管轄範圍;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的財務工作由秘書長具體負責。秘書長獨立管理帳本,凡財務收支狀況(額度、時間、事項及經手人等)須明確,真實記錄在冊,同時須附有書面憑證(有水印、財務專用章)方可予以報銷;

  第四十六條: 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每次活動后的總結會上須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並隨時接受常委和團員的監督與質詢;

  附則:

  第四十七條:對於本制度包涵的內容以本制度為標準,對於本制度中沒有包涵的內容由音樂愛好者協會理事會討論的結果為標準;

  第四十八條:本制度由音樂愛好者協會負責解釋。

  社團聯合會音樂愛好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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