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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的比較與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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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保存現有法學部的同時開設法科研究生院的這種制度設計十分危險。 同時,學生寫作能力及口頭辯論能力的耽怠也對日本法學教育提出了一個難題。

  然而,隨着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提出,日本以美國法學院為模本,開始了將法學教育與選拔、培養法律職業家 有機結合的改革。

  所謂法科大學院就是在各個水平較高的大學研究生學院的法學研究科的基礎上,建 立起專門培養法曹實務人員的高等法學教育機構。對法科大學院畢業生,可以直接或者間接賦予法曹資格。並且,在法曹選拔和培養過程中,要以法科大學院培養的學生為主體,輔之 於司法考試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職業選拔任用的“流水過程”。非法律和法律專業的大學畢業生都可以報考法科大學院,其學制一般為3年。從法科大學院畢業就可獲得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在面向法科 大學院畢業生的司法考試中,主要以法科大學院學習的內容為主,考試的合格率會大大提高 。此外,法科大學院的法學教育要以實務教育為主,在課程設計和師資選任上,都要服務於實務訓 練的需要。

  總體看來,參照美國法學院設計的法科研究生院構想確實使日本當前法學教育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填補,它將廣泛的理論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在本科與研究生階段之間很好的銜接了起來。

  五、 中國法學教育的探索

  我國法學教育模式與我國法治建設的發展一樣相對落後,其教學宗旨、體制建構以及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諸多的問題。中國法學教育在其發展的初創時

  期,全盤引進西方的法學教育,其中受日本法學教育的影響最為直接。新中國成立后的30年裡,除了一開始受蘇聯影響外基本上處於封閉的狀態。從1978年以來開始對外開放,但還處於相對孤立的狀態。

  而當前我國的法學教育也不容樂觀。對此,諸多學者發表了各自的看法。“我國本科教育是建立在嚴格的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的,在人才培養方面實行的是近乎極端的專業教育,培養的是目標是專門人才。” 有人稱我國的教育“只強調教育的社會價值,忽視教育在培養個性、使個人的潛能得到儘可能發展方面的價值。” 其“培養出來的人才只有‘一技之長’,但卻難以觸類旁通,‘舉一反三’,很難適應社會對職業變更的需要。” 此外“過弱的文化陶冶,過窄的專業教育,過重的功利導向,過強的共性制約。” 也是我國教育的癥結。武漢大學教授李龍在2000年批評:“把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局限於法律職業上,已是陳舊的教育觀念。” 中國政法大學趙相林教授在談到中國法律教育現狀時說:“最主要的問題是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脫節。法學專業學生不能直接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而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又不一定是法律專業畢業。這種現象的直接後果,是影響了政法機關的人員結構和法律工作者的專業素質,也使得法學專業畢業的學生就業困難。”

  綜上所述,我國法學教育的癥結主要體現在:第一,在本科階段便將法學細化為若干專業,過早的進行法學方向性專門學習。在我國有許多法學院將法學劃分為多至幾十種分支專業,在大一階段便要求學生進行定向選擇,或者在後期通過平台課的方式進行分流。且不說對於初次接觸專業性極強的法學分支學科的學生的承受能力,這種法學過早分流的教學模式對於學生對法學系統化的學習造成極為不良的影響,並且難以構建一種紮實的法學基礎知識結構,對於以後的學習也非常不利。法學是一門涵蓋面極廣的社會科學,法學體系也是相當龐雜。這便需要學生在掌握法學體系下其它課程的知識的同時,再對法學有一個全面的認識,這也有助於觸類旁通,能夠將法學各科目知識有機的統一起來。如學習經濟法就需要憲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國際經濟法等學科知識相輔助。第二,對法學過於專註,而孤立了其它與法律有着重要聯繫的學科,如:政治學、倫理學、經濟學、人類學、犯罪學以及心理學等等。第三,專於法學理論的教育而忽視了法律職業性教育。在我國法學教學的課堂上,教師主要以對法律本質認知以及該學科理論體系的介紹為主,較少涉及案例教學,而學生往往注重於概念、分類、性質、特點、意義等問題,而在如何運用和操作方面一無所獲。此外,課程安排也是導致這一結果的重要原因,理論性學科佔據了主導地位,而實務應用性課程的空間便十分狹小。同時學校提供給學生的實踐機會也相當有限。第四,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對通過率範圍的緊縮,形成了只有法學頂尖水平的專業性人員方可拿到“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精英型選拔體制。據統計,2002年的通過率為7.74%,2003年為10.18%,而隨着我國法治建設的全面展開,法律職業人員的社會需求量大大提高。1999年我國法院審結的案件為6232302件,我國的律師數

  為111433人,其中一半為專職律師,如果以法院每一案件只有一名專職律師參與計算,每一專職律師每年至少要辦理出庭案件約112件,即每月辦理出庭案件9件。這些還不包括工作量數倍於此的非訟業務。此外,還有民間調解案件5188600件,這些案件的處理主要由不甚明了法律知識的民間調解人員來完成。而以我們現在每年8萬左右的法學本科生和約2千研究生的規模是難以滿足的。因為這些數量不僅要滿足律師、法官、檢察官三大法律職業的需要,還要滿足企、事業單位、立法、行政及其他機關的需要。 第五,缺乏創造力。江澤民總書記在全國科技工作會議上指出:“創新是民族進步的靈魂,是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一個民族缺乏獨創能力,就難以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教育在培養民族創新精神和培養創造性人才方面,肩負着特殊的使命”。然而,在我國法學教學的課堂上,學生只是扮演着消極接受的角色,他們很少對課本或教師的觀點發生質疑,只是知道在有限的授課時間內將教師的所言所語盡數記下,而教師也上課也多以課前準備的講稿為藍本,其授課方式僅為將講稿“朗誦”一遍,有的甚至沒有跳出課本的框架。此外,在學習期間的考試製度上,多半是授課教師自行出題,故而可以先將考試範圍告知學生,更有甚者給出一定範圍的題目,考試題目便蘊涵其中。在這種考試製度下,學生不在注重對題目範圍外的知識點進行複習和掌握,他們只會極端的背誦教師的點題範圍,有的甚至只是將題目答案死記硬背,而根本不去在意對知識點的理解。因此,便造成了很多學生平時不去聽課,僅憑考試前幾天連夜借其他同學筆記來背誦即可在考試中獲得高分。這種比賽記憶力的考試所得出的分數是不可信的,對學生同樣也是不負責任的。這樣一種“滿堂灌”、缺乏發散性思維訓練的教學方法和不合理的考試製度,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學生創造性和批評性思維的缺失。

  近年來,諸多學者提出的我國法學教育改革與構想呼聲不絕,教育部也相應的採取了一些措施,如國家教育委員會1994年實施的“面向21世紀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的計劃以及2003年9月19日-21日在重慶召開的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2003年年會,暨“法學教育中的素質教育”學術研討會的召開等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當前推行“素質教育”是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的主流觀點,然而,素質教育涵蓋範圍相當廣泛,筆者認為,法學素質教育應建立在學校對學生的側重素質培養的教育計劃統籌建構之下,其主要內容為:第一,教育宗旨在於通識教育的基礎上進行精英人才的培訓。美國教育社會學家、加州伯克利大學的馬丁·特羅教授在《高等教育從精英轉向大眾中的問題》中提出:“隨着教育從精英向大眾化和普及化方向發展,教育的觀念、目的功能、教育方式都會發生變化。” 同樣,在法治社會逐步確立的社會背景下,法律之學不再專屬於政治高層與社會精英,普遍加強全民的法治意識以及對法律權威的認知已成為各法學院的主要認務。因此,只有在通識教育、大眾教育的基礎上,並使其時間加以延長,再進行精英教學的引導,方可實現法學教育價值的最大化實現。相應的,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也應當提升,在體制上保證法學教育的大眾化並充分實現學生對法學學習的追求。故高等教育中的法學教育需要走向大眾化,這是中國社會發展的要求。 第二,取消本科階段法學之下的專業劃分,使法學更加充實飽滿,在貫徹教育部14門法學核心主幹課的同時,廣泛開展各種法學專業選修課,如刑事偵查學、犯罪學、外國法制史等。第三,通過與法學相關的其它領域課程,豐富學生法學知識結構。可將政治學、人類學、經濟學、心理學、邏輯學、倫理學等課程在本科初期供學生選修,通過這些課程的學習將有助於學生對今後法學專業課程的深入理解。塑造多元化的教學氛圍。使外國留學生、我國少數民族地區學生共同參與到本土學生的課堂上來,並在課堂上將各自對法律的理解與認知進行積極的探討,這樣也便於教師進行更為廣泛的介紹與總結,此為其四。其五,加大應用性教學課程的比重,加強學生職業素質。如法律語言學、證據法學、法庭審判程序介紹等,甚至可以單獨列一門案例分析課。正如曾憲義、張文顯在《法學本科教育屬於素質教育》中提出:“素質教育是以人文為基礎、包容職業教育和通識教育在內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識基礎和職業定向的教育模式。”其六,與社會接軌,使學生走出校園,參與到社會實踐中。如現已有部分學校開展的法律診所課,通過在教師的協助下學生自己辦案、甚至上庭辯護;法庭旁聽;模擬法庭並可以比賽的形式出現;以法學為主題的辯論賽;社區法律援助服務;法制日的宣傳活動;與其它高校法學院的交流活動等。第七,教學朝國際化方向發展。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請國外法學院的教授進行講座,並實行交換生計劃。此外,在假期也可以通過夏令營或冬令營的形式邀請各國法學專業學生參加開展交流活動。第八,學校加強教學硬件設施的管理,使教學媒體配套化、完善化、先進化。最後,考試製度應進行嚴格的調整,不妨採取寫論文形式進行期末考試。在學期開始時教師可以就本門課程提供一定範圍的論文題目,學生也可以另行選擇該領域的論文題目。因此,學生必須通過一學期的時間完成至少一篇的論文寫作。待題目確定后,教師再定期抽出2課時來進行階段性指導,並回答相關問題,這樣師生之間通過一學期的近距離接觸,加深了師生之間的情感、得到了教師針對性的指導、鍛煉了自身論文寫作表達能力而且培養了創造科研的水平,並迫使學生通過長時間的查找資料而鍛煉了進行相關課題的主動學習的能力。

  對中國法學教育發展之路的探索應從教育體制上尋找切口,進而解決其它相關聯的社會機構、政策以及教師、學生的問題。其中,塑造具有創新型法律辨證思維和諸多相關知識積澱並有較強職業性技能的複合型法律人才應始終是我國法學教育發展的方向。同時還應借鑒別國法學教育的長處和教訓,並結合我國的特點來完善體制及其發展方向上的缺漏,這樣才能使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與時俱

  進、歷久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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