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意見書
××××××有限責任公司各位領導:
我是×××,2013年6月11日早上9點左右,我(農曆五月初四)在貴公司靈寶市陽平鎮×××幹活,洞里天板發生塌方事故,我被壓塌方下,嚴重受傷。事情發生后,我被送往靈寶醫院治療,診斷為:胸部閉合性損傷(雙側供11跟肋骨骨折)、腰椎氣壓縮骨折、左側外廓骨折、顏面部皮膚裂傷。隨後,貴公司為我進行了治療,支付了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在此我表示感謝。發生這樣事情都是大家不願意看到的,給我身體上、精神上帶來巨大痛苦。我是家庭的唯一勞動力,一家人生活靠我來維持,受傷后,我沒有收入來源,現在生活陷入困境。事故發生了,雙方都是受害者,非常不容易,關於賠償一事我向貴公司領導提出申請,熱切希望雙方能坐下來談。我先把賠償意見說一下,根據法律規定,我受傷為工傷,貴公司應該賠償289069.05元。
一、為什麼按照工傷的賠償標準計算?這是法律規定的。
(一)事實依據:×××在幹活的過程中,因為塌方造成人員傷害事故。
(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在貴公司礦山幹活時因事故受傷,其受傷為工傷。法律規定是這樣的。
二、構成八級傷殘的依據?
(一)事實依據:病歷診斷證明:胸部閉合性損傷(雙側11跟肋骨骨折)、腰椎氣壓縮骨折、左側外廓骨折、顏面部皮膚裂傷
(二)法律依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06年頒布的《勞動能力鑒定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在八級傷殘中描述:“脊椎壓縮骨折”“雙側多處肋骨骨折。”對照以後,最少構成8級傷殘。
三、為什麼貴公司要給我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收取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四、賠償金額:貴公司應當賠償289069.05元,總共6項,包括治療費(分住院期間和出院後期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護理費。
(一)治療費用:醫療費、伙食補助、交通費用、食宿費用、後期治療費用
(1)住院期間:醫療費、伙食補助、交通費用、食宿費用單位已支付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在此不再主張。
(2)出院以後:後期醫療費用50000元,包括後期治療費用,藥品、二次手術去內固定、住院費用等估算(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諮詢結果)。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000元×11=55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9387÷12×26=85338.5元
(四)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9387÷12×10=32822.5元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2003年制定的《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6—1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6—5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56個月,六級46個月,七級36個月,八級26個月,九級16個月,十級6個月。
河南省統計局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末,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人數為25.37萬人,平均工資為39387元。
(五)停工留薪期工資:12個月,12×5000=60000元。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工傷醫療期間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六)生活護理費5908.05元:按照最低的標準(按30%計算)。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計算6個月39387÷12×30%×6=5908.05元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以上合計289069.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