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心得體會
《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我們分局把學習貫徹落實《處分規定》作為一項重要學習內容。全面學習和深刻理解了《處分規定》的15類37種稅收違法違紀行為具體條款。並結合當前稅收工作實際和崗位特點,比照《處分規定》開展自查自糾,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
《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出台,使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處罰有法可依,為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和公正執法提供了保障。同時,也是對基層一線稅務人員執法風險的有效防控,更是對廣大稅務幹部成長的最好保護。具體的體會是:
一、處分規定明確了適用對象。處分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共四類人員適用處分規定。對單位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處分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適用範圍的明確,責任主體的界定,有利於增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意識,有利於促進征納關係和諧,有利於營造公平的稅收法治環境。
二、處分規定明確了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既明確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稅收征管、稅務稽查、發票管理、稅務代理、稅收管理和執法環節等6個方面,應給予紀律處分的行為,又明確了其他責任主體違反規定作出有關稅收政策的決定和資格認定、逃騙抗稅、不依法委託徵收稅款、不依法代扣代繳等應給予紀律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有利於規範和引導稅收行為,有利於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有利於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三、處分規定體現了懲戒的嚴肅性。處分規定共23條,處罰性條款有15條37種,其中以警告處分為起點的有4條11種情形,最高到開除處分的有11條26種情形。對稅收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的處分作了明確規定,詳細規定了當前比較突出或者比較普遍、需要給予懲處的稅收違法違紀行為。明確到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規定有24項,涉及其他責任主體的規定有13項。這些規定明顯地加大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懲處力度,加大了他們在稅收領域的責任。有的稅收違法行為,即使未造成後果,也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更體現了處分規定的嚴肅性,彰顯了國家稅收神聖不可侵犯。
《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心得體會 標籤:軍訓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