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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詞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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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某某訴福安市山中學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案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福建平達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福安市山中學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了本案的訴訟活動。圍繞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代理人就本案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關於本案的歸責原則問題

  根據《侵權責任法》中有關教育機構責任糾紛的相關規定,其適用對象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原告於本案事故發生時就已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故本案應當適用一般侵權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二、關於本案過錯責任的分擔問題

  (一)原告對其受傷具有完全過錯,其全部損害後果應由其承擔。

  首先,原告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應當知道從四米三高度(該高度已經過合議庭的現場勘查得到證實)二樓往下跳至一樓石板材地面可能發生的損害後果,但其卻輕信能夠避免發生損害,故原告的主觀過錯顯然已經是一個沒必要進行爭論的事實。

  其次,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高三年級學生,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是其應盡的義務。本案證人韓某的證言可以充分地證明,被告學校已經把作息時間表在教室中張貼,且為了學生的安全返家也已經把有關“清校”的安全制度在班級里對學生進行了教育,已經履行了教育責任。然而,原告嚴重違反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超過“清校”時間滯留學校,其損害後果應由其自己承擔。

  再次,根據本案證人吳某某的證言,其上樓清校檢查至原告班級時只發現教室里只有兩位教師和兩位女生,原告根本不在教室里(此事實合議庭在現場勘查時根據被告學校的窗戶設計情況等也得到證實)。可見,原告在被告學校的作息時間之外擅自脫離被告的監管,其損害後果也應由其自己承擔。

  最後,原告已經在被告學校學習了近三年之久,其對被告學校的環境已經非常熟悉,被告學校一樓鐵門在白天時都沒有上鎖,此事實所有的被告學校的學生都清楚。被告學校一樓樓梯側的鐵柵欄內側寬度為120毫米,原告完全可以通過伸過樓道鐵柵欄拉開門閂的方式求得幫助,合議庭在現場勘查時也已親身試驗過,哪怕是低年級學生也完全夠得着門閂,更何況原告是一個身高一米七多得成年人。根據合議庭現場勘查時核實監控錄像的結論,原告在下樓時,只是發現門已關着就立即回頭上樓,根本沒有檢查鐵門的實際情況。可見,原告因自己的粗心和疏忽,導致了本案損害的發生,其責任也應由其自己承擔。

  (二)本案被告主觀沒有過錯,行為並無不當,故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首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該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是相一致的。就本案而言,原告的傷害系放學並清校之後發生,而且被告學校已經按照規章制度履行了管理和教育職責,其行為並無不當。故根據上述規定,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本案證人吳某某的證言,被告學校有兩位保安輪崗值班,值班保安實在另一位保安上崗后才去吃午飯,所以根本不存在原告有在二樓呼叫的事實。就算原告有在二樓呼叫,但因該地點距離保安室距離太遠,保安根本無法聽到,這也是原告自己的過錯。

  再次,退一萬步,被告學校在作息時間之外閂上教學樓鐵門,關閉學校大門,這也是被告學校履行正常管理職責,沒有任何過錯。本案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原告自己違反學校管理制度並脫離學校的管理所造成,故其損害後果應由其自己承擔。

  三、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和金額均沒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1、原告主張九級傷殘的殘疾賠償金沒有依據。

  被答辯人所有病材料上均診斷其損傷為“L2椎體骨折”,但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卻沒有依據地擅自變更為“L2椎體粉碎性骨折”,並由此鑒定為九級傷殘。顯然,該鑒定意見有悖客觀、真實原則,不值得採信。儘管合議庭在庭審時認為,“爆裂性骨折”即為“粉碎性骨折”,但被告認為兩者還是由本質的區別的。而且,請求重新鑒定是當事人的權利,故此,被告保留其在舉證期限內已向合議庭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重新鑒定的權利。

  2、原告主張的營養費、精神撫慰金明顯過高。

  3、原告主張的後續治療費並沒有實際發生,應當待實際發生另行起訴。

  4、原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有實際發生交通費,故該請求沒有依據。

  以上代理意見懇請法庭採納!

  謝謝審判長!

  代理人:福建平達律師事務所

  蘭細賢 律師

  201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