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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現代執法理念 推動公安執法觀念的創新輔導講稿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得得9

  樹立現代執法理念 推動公安執法觀念的創新輔導講稿

  公安部多次強調公安機關要堅持執法為民、立警為公,要從端正執法思想、轉變執法觀念入手,使廣大民警在執法思想觀念上來一次革命,進一步明確“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使執法為民的思想根植於每一個民警的頭腦中,體現在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每一個環節之中。轉變執法理念,端正執法指導思想,樹立現代執法理念是當前和今後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中一個極其重要的任務。

  一、現代執法理念的概念

  什麼是現代執法理念?現代執法理念包涵了“現代”和“執法理念”兩個概念,“現代”相對於“傳統”,是一個帶有時代烙印的概念,隨着時間的變遷,歷史的發展,它的內涵也在不斷的發展變化;執法理念即執法的指導思想,是指影響和制約執法行為的思維、意識。因此,現代執法理念是一個時代的產物,它是隨着社會文明進步和法治的發展而發展,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具有不同的內涵。如刑法修改前的有罪推定原則,在當時在歷史條件下,成為刑事執法的指導思想之一,在懲處犯罪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着時代的進步,保護和尊重人權已成為時代的要求,有罪推定逐漸被淘汰,被無罪推定原則所替代。但有罪推定原則至今仍然支配着一些執法人員的思維。針對當前公安機關普遍存在的“重管理、輕服務”、“重打擊輕保護”、“重權力輕監督”、“重辦案輕保護”、“重公權輕私權”等問題提出的“管理與服務並重”、“打擊與保護並重”、“權力與監督並重”、“破案與辦案並重”、“公權與私權並重”等觀念就是一種符合歷史發展的現代執法理念。筆者認為,在當前的歷史條件下,現代執法理念是指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核心,以程序意識、證據意識、訴訟意識等為重點的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一種執法思維、意識。現代執法理念還包括公開公平處理、保障公民知情權、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疑罪從無等以保障人權為基本理念的執法觀念。公安機關和廣大民警要轉變執法觀念,端正執法指導思想,樹立現代執法理念,當前首要的任務是樹立以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為核心,以提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訴訟意識為重點的執法理念。

  二、樹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核心的現代執法理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十六大的要求。十六大報告把民主法制建設擺到了一個重要的位置,顯示了黨對民主法制建設空前的重視。十六大報告中提出,要“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這就要求國家平等保護處於不同所有制下的財產,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損毀。不論哪種所有制下的財產,都是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利益。再比如,十六大報告提出:“完善訴訟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在這方面,保障公民正當刑事訴訟權利的問題特別值得人們關注。人身權利和自由是公民一切權利與自由中最為基本的部分。人身權利與自由得不到保障,其他權利就差不多是空的。公安機關在具體的執法活動中,若拘泥於傳統觀念、習慣做法,憑感覺、經驗辦事,隨意執法,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就很可能會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自由產生現實損害。因此公安機關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必須儘快轉變執法觀念,真正在思想和感情上確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意識,實現執法觀念的革新。

  (二)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法律和道義上的需要。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每一個人都是司法的作用者,都有權要求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一定的尊重,不允許自身的權利被隨意剝奪和侵犯。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以人民群眾的利益為最高利益。人民是我們的衣食父母,這是人民警察區別於其他國家警察的最根本一點。公安機關和廣大民警要深懷愛民之心,恪守為民之責,做到執法為民。

  (三)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對執法工作的實際要求。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公安機關的任務是依法履行職責,堅持對黨負責、讓人民滿意和對法律負責的一致性,捍衛人民的基本權利,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公眾的福利。囿於傳統對於公安機關任務認識上的偏差,民警往往重視打擊犯罪而忽視人權保障的任務。公安機關執法時對犯罪嫌疑人人格的不尊重,也是公眾對公安機關不信任的根源之一。如果警察在人民心中樹立尊重、維護和保護人權的形象,公眾的信任就會加強,警察就會被群眾看作自己當中的一分子,社會的合作就會得到促進,警察就能更密切地聯繫群眾,通過人民群眾的支持、參與,更好地履行職能作用,促進社會治安的穩定和發展。

  三、傳統的執法觀念是造成公安機關執法形象不佳、執法權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

  (一)人權意識淡薄。人權作為權利的最一般形式,是人們在平等基礎上所必須享有的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基本權利,包括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應有權利是特定社會的人們基於當時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和文化傳統而產生出來的權利需求,是社會成員所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法定權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被法律所確認並以國家強制力予以保障的權利。人權作為一種法定權利,往往表現為公民權,包括政治、經濟、文化權利和其他社會權利;實有權利是指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人們所實際享有的權利。在這三種人權形態中,應有權利是人權的最高境界,應有權利向實有權利的轉化,要通過一定的手段,而法律規範就是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因此,應有權利往往首先轉化為法定權利,通過法律的確認,獲得了法的強制力保證,從而為最終轉化為實有權利提供了可能性。但記載在法律文本上的權利,決不等同於人們在現實生活中享有的權利,法定權利與實有權利之間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距離,需要立法者、執法者和社會個體共同作出努力。鑒於公安機關在國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推動人權發展的進程中擔負著重要的職責。公安機關不僅是懲治犯罪的工具,更應該是一種公益的機構,更應該發揮保障個人權利不受侵犯的作用,要通過執法,保障公民的法定權利轉化為實有權利。但在執法實踐中,不少民警錯誤地認為: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不利於辦案,甚至有可能放縱犯罪,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更大的損害。他們認為人權是律師和各種人權組織設置在公安機關執法道路上的絆腳石,是給公安機關套上的緊箍咒,阻礙了公安機關行使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職能。執法中一些民警人權意識淡薄,隨意剝奪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特權思想嚴重。有的人甚至還提出證人不作證怎麼處罰的問題。濫用強制措施、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留置和刑事拘留延長至30天超範圍、超期限,取保候審久保不審,監視居住搞非法關押、隨意剝奪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權、質疑權、申訴權等現象不同程度存在於公安執法活動中。民警人權意識的缺乏,是造成執法不公、不嚴,執法形象不高的根本原因。

  (二)程序意識不強。重實體輕程序是長期以來制約公安機關執法的頑症之一,一直得不到根治,一些民警認為只要最終的處理結果是公正的,程序上簡化一點也沒有多大關係,片面強調刑事司法的懲治功能,主張程序為人所役使而不是人為程序所役使,當程序成為限制自己的力量時就棄而不用。先偵查后立案、先處罰后裁決、先告知后取證、隨意搜查等現象屢禁不止,甚至個別民警還提出:規範執法應該抓大放小,案件只要能處理掉就好了,沒有必要講究細枝末節。認為辦案程序越簡易越好,監督越少越好,自由裁量權越大越好。部分民警包括領導幹部,規範執法意識不強,對一些規範執法的制度,認為是自討苦吃,不勝其煩,怨氣衝天。這些舊的、不合時宜的執法觀念多年來一直困擾着我們的公安工作,阻礙了公安法制建設的進程,制約了執法質量的提高,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無數訴訟事例證明,較多行政複議案件的敗訴,不是我們的處罰不公正或實體上存在問題,而是在一些非常細小的程序上不到位或不規範,比如告知不規範、送達回執沒有簽名、審批時間前置、筆錄和法律文書製作不規範、當事人核對筆錄意見表述不規範等,導致案件最終敗訴。這些教訓足以使我們警醒:在現代法制社會裡,程序已被提到一個相當重要的位置,進一步增強程序意識勢在必行。

  (三)證據意識欠缺。證據是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是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的有關事實材料,也是司法機關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隨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實踐中對證據的要求越來越高。但目前一些民警證據意識淡薄,對證據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取證水平不高,制約了公安機關整體執法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現為:一是取證主體不合法,如單人取證、辦案人與鑒定人同一、同一案件中既當證人又當辦案人員等情況不是個別現象;二是證據形式違法,如對證人使用訊問筆錄,繼續盤問期間使用訊問筆錄等;三是取證程序違法,表現為先取證、后立案,先告知擬處罰決定,后取證;四是取證手段違法,在材料中反映為使用指供、誘供,取證前未告訴相關人員的權利和法律責任,未表明身份等情況;五是取證手段簡單,過分依賴言詞證據。刑訊逼供、濫用強制措施、超期羈押的問題之所以成為頑症,根本原因就是這種思想長期左右着民警的思維。另外我們的取證工作上還存在訊問筆錄意思模糊不清,抓不住要點,自說自話,對現場證據固定不及時,對一些佐證材料不認真加以核實等問題,極個別民警甚至仿造、編造證據。這些現象直接影響了公安機關整體執法質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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