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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縣建設局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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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縣建設局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有效地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依法對建築安全生產事項負責審批(包括批准、核准、許可、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的問題,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弄虛作假,騙取批准或勾結串通批准外,應當對弄虛作假騙取批准或者勾結串通審批工作人員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對依照第二條規定取得批准單位和個人,負責審批的部門必須對其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必須責令停工整改、黃牌警告、弔扣證照直至撤消原批准。

  負責審批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不對取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其不再具備地安全條件,不對其進行處理而又不撤消原批准的,對部門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造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負責審批的部門未履行職責,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正職撤職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其他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範和門衛制度,落實到人,各負其責職,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盜、防事故等各項工作。對未履行職責,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根據情節,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負領導責任,分管領導要負直接責任,責任人員要負主要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並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如違反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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