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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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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工商處字〔2014〕10006號

  當 事 人:余章發(**市**路**貿易商行業主)經 營場 所:**市**小區**號

  經 營 範圍:零售副食、酒、乳製品、日用品。

  執照註冊號:4207086000*****

  經查明,2013年12月25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廠方舉報,對當事人位於市**大道胡書坊112號的商品倉庫進行了檢查,執法人員在該倉庫內發現標註湖南常德金果園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核桃露(手提式)528提,“**”核桃露(開窗式)500件(每件6提);標註廣東廣糧實業有限公司出品的**蓮子綠豆爽飲料(紅色外包裝)5304提;標註生產商為**市**食品有限公司的**牌維生素運動飲料20提,其產品內包裝標識上標註生產日期為2014年1月2日;標註廣州**貿易有限公司及廣東泰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聯合出品的“**”營養素飲品128提。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商品予以查封。

  已查實:河北**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的“YANGYUAN及圖”商標於2010年10月8日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其“六個核桃”商品為知名商品。經“六個核桃”與“**”商品的包裝相對比,發現當事人經銷的“**”的包裝無論從其形狀、字體、大小、主體顏色還是從其圖案的布局設計等均與河北**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六個核桃”商品的包裝、裝潢近似,足以造成購買者的誤認。

  廣州**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的**涼茶及系列產品的包裝箱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專利號為:ZL201230372413.4和ZL201230372104.7。其“**”商標於2009年4月24日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該商品為知名商品。經過“**涼茶”與“**蓮子綠豆爽飲料(紅色外包裝)”商品的外包裝相對比,發現當事人經銷的“**蓮子綠豆爽飲料(紅色外包裝)”的外包裝無論從其形狀、字體、大小、主體顏色還是從其圖案的布局設計及其所處位置等均與廣州**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生產“**涼茶”商品的包裝、裝潢近似,足以造成購買者的誤認。據當事人陳述:從廣東廣糧實業有限公司購進7000提**牌綠豆爽的原始包裝為綠色紙盒外包裝,為了促使銷售情況的好轉,當事人擅自在武漢印製了7000個紅色紙盒外包裝,將**牌綠豆爽的綠色外包裝改為紅色外包裝對外銷售。

  北京**飲料銷售有限公司使用的是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的**註冊商標,該商標於2006年10月8日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其“**”商品為知名商品。經當事人銷售的標註廣州**貿易有限公司及廣東泰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聯合出品的“**”營養素飲品與北京**飲料銷售有限公司的**維生素功能飲料商品的外包裝相對比,發現當事人經銷的“**”營養素飲品的外包裝無論從其形狀、字體、大小、主體顏色還是從其圖案的布局設計及其所處位置等均與**維生素功能飲料商品的包裝、裝潢近似,足以造成購買者的誤認。

  2013年12月25日,本局執法人員現場查處的生產日期為2014年1月2日的**牌維生素運動飲料20提,該批食品是生產廠家虛假標註日期的。

  上述商品,由於當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購貨發票、銷售發票,本局無法根據當事人的陳述搜集到購進的價格、數量等直接證據,加之當事人未建立財務賬目,本局認為屬於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情形。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營業執照、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登記的主體資格及身份情況;

  2、投訴材料3份,證明案件的由來及當事人經銷“**蓮子綠豆爽飲料”和“**”、“**”營養素飲品三種仿冒商品的違法事實情況;

  3、當事人的購進發票1份、送貨單1份、證明當事人經銷“**蓮子綠豆爽飲料(紅色外包裝)”商品的違法過程;

  4、違法現場照片10張,對比照片3組,實物包裝對比3組,證明當事人經銷仿冒商品違法事實情況;

  5、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調查過程;

  6、當事人的經銷協議書1份,證明當事人經銷**蓮子綠豆爽飲料事實情況;

  7、其他資料1份,證明辦案人員的調查情況。

  綜上所述, 當事人銷售“**”、“**蓮子綠豆爽飲料(紅色外包裝)”、“**”營養素飲品的行為違反了《湖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七條所規定的內容,即:“ 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不得擅自製造、銷售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裝、裝璜;不得銷售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的商品,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本條所稱知名商品是指:(一)具有馳名商標或者著名商標稱號的商品;(二)國家和省認定為名優的商品;(三)其他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構成了銷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的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當事人銷售虛假標註日期的**牌維生素運動飲料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籤、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所謂“經營下列食品”包括該條第十一款的內容。即:“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構成了銷售虛假標註日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湖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所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包括該條款第(一)項內容,即:“銷售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的商品和擅自製造、銷售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裝、裝璜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2014年1月23日,本局依法對當事人下達《**工商責停字[2014]140110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 “**綠豆爽”和“**” ,由本局監督銷毀該批商品的包裝、裝潢。2014年1月24日經本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倉庫內已無上述商品,當事人涉嫌擅自將“**綠豆爽”和“**”這兩種商品進行了轉移、隱匿或銷毀,對當事人的這一行為,本局將另案調查處理。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及當事人的違法事實,經研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處罰:一、對當事人銷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的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35000元;二、對當事人銷售虛假標註日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5000元,沒收20提**牌維生素運動飲料。

  以上二項共計罰款4萬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必須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市農行國貿支行(帳號:615101040000252)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一)、(三)項規定執行。該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以上處罰決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行政複議委員會申請複議(**市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地址:市政府大樓***室聯繫電話:07**-383****),也可以依法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複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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