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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案件成功維權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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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詞

  致: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員:

  安徽王良其律師事務所接受王**的委託,指派本律師擔任其仲裁代理人。現根據剛才的仲裁庭調查,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事實清楚,被申請人違反法律沒有為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理應承擔此次工傷的全部責任;由於被申請人未繳納社會保險,申請人請求解除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2009年2月在被申請人承建的高新技術經濟開發區“楓丹白鶴”二期工地從事木工工作,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2009年3月2日9時30分,申請人在工地維修意見活動板房時,不慎從房頂摔下,后被送往合肥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同年3月8日被申請人拒絕支付醫藥費,導致申請人無錢救治,不得已出院。因病情需要,申請人於2009年3月27日在當地媒體的幫助下前往合肥東南骨科醫院治療後轉入安徽省立醫院,並最終於同年4月23日出院,經診斷造成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度)、蛛網膜下腔出血,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申請人受傷后住院33天,被申請人承擔了全部醫療費。2009年8月6日,申請人向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該局於同年8月27日作出合勞社工傷認定04[2009]1229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為工傷。同年9月,申請人向合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10月16日該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合勞鑒(2009)第1039號《職工因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評定申請人的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九級。

  被申請人作為一個大型建築企業、集團性的大公司,違反法律規定,沒有給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發生事故后不僅未依法給予申請人賠償,而是採取種種措施刁難申請人,其目的明顯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根據以上事實及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申請人的賠償請求理應得到支持。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46條之規定,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故本代理人認為,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了9個月,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2845.25元。

  二、申請人主張的賠償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並有充足證據,應予以支持。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402元

  《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根據以上規定,申請人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為22762元(2845.25×8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40804元

  《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第2款,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4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九級傷殘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九級傷殘為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以上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賠償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45524元(2845.25×6個月+2845.25×10個月)。

  (三)停工留薪工資20402元

  《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2009年3月申請人受傷直至2009年10月傷殘等級評定結果確定為九級傷殘的這8個月時間,申請人沒有拿到一分錢的工資,也沒有獲得一分錢的賠償。根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為22762元(2845.25×8個月)。

  (四)護理費16321.6元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38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需要護理的,憑醫療機構證明,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申請人在住院期間及出院后的一段時間,其翻身、穿衣及自我移動均在妻子的協助下完成。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的護理費是18209.6元(2845.25元×80%×8個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462元 《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工作人員出差的伙食補助費,實行限額內憑據報銷:省內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由於被申請人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規定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和差旅費標準,只能依據安徽省財政部門規定的省直機關差旅費標準及規定的比例來計算伙食補助。根據以上規定,申請人的伙食補助費是462元(20元×70%×33天)。 (六)交通費、住宿費以及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費共計1014元

  綜上所述,申請人王**檢修工棚並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屬於工傷。被申請人違反法律沒有為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理應承擔此次工傷的全部責任;由於被申請人未繳納社會保險,申請人請求解除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申請人主張的賠償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並有充足證據,應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見,望請仲裁庭採納。謝謝!

  代理人:安徽王良其律師事務所

  湯俊鑫 律師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結果:由於工傷賠償案件,歷時時間太長,加之用人單位通常會用盡所有仲裁和審判程序,在徵得當事人意見的前提下,本律師同意了仲裁委提出的調解方案,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73700元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