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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私了案件引發的思考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前不久,筆者接觸了一起案件。

  一天夜裡,某村幾個男青年酒後竄入鄰村一家雜貨店。當時已是深夜,店主已關門休息,這幾個青年將店主用電線捆綁后,又踢又打,並搶走店中錢物。他們走後,店主掙脫捆綁,向村長報告了這件事。當時,店主與這幾個青年互不相識。村長經過調查,確定此事系鄰村幾個青年所為,於是他們通過某村的村長,與這幾個青年的家長達成協議,由家長們拿錢賠償店主的損失,私下了結這件事。後來,這幾個青年又因聚眾鬥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此案告發。

  目前,在我國民間,私了現象十分普遍。一般老百姓有了糾紛往往是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筆者曾在公共汽車站向一些過往旅客提出“假如你與他人發生糾紛,你要怎樣解決?”這一問題。回答幾乎都是“當然是自行解決,實在解決不了,找居委會或派出所”;而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刑事案件以私了方式解決的,達到了30%,而民事、經濟案件的私了率則更高。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了“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與訴訟權利。”但是,我們應當注意到,這一規定是指民事訴訟法律規定,是專門對民事糾紛而言的。因此,對於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除少數自訴案件外),則不能以“私了”方式解決。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損害的是國家、社會、集體和人民的利益,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必須依法論處。任何人都不得以各種方式、理由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可是,為什麼在我國,形形色色的“私了”現象仍然層出不窮,屢見不鮮呢?我想,這個現象的原因應當是多方面的。

  首先,與我國千百年的傳統思想密切相關。我國有許多古話,比如“民不舉,官不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寧人”、“家醜不可外揚”等等。這些無一不在反映着大多數人的心態。在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發生一些矛盾與磨擦是在所難免的。在一般情況下,大家坐下來,心平氣和地化解矛盾,也是極為正常的。但是這種方法有時卻被用在幫助觸犯不法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不可不說是一種遺憾。縱觀“私了”事件的類型,我們不難發現,最常見的一類是涉及隱私方面,如男女關係方面的隱私的“私了”。受害者怕擴大影響,造成下半生的困擾,只能忍氣吞聲,犯罪者藉機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另一類卻是受害者的權益受到侵犯后,不向司法機關求助,反而用一些非常的手段,私下了結,有時甚至造成了更為嚴重的罪行。筆者接觸過幾例故意傷害罪、投毒罪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本身權益受侵害后,不尋求有效途徑幫助,而採取其它手段,伺機報復,將自己由可憐的受害者變為可悲的犯罪分子。

  其次,是根深蒂固地存在於自封建社會以來,人們腦中的“人治”思想。公元前221年,這個第三者,在當地往往是較為德高望重的長者。象在本案中的某村村長等人。這類人集調解、見證於一身,通過他的調停,受害人得到了某些補償,害人者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表面上看來,這是個皆大歡喜的結局,可是一旦受害者一方反悔,或害人者覺得這樣的懲罰不足為戒而繼續為惡,就將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例如本案中的那幾個青年人,如果在第一次的犯罪中就受到一定的刑事處罰,得到教訓,或許他們就不會再犯下後來的罪行。由此可見,以“私了”方式解決糾紛,存在無數隱患,有時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是在姑息養奸,助長罪惡。

  無論採取哪一種“私了”,我們都不難看出,之所以會採用“私了”方法解決糾紛,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在於公民們對國家法律的無知與漠視!我國制定法律的最基本任務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懲治犯罪。可是有些公民,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和人身權利被侵害時,不尋求司法保護,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而是通過“私了”,求助於“第三者”。這些當事人,無疑是將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棄之不顧,足可見其何等無知!充當“第三者”的人,儼然將自己擁有的權勢凌駕於法律之上,可見其對國家法律又是何等的漠視!我們決不能允許這類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否則,犯罪分子逍遙法外,法律將失去威嚴。這類事件,也將成為我國社會主義走向“法治”的一大障礙。

  十五大把依法治國作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的基本目標,把依法治國提升到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因此,從群眾入手,加強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知法守法用法的水平,加大審判與執法力度已成為當務之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審判質量年”、“執行年”、“爭創人民滿意法院、法官”三大活動,反映了我們法院系統對於建立和加強法律機制的決心。只有這樣,才能使群眾在根本上接受“法治”的觀念,消除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感,當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及時求助於司法部門,不再通過“私了”解決問題,而將尋求司法保護作為第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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