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範文
“民事反訴狀”答辯狀範文
答辯人:南充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地址:南充市順慶區金魚嶺街42號
業主委員會負責人:李正光。
被答辯人: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楊家巷16號2樓。電話:0817-6829***。
法定代表人:王仁果
2012年5月29日,答辯人因收到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轉來——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關於“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因違法阻攔反訴人鋪設天然氣管道導致反訴人改變原設計方案而造成的損失20000元”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未見到所謂的“城市首座項目原鋪設天然氣管道的設計方案”,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也未事先書面告知答辯人或城市印象業主大會,更不用說,此方案能否獲得通過?
二、“城市印象”小區六百多戶住戶,天然氣管道已按照小區戶數計算輸氣管徑,並已定型管徑。天然氣等能源利用配套設施在業主購置商品房時已向天然氣公司(其費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代收)購買天然氣使用權。“城市印象”小區規劃區域內的用天然氣等附屬設施自然屬於業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戶的“城市首座”小區要到我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小區生活用天然氣壓力必定有影響(因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未增壓)。這與《物權法》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的規定相違背。
“城市首座”小區最終借道“城市印象”小區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氣管開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氣管道,對我小區的用氣質量影響相比較小,答辯人並給予方便。這符合《物權法》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規定。
四、在社區居委會和答辯人建議下,要求南充天然氣公司負責人書面承諾公示於我小區:“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后,承諾確保今後“城市印象”小區天然氣用戶每天高峰用氣壓力無影響或正常使用,答辯人的合理訴求,南充天然氣公司一直不發布承諾書公示於小區。
五、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其中,決定第(七)項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事實上,過十分之一的業主民意同意都沒有,更不用說書面表決過半業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城市印象小區業委會或業主大會對此事不但未違法,而且是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更不用說承擔什麼損失費用或訴訟費用。
此致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南充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民間借貸答辯狀範文
答辯人:李某,女,漢族,年月日生,住小區。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王某借貸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答辯人已經還完所有欠款,並支付了違約金,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答辯人的實際借款數額是276萬,有銀行的轉賬憑證可以證明。借據中所寫的借款數額300萬元,是被答辯人預先扣除了借款利息所得出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所以,答辯人實際借款數額為276萬。
二、答辯人已經償還了所欠款項,共計285萬,其中包括違約金9萬元。證據如下:
時間
還款人
還款方式
還款數額
還款賬戶
2011-5-16
答辯人
轉賬
6萬
被答辯人
2011-5-16
答辯人
的弟弟
轉賬
6萬
被答辯人
2011-5-17
答辯人
存款
10萬
被答辯人
2011-7-15
答辯人
轉賬
8萬
被答辯人
2011-7-19
答辯人
存款
4萬
被答辯人
2011-8-16
答辯人
轉賬
195萬
被答辯人
2011-8-17
答辯人
轉賬
5萬
被答辯人
2011-10-17
答辯人的朋友
轉賬
30萬
被答辯人
2011-10-18
答辯人
存款
2萬
被答辯人
2011-11-1
答辯人
轉賬
19萬
被答辯人
三、借據中關於違約金為每天欠款總額的3%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違約金應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答辯人認為違約金最多為:200萬*0.49%*4=39200元;32萬*0.49%*4*3=18816;10萬*0.49%*4*3.5=6860;共計64876元。因此,答辯人多償還的9萬元,已足夠支付被答辯人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償還完被答辯人的本金和違約金,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求。
此致
區法院
答辯人: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