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首x律師事務所:
200x 年4月16日,楊xx律師代表貴所與我社簽訂《代理協議書》。我社委託律師楊xx為我社訴xxx市xx製藥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xx縣支行借款合同糾紛案的委託代理人,主要委託事項為協助法院執行機構收回貸款本息及費用。現基於以下理由,通知貴所解除雙方於200x年4月16日簽訂的《代理協議書》:
1、200x年7月11日,我社接到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0x)x民立監字第45號民事裁定書,決定對《代理協議書》所涉案件進行再審,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因此委託代理的標的已經不復存在,委託合同的目的已經不能實現!
2、代理協議簽訂至今已經長達15個月的時間,我社未能收到一分錢案件執行款項,委託事項未能取得絲毫進展,貴所代理未能達到我社預期的委託目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此,我社依法具有隨時解除《代理協議書》的權利。
綜上理由,我社特通知貴所解除雙方於200x年4月16日簽訂的《代理協議書》。從通知之日起,貴所及貴所楊xx律師不得再以我社委託代理人身份參與《代理協議書》約定的案件,否則因此支出的費用及引起的法律後果,我社概不承擔。
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七月十六日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張要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