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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公證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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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公證書(之一)

  ()ΧΧ字第ΧΧ號

  根據ΧΧ單位證明(或經調查),茲證明ΧΧΧ(男或女,現住ΧΧ省ΧΧ市ΧΧ街ΧΧ號)至ΧΧ年Χ月Χ日(單位出具的證明或公證處查證的時間)未曾登記結婚。ΧΧΧ的父親是ΧΧΧ,ΧΧΧ的母親是ΧΧΧ。

  中華人民共和國ΧΧ省ΧΧ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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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未婚公證是指具有涉外業務的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未曾登記結婚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未婚公證書的格式是怎樣的呢?

  未婚公證書

  (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現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相關法律常識:

  辦理未婚公證有兩種情況:

  一是達到我國法定結婚年齡 的未婚;

  二是未達到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

  申辦未婚公證,應由當事人親自向住所地的具有涉外業務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如當事人不能親自前往,則可委託他人辦理。

  辦理未婚公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已出境的應提供護照或者有效旅行證、通行證及其複印件;已註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2.當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未曾登記結婚的證明,當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