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代理合同(一)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產品在乙方區域經銷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代理條件
1-1、經營者須具有合法的經營場所,良好的經營理念和商業信譽,能與我公司達成共識。
1-2、具有優秀的專業銷售服務團隊、推廣產品與塑造品牌的能力。
1-3、保證代理銷售任務的全面完成。
二、代理區域 福建省
三、代理期限為1年,即自 20** 年 10月01日起至20** 年 09月 30日止。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如乙方能如期完成雙方簽定的銷售任務年進貨量26萬元(含首批),雙方另行續約。(特殊情況可雙方協商解決!)
四、代理價格:甲方採用全國統一零售價 折供給乙方(不含稅價)
五、首期進貨與銷售指標:
5-1、乙方首期進貨額為人民幣 萬元。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首批進貨額 %的定金。
5-2、乙方須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全款匯至甲方指定賬戶,本合同正式生效。
5-3、導入期為本合同簽定之日起二個月內,第三月每月需有進貨及返單。
六、結算及運輸:
6-1、甲方採用款到發貨的結算方式,乙方將訂單和匯款憑證一同傳真到甲方;甲方確認乙方貨款到賬后,以乙方訂貨單為準三個工作日內貨從廣州發出。
6-2、甲方根據乙方的訂貨安排發貨,廣州市以外的運費由乙方承擔。
6-3乙方指定收貨單位/個人 (先生/女士)電話:
七、產品質量及換貨
7-1、若產品出現質量或數量短缺問題,乙方應在收貨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甲方說明,經甲方查實后予以換補。
7-2、因運輸或其他環節所造成的丟失、殘缺或殘損等問題,應向相關部門索賠。
7-3、乙方自進貨之日起90日內可調換20%的產品,所要調換的產品必須包裝完好、內容物完整,不影響第二次銷售,否則甲方有權拒絕調貨,調換產品所產生的往返運費由乙方承擔。(註:參加活動產品、特價產品、特殊支持產品不設調換)
八、權利及義務
1、甲方需保證乙方在代理期間不得向乙方代理區域內的其它單位供貨。如有發現違規行為甲方需向乙方賠償乙方首批進貨金額的全款作為違約金,如情節嚴重乙方擁有終止合同的權利,並要求甲方無條件接受乙方退還所有庫存貨品。
2、甲方有義務與乙方共同承擔打擊代理區域內市場竄貨問題。如有發現外區竄貨至乙方所代理的區域,甲方有義務出面進行解決。否則乙方將根據乙方當地加盟店的3個月的平均進貨額及按照加盟店正常加盟折扣3.5折所得利潤×甲方實際解決問題的時間所得金額要求甲方賠償其損失。
3、乙方可以在其網絡平台上銷售甲方的護理項目,乙方可在甲方的允許下在其網絡平台上銷售甲方的產品,如甲方未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仍然銷售,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擔其所有損失。同時甲方必須嚴格杜絕甲方產品在網絡上的銷售,如有發生乙方顧客持有甲方網絡銷售的產品及有顧客因甲方產品網絡銷售所產生的退款及退貨責任,乙方有權向甲方要求其產品及項目的3倍賠償!情節嚴重乙方有權利實時終止本合同,並要求甲方無條件接受乙方退還所有庫存貨品。
4、甲方有義務參加乙方舉行的統一活動及教育培訓。
5、甲方有義務遵守雙方約定的價格體系,不得隨意調價。
九、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議。如有糾紛可在雙方進行調解磋商,如不能解決可在雙任一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化妝品代理合同(二)
甲方(廠方):
乙方(代理):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針對乙方代理甲方產品的銷售及有關市場管理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指定乙方為 系列產品的專營店渠道代理商。
二、乙方代理區域為 省 市的專營店渠道。
三、任務指標:代理期限內,甲方將在每個財務年度開始前下達《財務年度銷售任務》,雙方共同簽定該目標。
四、結算方式:甲方與乙方交易按現款現貨原則執行,款到發貨,正常發貨運費由乙方承擔。
五、收取市場保證金的約定
收取市場保證金是為了嚴肅市場紀律,保證甲方的各項銷售政策制度順利實施,同時保障乙方的利益不受其他違規代理商侵犯,現就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1、保證金的收取
甲方每一合同財務年度開始之前收取乙方當年度市場保證金 萬元。(乙方支付時需註明為市場保證金)
2、保證金的返還
(1)在該合同財務年度期間,乙方未發生約定第3點規定中的不良記錄,則市場保證金在次年三月份全額返還。
(2)若甲乙雙方在合同年度內解除合作關係或乙方被取消代理資格,參照第十二條:合同終止、解除后相關問題處理約定;
3、關於不良記錄的規定
乙方若出現下類情況則視為不良記錄,乙方出現不良記錄甲方將扣除保證金作為罰款。發生一次不良記錄扣10%保證金,發生五次不良記錄甲方扣除全部保證金,同時甲方有權單方面取消乙方的代理資格。以下情況每發生一次,則最少視為一次不良記錄(有特別註明的按註明的不良記錄計算)
(1)惡意竄貨(指向非乙方代理區域銷售或非乙方代理區域進貨、調貨);
(2)擅自改變或不配合甲方的市場推廣、銷售計劃;
(3)擅自調整市場零售或批發價格,視為二次不良記錄;
(4)在執行甲方的促銷政策方面弄虛作假;
(5)在費用核銷方面弄虛作假;
(6)同時代理2個以上品牌()的代理商未按規定成立獨立的品牌事業部,或者未按約定安排規定的人數,出現則視為三次不良記錄;
(7)安排品牌事業部人員從事其他非甲方指定產品的推廣、服務工作,出現一次視為二次不良記錄;
(8)經常出現款項不到位或斷貨現象,不能保證正常供貨;
4、由於乙方過失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將直接扣除保證金做為賠償,若保證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則乙方應立即將不足部分另行補償;
5、保證金被部分或全部扣除的,乙方應在被扣之日起5日內向甲方補齊所有被扣除的保證金。
六、對竄貨問題的控制
定義:竄貨即品牌越區域銷售;(包括惡意竄貨和無意竄貨)
1、針對無意竄貨,將在收到投訴后第一時間報告給竄貨方,竄貨方於一周之內協助處理完畢;
2、若超過一周未處理的(無論任何原因),將由彭氏集團或被竄貨方處理,即現金收回所有貨品,收回費用將由 直接從竄貨方貨款中扣除或者由竄貨方直接現金支付給被竄貨方;
註:收購貨品的價格不得高於出廠零售價!
3、針對惡意竄貨,視情節輕重,將提出嚴重警告,並按上述方式處理,如果超過三次者,將此客戶列入黑名單,並停止發貨,直到妥善處理竄貨事宜,如再次合作需交年度保證金方可合作;
七、甲方的主要義務
(一)甲方的基本行為準則:
1、不得擅自超越乙方,直接在乙方所代理區域供貨;
2、甲方負責在協議期內控制其他人向乙方所經營的地區竄貨,確保乙方應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