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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的比較與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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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英國:傳統與嚴謹

  英國的教育素以歷史久、標準嚴、質量高著稱於世,在這樣的教育體制下,至今已培育出90多位諾貝爾獎的獲得者。同樣,英國的法學教育也是這一優良“稟性”的受益者,雖然產生較晚,從17世紀末到19世紀中,正式的職業教育和大學法律教育幾乎不存在。但毫無疑問,英國法學教育已成為世界範圍內廣大國家教學的模板,南非便是其中的典型。

  沒有人會否認英國法律的歷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發展的巨大影響力,作為英美法系的代表,它的法學教育自然而然在英美法律體系的傳承下,在傳統與嚴謹的磨合中樹起了一面旗幟。

  同樣,英國法學院也為法學的“逐夢者”提供了幾種學位可供選擇。

  LLB,( Bachelor of Law),法學學士,學製為三年。若是非法學專業畢業的本科畢業生通過一年的學習可以拿到該學位並過渡到CPE課程。

  CPE,( 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Qualification),一種供沒有法學背景的本科畢業生進修的碩士文憑,完成後方可升入LLM學習。而MA或MSc則可能授予那些無法學本科背景,但旨在調和相關專業與法學互補性的碩士畢業生。如:諾丁漢大學就為學習環境、物理和生物的本科生開設了法律與環境科學理學碩士學位課程,倫敦大學國王學院則開設了藥物倫理與法律文學碩士學位課程。

  LLM,(Master of Law),授課式法學碩士,學制大多為一年,是最為普遍的一種碩士學位。LLM以教學為主,一般分為三個學期。第一、二學期以授課為主,第三學期撰寫學位論文。授課方式是大課、專題報告和輔導課等形式且課程範圍相當廣泛,如國際商法、海商法、刑事審判、犯罪學、警察學、石油法、國際體育法等等。LLM的最後三個月寫一篇論文或研究報告,其評分根據論文和平日的考試決定。

  MPhil,(Master of Philosophy),研究型碩士,學製為一到兩年或許更長。其學習過程在一名導師的指導和建議下,主要是個人獨立的研究,最後寫一篇3-5萬字的學位論文。MPhil可以看作是通向博士學位的過渡,其研究結果可以看作是博士研究的一部分。

  此外還有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學博士以及只授予對法律界作出貢獻或發表過專著的人士的LLD學位等。

  英國法學教學的一大特色就在於其研究生項目分為講授式和研究式,二者間的區別在上文已介紹,這裡不再贅述。此外學校還經常組織學生參觀英國著名的律師事務所、法庭及其他重要機構,如英國國會、倫敦勞埃德船級社或倫敦證券交易所等。部分大學還安排校外課程,如去布魯塞爾參觀歐盟的法律與政治機構。學生在獲得英國的法學學位之後,還需要參加本國的某專業課程,作為開業的實習(期限通常為一年),才能成為職業律師。而每年印製的《法律職業行為指引》也成為法學院教學的重要參考。

  值得一提的是英國還有各式各樣龐雜的教學評估機構,定期對每個大學、每個專業進行排名和評定。在報紙媒體方面,《泰晤士報》、《金融時報》、《衛報》等結合自己訂立的標準每年對各大學的各項指標進行質量評估。此外,英國高等教育統計評估機構也定期提供一些數據指標,如TQA(Teaching Quality Assessment)即教育質量評估,滿分為24分;RAE,(Research Assessment Exercise)側重於各院校的研究水平,滿分5分;A-Levels是大學入學的平均分,滿分為30分;Job Prospect Score,學生就業率指標。這些讓人眼花繚亂的評估數據排名暫且不論其可信度與科學性,但它確實對英國各院校相互間的競爭與發展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三、 德國:濃重的職業教學

  1961年頒布的《法官法》在德國法學教育中的份量絕對可以坐上第一把交椅。它是德國法學教育中的“憲法”,指引着其發展方向、教學風格,甚至一些十分細微的制度也囊括其中。此外,調整德國法學教育的法律還有其它相關的聯邦法律、各州法律以及作為德國法淵源的各大學的具體規章。 可見德國法學教育很好的體現了“法治性”。

  德國的法學教育目標很明確,就是通過兩次國家考試,培養以法官為主的司法官員。羅伯特·霍恩在《德國民商法導論》中提到:“德國法學教育是按照培養法官的標準來設計的。”而在《慕尼黑大學關於以第一次國家考試作為結束考試的法學學習規則》的第2條規定:“以第一次國家考試作為結束考試的法學學習的目標是通過學生對法學的理解和運用以及對歷史、社會、經濟、政治和法哲學等相關知識掌握的證明,而在第一次國家考試中取得作為見習服務的候補官員的資格。”

  德國的法學教育可以劃分為大學學習和見習服務兩個階段,只有在大學完成法學學習並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然後完成見習服務並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才能取得法官資格。

  在大學學習階段,課程分為必修和選修兩種且內容十分龐雜。以慕尼黑大學為例,其必修課程主要包括:基礎學科、民法、商法和公司法、勞動法、刑法、公法、歐洲法和訴訟法八部分,而選修課則包括:法制史和憲法史,法哲學、國家哲學和法社會學,國際私法、國際民事訴訟法和比較法,自願管轄,犯罪學、少年刑法和刑罰的執行,土地規劃法、公路與道路法、建築法和公務員法,經濟管理法和環境法,歐洲法和國際法,商法、公司法和證券法,競爭法、卡特爾法、工業產權保護和作者權法,集體勞動法和勞動訴訟,社會法、社會保險法、社會援助法、促進就業法、社會訴訟法和社會法院審判程序,稅法、所得稅法和營業稅法。 此外,《慕尼黑大學關於以第一次國家考試作為結束考試的法學學習規則》第8條第2款還規定:“學生必須在其學習期間至少用12個學時參加經濟學、專業外語或其它非專業課程的學習。”《法官法》第5條a條第3款規定:“大學的學習內容還應包括審判實習、行政管理實習和法律諮詢服務實習。”巴伐利亞州的《法律從業人員的教育與考試規則》中第14條規定:“實習為3個月,內容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管理三個方面,並且各佔一個月。” 《法學教育改革法》第5b條第4款規定:“義務站點培訓至少為期3個月,在律師事務所的義務站點培訓至少12個月。”

  德國的法學教學方式主要以大課講授為主,其它的還有專題研究報告,練習課,初學者學習小組以及國家考試準備課程等。其前期主要是對理論素質的掌握,而後期(約第6-8學期)則側重於考試的技巧以及考前的準備。

  通過了第一次國家考試后,便可進入第二階段即見習服務階段。此時的受訓者被稱為“候補官員”,享有臨時公務員的身份,可以領取津貼。 《法官法》第5條b規定見習時間為2年,並分為必選和自選兩部分。而接下來的第二次國家考試則作為德國法學教育的結業考試,也是候補官員的任用考試,通過率低於50% 《法官法》第5條規定:“取得法官資格必須通過第一次和第二次國家考試,即必須首先成為完全的法律從業人員。同樣,要成為檢察官、律師和公

  證人員也必須首先取得法官資格。”德國《公務員法》第14條a規定:“高級文職官員的資格也可以根據《法官法》第5條的規定取得。”

  德國法學的人才篩選是寬進嚴出的,並需經過長時間的培養與遴選才能確保法律從業人員精深的理論及職業水平。此外,德國法學教育僅限大學正規教育一種形式,沒有業餘、遠程和電視教育,這樣便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法律工作者隊伍的“純種性”。在這種職業教育色彩濃厚的體制下,大學法學院教育自然會與各州司法、行政部門在許多方面形成合作關係。即大學的主要任務是培養學生的理論素養,州高等法院(通過其院長和有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訓練學生的實際工作能力,而州司法部(通過州法律考試局)則執掌國家考試大權。

  四、 日本:精英型選拔制度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 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 二戰以後,隨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階層的形成,在大學教育日漸普及的 情 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 的目的並不是培養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若要成為法曹,則必須首先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後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 這樣,司法考試便成為法學院學生叩開司法研修所大門的“障礙”。在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 人左右,但合格率仍然維持在1/20。 如此一來,日本法學院學生若想在法學領域有進一步的拓展則必將經歷司法考試這一精英型的選拔制度,而在這樣一種的嚴格的遴選中的“倖存者”方能在“正統”的法律職場上大施拳腳。這樣,日本大學法學部的畢業生成為法律家的比例極低,多數都進入到行政官廳和民間企業。 這也引發了筆者對日本大學教育的現實意義的思索,對於每一位面對着如此激烈性的競爭機制的日本法學院學生,他們將如何定位自己在大學階段的基礎學習呢?同樣法學院所確定的法學教育重點是以希望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學生為主要教育對象呢,還是以在民間企業就職、並非想做法律家的學生為教育對象?正如早稻田大學原校長西原春夫教授所說:“按照我國現在的制度以及現狀,司法考試不是大學的法學教育的 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養法曹的入口。” 而日本學者鈴木賢似也有着類似的看法,“日本大學教育重要的是以記憶為中心的司法考試。一次考試能否成功決定着一個人的命運, 大學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 事實上,當前在司法考試牽制下的日本法學教育體制使得大學教育與法律職業造成了嚴重的脫節,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儘早地做準備。由於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試科目。日本現行的法學教育體制仍然是與實務保持一定的距離,即重理論輕實務為特色,從事教學和研究的學者大多數人都沒有法律實務的經驗。

  此外,一位美國學者指出,“當代日本法律教育體制對於司法考試和職業法律家的培養存在若干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包括:第一,法學部教 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對於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沒有受到充分的法律專業教 育,而對於沒有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受到的法律專業教育又太多;第二個問題就是出現了 所謂的‘雙學校’問題,也就是大多數參加司法考試的法科學生同時在法學部和預備學校之間上學,在當前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體制下,並不能造就和選拔出具有豐富知識背景的學生 ,更多地是造就和選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學生。” 在另一方面,既存在本科的法學部也存在有培養法曹的本科研究生院這種事態,將從根本上威脅法科研究生院吸收多樣性人才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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