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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權:盧梭與貢斯當之比較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貢斯當不善於理性的邏輯思辨,但他用激揚的文字指出,盧梭人民主權理論在實際中可能導致一種與傳統君主制迥然不同的獨裁製度。⑤這是因為:第一,盧梭人民主權原則僅在理論上探討了主權的歸屬,他並沒有解決人民主權在現代國家應該如何實現的問題。在貢斯當看來,盧梭對人民主權實現討論的缺失是一個致命的失誤。任何主權都必須由具體個人行使,抽象的主權者本身並無法行使這一權力。它必須將權力委託給其他的社會主體,否則人民主權就會成為空談⑥——貢斯當否決了盧梭賦予抽象主權者的政治屬性。盧梭的人民主權要麼是空中樓閣人們無法企及;要麼為人篡奪,蛻化為公民自由的障礙,轉化為極權主義的辯護詞。第二,盧梭認為主權是不能轉讓的。他認為“權力可以轉讓而意志是不能轉讓的,主權既然不外是公意的運用,所以就永遠不能轉讓”。⑦盧梭還批判了霍布斯關於權利可以轉讓的觀點,說如果轉讓主權,就意味着出賣生命和自由。在盧梭看來人民既是君主又是臣民。對這一點貢斯當批評道;“實際上這兩種關係(君主與臣民)經常混淆不清。權力為了迫使作為主權者的人民表達權力命令它所要表達的意志,可以很容易地壓迫作為臣民的人民。”①第三,在主權無限,主權不能被代表的問題上,貢斯當指出盧梭犯了形而上學的錯誤。關於這一點下文還將展開論述。

  二、人民主權的界限:絕對與相對

  盧梭和貢斯當在主權是否有界限的問題上,有着明顯的分歧。

  我們知道,盧梭主權理論的靈魂是公意,並且他認為“公意永遠是公正的,而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②,作為公意的體現和運用的主權沒有並且不應當有外在的界限。“凡是公民能為國家所做的任何服務,一經主權者要求,就應該立即去做”。③“社會公約也賦予了政體以支配它的各個成員的絕對權力”。④主權是絕對的,它不受別的權力的限制。“主權者若是以一種為他自己所不得違背的法律來約束自己,那便是違反政治共同體的本性了”。⑤即使是社會契約本身也不能約束人民共同體。

  盧梭認為對主權作任何的限制都是不可能的。既然主權是公意的體現和運用,是國家的靈魂,是受公意指導而建立起來的支配全體公民的絕對權力,那麼在主權之上不會有更高的權力存在。從盧梭的理想來看,他試圖構建一個完美的人類社會。在這一社會中人們應當享受自然狀態下各種自由,人們在不能產生新的力量的情況下,只能將人類已有的力量進行重新的排列組合。於是人們就必須通過社會契約來整合社會力量,每個人把自己奉獻給了共同體,而且這種奉獻都是毫無保留的,因此實際上人們並沒有因為這一奉獻行為而損失什麼,相反卻得到了更大的自由。共同體也因人們的奉獻行為而獲得了強大的生命力。每一個公民都應對它盡所有的義務。為了保證共同體的正義性,社會約定賦予共同體這樣的權力——“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全體就要逼迫他服從公意”。⑥

  在社會契約之中,我們還可以解讀到盧梭的強烈意願——從社會契約中誕生的人類共同體是一種普遍的善,具有道德上的崇高性。因此對共同體的限制是不必要的。這也就是說,主權是沒有必要限制的。盧梭的主權理論是對霍布斯、格勞秀斯的主權理論的反駁。霍布斯、格勞秀斯將主權賦予了君主,也就造成了君主的專制統治,從而侵害了人民的利益,因此這種主權是一種惡。盧梭則認為社會契約的結果不是人民將自己奉獻給君主,而是人民之間相互奉獻。由於每一個人都是平等地、毫無保留地奉獻出了自己,所以實際上人們等於沒有向誰獻出自己。這樣盧梭就把權力的所有者與行使者完美地合二為一了。社會契約的目的僅僅在於“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一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他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自由”。①在盧梭看來共同體是不可能侵犯公民的自由與權利的,公意是永恆正義的,所以對主權的限制是沒有任何必要的。

  在人民主權(其外化的形式即為公共權力)是否有界限的問題上,貢斯當的態度是鮮明而堅決的。他寫道:“如果你確信人民主權不受限制,你等於隨意創造並向人類社會拋出一個本身過度龐大的權力,不管它落到什麼人手裡,它必定構成一項罪惡。”②貢斯當認為人民主權必須受到限制。對人民主權的限制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

  在貢斯當的早期著作中,他曾對人民主權原則表現出敵意。後來貢斯當對此作出了解釋:在當時,危險的武器操縱在拿破崙手裡,他借口人民授權於他,以此證明他過分的權力正當合理,因而便需要攻擊人民主權,好反對那個濫用權力的人。③貢斯當是一位虔誠的自由主義信徒。他一生都在為自己的自由理念而奔波。在貢斯當看來,人民主權是普遍意志的體現,它的前提是公民自由。主權的行使不能超越公民享有的自由的限度,否則人民主權就會走向極權。人民主權所涉及的僅僅是政治權力歸屬及行使方式,而決不在任何意義上使政府能夠合法地享有更大的權力。主權在本質上必須是有限度的。貢斯當認為盧梭的人民主權原則過於抽象了,沒有為主權設定切實可行的行使方式。或許盧梭本人也根本沒有打算對主權的行使具體化,因此貢斯當譏諷盧梭在這個問題上犯了常識性的錯誤:任何主權都必須要由具體個人行使,抽象的主權者本身無法行使這一權力,這項權力必須委託出去。這樣盧梭賦予抽象的主權者的那些屬性便不復存在了。貢斯當旗幟鮮明地表達了自己的態度:“人民主權並非不受限制,相反,它應被約束在正義和個人權利所限定的範圍之內。”④

  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貢斯當認為必須在多種層次上對人民主權原則加以限制,必須給人民主權劃定一個界限,對人民主權進行規制。首先,在政治理念上必須樹立這樣的觀念:“世上沒有不受限制的權力,不管是人民的權力,還是那些自稱人民的代表的人的權力,不管是擁有什麼稱號的君主的權力,還是最後根據統治方式不同而表達着人民意志或君主意志的法律的權力,都要受到權力得以產生的同一範圍的結束”。⑤人民主權第二個限制來源於“那個使公認的真理合法化的力量——輿論。”⑥最後,作為主權外化的政府權力必須受到以下限制:(1)憲法的限制。“憲法本身是一種對權力不信任的行為:它為權威設定了限制。”⑦(2)權力分立與制衡的限制;(3)外部限制;即明確劃定政府權限的範圍以及個人在社會中不得侵犯的權利。⑧

  三、人民主權的實現: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

  主權在本質上說是追求利益的意志的體現。盧梭稱之為“公意”;貢斯當則認為是“普遍意志”。既然主權是意志的體現,那麼公民的意志應當如何匯入主權,形成“屬於人民的主權”,就成為盧梭和貢斯當都不能迴避的問題。他們都必須在意志和社會主體之間構築一座橋樑,使主權與意志連接起來。

  近代以來,民主取代暴力成為了政治權力合法的唯一標準。任何主權的享有者或行使者都必須以民主的方式來獲得認可,否則將被視為非法。由此可見民主是連結意志和主權的紐帶。在這種意義上講,民主是彙集意志的工具。在實現民主的形式上,盧梭和貢斯當所持的觀點是截然不同的。

  盧梭忠實地信奉直接民主,對代議制持強烈批評態度。他認為主權在本質是由公意構成的,而意志又是絕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同一個意志,或者是另一意志,而絕不能有什麼中間的東西。”①所以主權只能由人民直接表達,而決不可能被代表。議員不能被視為是人民的代表,而只能是人民的辦事員。他認為代議制“起源於封建政府,起源於那種使‘人’屈辱並使‘人’這個名稱喪失尊嚴的,既罪惡而又荒謬的政府制度。”代議製造成的結果必然是“愛國心的冷卻,私人利益的活動、國家的龐大、征服、政府的濫用權力。”在盧梭看來,自由應當意味着自主,而代議制恰恰違背了這一自由原則,在此制度下人民就會喪失自主。他批評英國的代議制度:“英國人民自以為是自由的;他們是大錯特錯了。他們只有在選舉國會議員的期間,才是自由的,議員一旦選出之後,他們就是奴隸,他們就等於零了”。②

  盧梭對古希臘和古羅馬的直接民主制度推崇備至。他寫道:“在古代共和國希臘里,而且甚至於在古代的君主國(羅馬)里,人民是從不曾有過代表的,他們並不知道有這樣的一個名詞。”③ “在希臘人那裡,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親自去做;他們不斷地在廣場上集會。他們生活在溫和的氣候里,他們絕不貪求;奴隸們在做他們的勞動;他們的大事只是自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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