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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執法理應先律己再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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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巴中城管副中隊長侯飛甫拒交2元停車費強行開車離開,致收費老人摔倒在地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巴中市城管部門稱該副中隊長既非公職人員,也非臨聘人員,系一名“志願者”。警方稱侯飛甫已被刑拘並逮捕。5月16日,警方已偵查終結並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5月26日,網易新聞)

  城管這一職業簡而化之是用來治理和維護城市秩序的一種類似警察的力量,上到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下到驅趕街頭無照商販,他們的工作瑣碎但與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可以說他們是最接近人民群眾的公職人員。因為工種的特殊性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常常會捲入一些公眾衝突事件。因此但凡與城管相關的新聞總會備受關注,並且民意一致偏向被罰群眾,以至於城管成為生活中的“弱勢群體”。雖然是在為人民辦事但很多時候不被部分人民認可,也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細觀近年來爆出的有關城管執法的負面新聞,城管作為法律法規的執行者他們代表的是法律的尊嚴,面對影響交通、影響市容的小商小販,面對商鋪佔道違規經營,對此進行管理是城管的職責所在。為了保持城市的整潔有序繁榮通暢,他們往往頂着輿論的壓力在執法。然而在近年的執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有問題立馬撇清責任的現象,聲稱該人員並非本單位正式職工。“臨時工”成為專業背黑鍋人員。不可否認這類事件的部分真實性,但不管是國家公務人員還是普通民眾,遇事推脫責任的行為都應該得到遏制。

  因此筆者認為針對城管隊伍應嚴格加強教育培訓和責任追究,即使是臨聘人員,用人單位也應該負相應的責任。必須增加執法人員的宗旨意識、法治意識以及全局意識,從而更好的服務大眾,將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落實到位。在堅守執法的同時做到讓人民放心,讓百姓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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