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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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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樹立公司整體形象,加強和規範企業管理行為,造就和培養一支紀律嚴明、素質過硬的員工隊伍,促進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凡公司從業人員的管理事項,除法規及公司其它規章制度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守制度。

  第二章聘用

  第三條聘用是公司根據生產、經營以及對相關專業人員的需用,而對外進行一種招聘的用工行為。

  第四條公司聘用人員應按聘用程序審核、審查核定,合格后才可聘用。

  第五條公司聘用人員,應辦理求職登記手續,並交齊如下資料:

  1、身份證複印件;

  2、學歷證明和職稱證明;

  3、二寸免冠照片2張。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

  1、政治審查不合格者;

  2、受公安機關管制或在案被通緝者;

  3、身份不清或無身份證明者;

  4、未到法定工作年齡者(十六周歲);

  5、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有重疾無法恢復健康者;

  6、公司認為不宜聘用人員者。

  第七條公司聘用人員應先經試用六個月(特聘人員除外),期滿經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聘用並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員工的權利:

  1、享受法律賦予的公民權利;

  2、享受公司規定的工資、福利等待遇的權利;

  3、享受對公司發展提合理化建議和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提意見的

  權利;

  4、參加公司組織的活動和了解公司公布的信息權利;

  5、對違法違紀的人或事進行制止和舉報的權利;

  第九條員工的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充分發揮各自的聰明才智、盡心盡責地完成自己所承擔的工作,

  為公司的發展貢獻力量;

  3、自覺地維護公司的形象、信譽和利益。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

  業、忠誠企業形成相互尊重、互勉共進的良好氛圍與企業同發展共命運;

  4、自覺遵守保密規定,不準泄露公司的機密和公司的信息;

  5、發現事故隱患和發生意外情況,應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部門,及

  時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有效防止;

  6、以公司利益為重,辦任何事情,都要牢記節約,杜絕浪費;

  7、員工之間應團結友愛、和睦相處、相互幫助、相互配合、求同 存異、顧全大局,正確處理好集體與個人的關係。

  第四章請假

  第十條公假:

  1、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參加的會議;

  2、須應到政府有關部門急需辦理的事情;

  第十一條事假、病假:

  1、員工因事請假,須事前向所在班組車間(部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二天以下(含二天)由班組長簽名,車間(部門)批准;三天以上(含

  三天)由主管部門領導批准,報綜合辦公室備案。上班后應主動消假。

  事假一天扣除本人一天工資,事假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企業負責

  介繳的社保費由本人自理。事假期間,不得搞第二職業和損害公司的

  利益活動,一經發現均作曠工處理。

  2、員工因病不能上班,應及時通知公司,二天以下(含二天)由班組長簽名,車間(部門)核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部門領導核准,報綜合辦公室備案。上班后應出示醫院證明,補辦病假手續,按權限審批進行消假。一個月內病假一到五天的(含五天)發給合同日工資的80%;六到十天的(含十天)發給合同日工資的70%;十一天以上的發給合同日工資的65%;連續病假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發給合同工資60%;連續病假超過三個月以上,依據《勞動法》和按勞動合同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辦理。員工病假期間,必須在家療養休息,不得搞第二職業和損害公司的利益活動,一經發現,均作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工傷假:

  因公致傷、致殘者,憑醫院證明消假。員工工傷,須經所在班組、車間(部門)證明,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調查核實,方可作工傷處理,並逐級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及證明,工傷以一次性痊癒為止,工傷期間發給本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工資。工傷療養期間,不得從事第二職業,一經發現取消工傷待遇。

  第五章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公司執行每周四十小時工作制,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第十四條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第十五條公司實行考勤制度,其考勤辦法:

  1、上班前員工本人須在門衛考勤機內刷卡考勤,如因故忘記考勤,必須及時向考勤人員說明情況,否則作為遲到一次記錄;

  2、員工必須本人考勤,不得叫別人代考勤,如有發現類似情況對舞弊行為者兩人均扣除一天工資;

  3、考勤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不得徇私舞弊,如有發現扣除當天工資;

  4、中途離廠,須憑中途離廠准假單,到考勤人員處刷卡后離廠,

  並註明事因,否則作早退缺勤處理;

  5、員工如遇遲到或早退必須補辦和辦理請假手續。遲到或早退每

  次不足二小時的按二小時計算,超過二小時不足四小時的按四小時

  計算,當月累計後作缺勤處理。

  第十六條員工無故缺勤作曠工處理。當月曠工在二天以內按工資200%扣除,超過二天按300%扣除。

  第十七條廠區內嚴禁吸游煙和隨地大小便。

  第十八條上班時間不得干私活,不得吃零食,工作和午餐時間不準喝酒(業

  務接待除外)。

  第十九條工作時間不得看與工作業務無關的書籍等。

  第二十條工作時間不準擅自離開生產區域,不準串崗、脫崗、打磕睡、睡覺。

  第二十一條上班時間佩帶胸卡,有規定的部門必須穿工作服或其他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工藝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公司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所屬部門、班組負責人在其職權範圍內的工作調動和管理,不服從調動分配和管理的,分管部門主要領導有權通知其待崗或下崗處理。

  第六章文明生產、安全保衛

  第二十四條按公司生產現場管理考評細則要求,搞好文明生產。做到工后場地清,地面無煙蒂、雜物,保持廠區、車間和生產班組現場,道路通道暢通無阻,搞好包干區環境衛生和綠化。

  第二十五條愛護公司財物,不準任意將公司的財物拿為己有或私吃公司產品、嚴禁偷盜、有意損壞和浪費公司財物。

  第二十六條員工之間要團結友愛、互相尊重、互相幫助、文明禮貌。

  第二十七條自覺維護公司的整體形象和信譽,上班和工作時間、不準穿拖鞋、不準赤腳、赤膊或穿着不整齊等不良行為。

  第二十八條嚴格遵守勞動紀律、遵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九條嚴禁惹事生非,無理取鬧,起鬨,散布謠言、消極怠工,擾亂正

  常生產工作秩序,嚴禁在廠區內賭博、鬥毆等違紀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廠區內嚴禁騎自行車、助動車、摩托車,進出廠門應下車推行。

  第三十一條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門衛管理制度,攜帶各類物資、產品出廠時主動出具產品出廠證,不準帶小孩進入公司生產(工作)場地。

  第三十二條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三十三條入廠新工人及變換工種的人員,均應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後上崗,專業崗位或特殊工種應經專業培訓和考試合格,憑證上崗。

  第三十四條認真執行消防管理細則,不得私自動用各種消防設施和器材、器具,禁煙區內嚴禁攜帶火種入內。

  第三十五條安全用電,非電工人員不準亂接、拆裝電器,嚴禁使用非生產(工作)性電爐。

  第三十六條保安人員有權在廠區範圍內進行檢查,發生治安案件,及時進行報告和查破,有關人員都應積極協助,對外來人員未經公司綜合辦公室同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

  第七章獎勵

  第三十七條對於有下列表現和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1、在改革、改進生產工藝,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產品質量等方面有技術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后成效顯著者;

  2、在節能降耗、節約原輔物料有具體成效者;

  3、保護公司財產、防止或者搶救事故有功,使員工人身安全和公司利益免受更大損失者;

  4、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

  維護社會治安中見義勇為,有顯著功績者;

  5、維護公司信譽,抵制歪風邪氣,事迹突出者;

  6、對在生產現場管理工作中,經考核評定表現突出成績顯著者;

  7、模範執行公司規章制度,關心企業,勇挑重擔,出色完成本職工作者。

  第八章處罰

  第三十八條對於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5—100元經濟處罰:

  1、廠區內吸游煙、隨地大小便、騎自行車、助動車、摩托車、帶小孩進入工作(生產)場所,禁煙區內攜帶火種入內者;

  2、上班不佩帶胸卡、工作時間干私活、吃零食、看工作無關的書籍者;

  3、上班和工作時間穿拖鞋、赤腳、赤膊者;

  4、工作時間擅自離崗、脫崗、打磕睡、睡覺或不按規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和勞動防護用品;

  5、因責任性不強造成的長明燈、長流水、永動扇、下班后未關

  庫門者;

  6、私吃成品、半成品,破壞綠化,非生產性使用電爐者。

  第三十九條凡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可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1、不服從正常的管理,毆打或侮辱管理人員者,或在工作期間發生

  鬥毆、吵罵者;

  2、故意損壞機器、工具、原材料、產品或公司內其他物品者;

  3、故意泄露公司工藝、技術、業務上的秘密,使公司利益受損者;

  4、利用取權營私舞弊,在承辦業務與事業中,向客戶索取、收受回扣等影響公司生產或信譽,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5、因工作疏忽,管理監督不力,造成產品質量或設備,安全等重大事故者;

  6、借病、事假往他處工作者;

  7、非法煽動罷工、怠工,影響生產秩序者;

  8、竊取公司知識產權或侵佔、盜竊公司財物者;

  9、連續曠工達三日或一年內曠工累計達十五日者;

  10、上班酗酒、聚賭或傷風敗俗者;

  11、非法攜帶或擁有危險品或違禁品(如槍支、彈藥、刀械、毒品等)進入公司者;

  12、觸犯法律被司法機關處理者。

  第九章其它

  第四十條公司員工違反本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並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遺失、損失公司物品者,必須照價賠償。

  第四十二條各職能部門和班組管理範圍與工作職責另附。

  第四十三條各工種安全與工藝操作規程另附。

  第四十四條未盡事宜,另作規定。

  第四十五條本管理制度已經公司董事會一致通過後生效並從年月日起實施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管理條例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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