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來,法理學界召開了多次學術會議,就許多重點和熱點的理論問題進行了富有成效的討論,極大地活躍了學術研究氣氛。其中,主要的全國性學術會議有:法理學研究會首屆學術年會(1985年,廬山),以法學的概念和法學改革的研討為主題;法理學研究會1986年年會(重慶),以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為主題;全國首次法社會學理論研討會(1987年,北京),以法社會學基本理論建構和專題研討為主題;法理學研究會1988年年會(珠海),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制建設為主題;法學基本範疇研討會(1988年,長春);法理學研究會1990年年會(合肥),以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為主題;民主、法制、權利、義務研討會(1990年,大連);法理學研究會1992年年會(武漢),以人權為主題;法律與社會發展研討會(1992年,上海);法理學研究會1993年年會(杭州),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制建設為主題;市場經濟與現代法的精神理論研討會(1994年,大連);法理學研究會1994年年會(濟南),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與法理學的發展為主題;法理學研究會1995年年會(昆明),以走向21世紀的中國法理學為主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研討會(1996年,北京);依法治國與精神文明建設研討會(1997年,北京);法理學研究會1997年年會(北京),以依法治國的理論與實踐為主題。在這些研討會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學術討論中,學者們圍繞着一些重大的理論與實踐主題而展開學術探討,形成了一些重大的學術熱點。
(一)法的本質
法的本質問題是一個隨着時代與社會變遷而不斷被重新思考與解答的古老話題,是法學理論中的基石性、原點性問題。這個問題涉及如何看待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起源、法的更替與繼承、法的未來、法的消亡等問題,進而涉及如何看待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和作用等問題。對法的本質問題的不同回答,歷來也是劃分不同法學流派的基本標準,也是馬克思主義法學與非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分水嶺。這一問題是我國法理學界二十年爭論最為激烈、意見分歧最大的一個問題。
這個問題的提出與爭論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和理論背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從唯物史觀出發,深刻指出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論述包含着豐富的思想內容。但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他們的思想卻被簡單化、庸俗化,甚至被曲解用來為錯誤路線和政治鬥爭服務。特別是60年代以來,隨着“以階級鬥爭為綱”和“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錯誤方針的推行,我國法學愈來愈偏離馬克思主義的正確觀點,以至把法的本質僅僅歸結為階級性,並把法的階級性僅僅理解為階級鬥爭、專政、鎮壓,在實踐中造成了極大的危害。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果斷否定了“以階級鬥爭為綱”的錯誤路線,作出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這一偉大轉折促使法學界重新思考和回答法、特別是社會主義法的本質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1992年之前,關於法的本質的爭論主要是圍繞着法的階級性和社會性展開的。爭論的問題主要涉及:法是不是階級社會所特有的現象,怎樣理解法的階級性,法具不具有社會性,如何理解法的社會性,怎樣看待法的階級性與社會性之間的關係,社會主義法是不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經過激烈的爭論,大多數人認為,法的本質是多層次、多方面的。法的初級本質是統治階級意志,深層本質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法除了是階級統治的手段,具有階級性外,還是社會管理的手段,具有社會性。法的階級性有着豐富的內容,它並不限於階級鎮壓,而是表明法是由誰定的、反映誰的利益、為誰服務,維護統治階級賴以存在的統治秩序和經濟基礎。因而法的階級性並不排斥法承認其他階級的一定範圍內的暫時利益和局部利益。在剝削階級消滅以後,階級鬥爭不再是社會主要矛盾的情況下,社會主義法的主要職能是調整和處理人民內部各種利益的衝突,保障、組織、促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1992年以後,在鄧小平南方談話的鼓舞下,法理學界對法的本質問題的討論又活躍起來,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重新或深入探討了這一問題。主要觀點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否定“統治階級意志論”的觀點。有的學者從市場經濟的要求出發,反對意志論,主張規律論。有的學者從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市民社會理論出發,認為法律是建立在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二元基礎上的利益調適器,是以國家意志形式表現出來的調整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強制性社會規範的總和。有的學者從馬克思主義關於人的本質的觀點出發,認為人的社會本質決定法的社會存在,任何社會都必須有法,法將與人類社會相始終。
(2)重新理解法的本質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法的本質是多層面的,對法的本質問題應擺脫單純的本體意義上的理解,並以鄧小平同志對社會主義本質的概括為指導,從法的功能層面揭示了法的本質:法的本質歸根結底在於解放、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有的學者從法與法律的區分重新探討法的本質。法是由經濟關係所派生、決定的法權關係,是經濟及其他社會關係的直接表達,是立法者反映經濟關係的中介。法律則是立法者對經濟關係與法權關係的主觀表達,是立法者的意識活動的產物,是經濟關係與法權關係的外部表現形式。因此,法(法權關係)與經濟關係一樣屬於客觀的社會存在,而法律(立法)則屬於社會意識。有的學者運用語義分析方法重新分析了“法律的階級性”一詞的意義,並對“法律的階級性”一詞的濫用提出了批評。
(3)解構“法律本質論”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法律(如法典、習慣法、法官創造的法)僅僅是由於使用的方便而具有“家庭相似”,它們並非指的是同一東西。它們僅僅有共同的名稱而已,而沒有共同的、不變的本質。法律的本質實際上是由使用者加入“法律”這一對象的,因此,應當拋棄人為虛構的“本質”,將詞語從形而上學帶入日常生活中。他還認為,法律本質論在中國表現為“意志論”,即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但個體意志之間總是矛盾的、衝突的,無法形成統一的集體意志,因而集體意志是虛構的。
法的本質問題經過20年的爭論,雖然仍存在着嚴重的分歧乃至對峙,但已日漸顯示出一股不可逆轉的趨勢,即從強調法的階級性轉為強調法的社會性,從強調法的意志性轉為強調法的規律性,從重視法的本體意義轉向重視法的功能意義。總的來說,法的本質問題討論的深入和深化,對於擺脫長期以來在法學領域存在的“以階級鬥爭為綱”錯誤思想的影響,全面正確地認識社會主義法的本質、作用和價值,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具有深遠的影響。
(二)現代法的精神
現代法的精神是一個極富學術價值與時代氣息的問題。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靈魂。它決定與支配着法的價值取向、基本原則,指引與制約着法對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制度性安排。因此,從理論上說,探討法的精神,對於深刻把握和刻劃法的理性價值與時代特徵是必不可少的,同時也為法學的深入發展尋找了一個新的具有反思性和創新性的理論切口。從實踐來看,法律意識的更新,法律制度的創新,行為模式的變換,最終都要以法的精神的轉換為根本前提。因此,研究、傳播與普及現代法的精神,使之成為民眾信仰與社會理念,使之轉化為立法政策和法律規則、原則,將為當代中國法制的變革與創新提供富有時代性與世界性的精神動力。正是因為這樣,現代法的精神成為一個調動人們的研究熱情不斷高漲、研究的廣度與深度日漸拓展的課題。
現代法的精神的討論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的討論開端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討論。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討論是法學界的思想解放運動,對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產生了直接的推動作用。在討論中,學者們儘管對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法律平等的適用範圍有不同的見解,但在一些基本問題上形成了共識: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必須堅定不移地實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每個公民都應當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既不容許存在“無義務的權利”(即特權),也不容許存在“無權利的義務”(即役使)。任何公民的合法和正當主張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任何公民的違法行為都應受到追究和處理。
第二階段討論主要是圍繞權利與義務、權利與權力問題展開的。在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1994年年會和民主、法制、權利與義務討論會上,理論界形成了權利本位論、義務本位(重心)論、權利義務無本位(權利義務本位)論三種基本觀點。權利本位論者認為: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結構)中,權利是第一性的,是義務存在的前提和依據,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權利須受法律的限制,而法律限制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每個主體的權利都能得到實現;在法無明文限制或強制的行為領域可以作出權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權利和自由去作為或不作為;只有在承認權利是義務的依據這個前提下才能真正實現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義務本位(重心)論認為,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中,義務更為重要,因為法律的重心在於約束,在於實現社會控制。法作為社會控制的規範手段,主要通過義務性規範來實現自己的目的。從國家對社會的控制上來看,法律對社會關係的保護是通過對違反義務者的行為的糾偏來實現的。因此,法律的重心在於按照社會關係的要求設定義務,並規定與此相關的不履行義務的後果。權利義務無本位論認為,權利和義務都是法的本質的體現,兩者同時產生、同時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相互作用、相互轉化,是辯證統一的,它們之間不存在本位問題,無須設定何者為主。權利義務無本位論擔心,在權利和義務之間劃分出本位可能會分割權利義務的統一性,或者強調了權利而忽視了義務,或者強調了義務而忽視了權利。
第三階段的討論開始於“市場經濟與現代法的精神”學術討論會。如果說在1994年舉的“市場經濟與現代法的精神”研討會之前,現代法的精神研究仍處於一種不自覺的、分散的、無明確主題的狀態,那麼在這次研討會明確提出“現代法的精神”這一概念並對這一問題作了集中系統的研究之後,就成為主題明確的、吸引眾多學者參與的理性研究領域。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這一問題作出了不同或近似的回答。較有特色和代表性的觀點有三種:(1)從市場經濟的本質、規律與要求出發,確證了現代法的精神的五項內容:權利本位、契約自由、效率居先、宏觀調控、人文主義;(2)從當代西方人文社會科學思想的角度,勾劃出現代法的精神和價值取向中的八個向度:自主性原則、法治原則、產權原則、人權原則、開放社會性原則、溝通理性原則、傳統性原則、世界和平原則;(3)從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的角度,提出當代社會主義法的精神是社會主義自由。經過廣泛的爭鳴與討論,在現代法的精神問題上,取得了很多理論共識或能為多數人接受與理解的基本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