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見(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人受本案原告的委託,作為****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的審理,現就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被告1****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該條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被告1****駕駛的車牌號為****小型客車疾速行駛至****路段時撞上原告****所騎的電動自行車,並導致原告身體多處受傷以及電動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的發生。經****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的事故認定,被告1****應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的受傷與被告1****的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那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及事實的認定,被告1****應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二、被告***應對本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而依據有關理論、實踐的推定,機動車一方包括該機動車司機和所有人。經依法查明,被告1****駕駛的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為被告2****所有,因此,被告2****應依法對本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本案應當先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強制責任保險範圍內賠償原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5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經查明,肇事車輛****小型客車在事故發生時已在****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且在保險期間內。因此,從保證原告合法利益出發使原告儘快得到賠償款的角度出發,代理人認為,應當先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賠付。
四、原告主張的賠償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並有充足證據,應予以支持。
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