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物資設備採購管理辦法
第一條 凡利用學校資金進行的物資設備採購活動,均適合本辦法。
第二條 儀器設備採購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要先經論證是否立項(論證組由學校基建維修採購招標領導小組根據具體情況臨時指定),批准立項后再由學校基建維修採購招標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公開招投標或貨比三家等形式。招投標的,標書交學校招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保管並在會上統一拆封,否則無效;貨比三家的,其程序參照第三條辦理。論證中如有半數參加論證的同志不同意,不得提交領導小組討論;個別持不同意見的,可在論證書上表明意見,供領導小組討論時參考。
第三條 物資設備批量採購總價在1萬元以上的,按如下程序辦理:1.用戶提出申請(如屬兩個以上單位使用或管理的,均應有意見並簽字); 2.主管部門意見;3.審計、財務部門審核; 4.校分管領導審批;5.上網公布信息(7天以上); 6.有關部門組織洽談和選定廠家(必須要有審計和財務部門參加);7.實地考察(根據具體情況確定);8.簽定合同;9.實施過程監督和驗收簽字(審計、主管部門、用戶)。
第四條 物資設備批量採購總價在2千元以上的,辦理程序為:用戶參與、校分管領導審批、簽訂合同。
第五條 採購的技術專用儀器設備驗收時要有用戶簽字,低值易耗品的採購等由學校倉庫倉管員驗收。
第六條 在進行物資設備採購活動中,達到第二條限額需要公開招投標的,由領導小組指定成立項目工作組,具體負責操作和開展業務工作。
第七條 項目工作組在公開招投標過程中的所需費用,學校投入的項目,在項目經費中支出,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辦理。
第八條 項目工作組在工作全部結束后,主辦單位要形成書面總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條 不屬第一條經費開支範圍的物資設備採購活動,可參照本程序辦理。
上述第二、三、四條工作結束,要在網上公示結果10天後,學校招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同志簽字,財務處方能報銷。
第十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