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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學生違紀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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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學生違紀處罰規定

  第一條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加強校風、學風建設,嚴肅校紀,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人才,根據國家教育部2005年3月頒布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生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法規、校紀校規,視情節輕重,認識態度和悔改表現等給予批評教育(包括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五種。

  第三條學院嚴禁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嚴禁煽動、組織鬧事,嚴禁擾亂社會秩序和正常教學秩序、破壞安定團結的行為,嚴禁張貼大、小字報。違者並造成影響的:

  (一)為首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二)參與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1.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情節嚴重,經教育能改正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情節嚴重,經教育堅持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對違反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門處罰者,視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被處以治安罰款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被處以治安拘留,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被處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處緩期執行),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有嚴重違反公民道德行為者,視其情節,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塗寫、勾畫淫穢文字、圖畫或有猥褻行為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收看、傳閱、傳播淫穢書刊、音像製品或其它淫穢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製作、複製、出租、出售淫穢書刊、音像製品或其它淫穢物品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到校外營業性酒吧、舞廳、夜總會從事陪酒、陪舞活動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賣淫、嫖娼以及介紹或收容賣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為者,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學生在校內公共場所言行舉止不當,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摟摟抱抱,勾肩搭背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態度惡劣、屢教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七)有侮辱、調戲他人,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等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八)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對本寢室同學留宿異性行為不抵制、不反對、不報告者,給予寢室長及其他寢室成員嚴重警告處分;

  (九)在校內打麻將或參與賭賻者,賭資、賭具一律沒收,因賭賻形成債權、債務一律廢除,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1.提供賭具、場所,但未參與打麻將或賭賻者,給予記過處分;

  2.參與打麻將或賭賻,賭資在30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參與打麻將或賭賻,賭資在300元以上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屢次參與打麻將或賭賻者,勾結校外人員打麻將或賭賻者,視其情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犯有以上款項所未列舉的道德敗壞等不文明行為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竊取、騙取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物者,除應退出贓款、贓物和按規定處以罰款外,視情節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作案價值不足2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作案價值200元以上,不足40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作案價值在400-100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作案價值在1000元以上或作案三次(不論作案價值多少)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加入偷盜團伙者,一經查實,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因偷盜、詐騙受過處分,再次作案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經公安或保衛部門確認犯罪未遂,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八)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幫助或進行包庇、窩贓、銷贓或作偽證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九)在學生素質綜合測評、考勤以及其它評選中,弄虛作假騙取學院獎學金、困難補助、評優稱號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騙取贊助、擅自舉辦募捐,騙取活動經費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打架鬥毆者,除按規定賠償受害人醫療費用、營養費外,視其情況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辱罵,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爭執、糾紛):

  1.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2.首先動手打人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其中: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致他人輕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組織、策劃者:

  1.組織、策劃他人打架並造成打架事實者,視情節輕重及造成後果,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2.後果嚴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勾結、雇傭校外人員參與打架,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三)參與者:

  1.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致他人輕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對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者,視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未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處分;

  3.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持械打人者:

  1.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提供兇器者,視後果程度,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七)教唆者(包括各種有意或無意的挑撥、唆使):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打架雙方已平息,當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次挑起事端者,從重處分;

  (八)一人有兩款以上行為者,加重一級處罰。

  第八條以暴力或暴力方法相威脅對他人進行敲詐勒索的為搶劫,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涉案金額在10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涉案金額在100元以上(連續三次以上,不論金額多少)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對故意損壞學院財產、危害公共安全者,除進行相應賠償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學院建築物(包括學生宿舍、教室、實驗室或其它公共場所)的牆面上和在桌椅上踏腳印、亂刻、亂寫、亂畫、亂張貼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踐踏草坪,經勸阻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損壞校園內花木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損壞教室、寢室及其他建築物門窗、桌椅、傢具等設施,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故意損壞者,加重處罰;

  (四)畢業(或結業)離校時,破壞公物或在公共設施上亂塗亂畫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並通知用人單位:情節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故意損壞實驗設備、勞動工具、廣播通訊設備、圖書資料、消防器材、軍事設施等等,除按規定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和罰款外,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損壞學院布告和各種標誌者,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條對違章用電和一切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除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禁止私自拆、接電源和拆修配電設施,違者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違章使用電器(包括熱得快、電熱杯、電爐、電取暖器、電熱毯等)者,除沒收上述物品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凡因違章用電引起供電設施嚴重損壞或造成人員、財產嚴重損失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學生宿舍使用三爐一灶(煤油爐、酒精爐、煤球爐、液化氣灶等)以及在寢室內點蠟燭者,除沒收上述物品外,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兩次或兩次以上違犯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凡因使用明火或違章用電而引起的火警、火災等災害性事故的肇事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否則按曠課論處,一學期內累計曠課以下數額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7學時,給予通報批評;

  (二)8-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三)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五)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50學時或7天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一學期曠課時數達到所修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除按以上規定給予處分外,並取消該門課程的考試資格;

  (八)對無故不參加勞動、軍訓,按一天曠課6學時計算,無故不參加集體活動按一次曠課2學時計算;

  (九)擅自離校者,離校一天按曠課6學時計算,遲到兩次按曠課一學時計算,早鍛煉、晚自習缺勤一次按曠課兩學時計算;

  (十)曠課或擅自離校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違反考試紀律者,視其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考場紀律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凡作弊者,課程成績按零分計,並在當天全校通報;

  (三)累計兩次舞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對不講公德、公共意識淡薄的學生,學院在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的同時,對下列行為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自習(學習)、午休及晚就寢時間內在學生宿舍和教室下棋、打撲克、吹拉彈唱以至影響他人學習與休息,經勸阻不改者,沒收有關活動器具並給予全校通報批評;再犯者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二)對擅自在教室、實驗室舉辦各種娛樂活動的組織者,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三)在教學樓、圖書館內、宿舍樓內、校園主幹道上打球、踢球者,經勸阻不改者,除沒收運動器材外,給予全校通報批評;再犯者,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四)隨地亂倒水、亂扔垃圾(包括向宿舍過道、樓道口、窗外倒水、扔垃圾者),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態度惡劣者,加重處分;

  (五)在宿舍、教室、會場、影劇院、餐廳等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擾亂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對自我約束能力差,缺乏自律觀念和良好的生活、學習習慣以及其它違反校紀者,學院在加強教育與管理的同時,對以下不良行為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只穿內衣內褲或穿拖鞋進入教室、閱覽室、實驗室等公共場所,經勸阻不改者,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未經值班人員允許,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違反者給予警告處分;屢犯者,從重處分;

  (三)擅自在學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員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態度惡劣或造成不良影響,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經勸阻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夜不歸宿者,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經勸阻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酗酒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酒後肇事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七)辱罵或恐嚇他人,經制止、教育不聽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八)造謠、誣陷他人,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九)轉借學生證、校徽、身份證、火車票優待證等證件未造成後果者,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十)私自塗改、偽造證件、證明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十一)參與傳銷等非法經商活動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二)在宿舍內飼養各類寵物,屢教不改者,沒收其寵物,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十三)就餐不守秩序、插隊、捎帶、擁擠不聽勸阻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記過;頂撞辱罵值周人員,不聽勸阻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四)私拆、損壞、藏匿他人信件、郵件,破壞私人財物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十五)違反學院消防、用水、用電管理規定,除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造成失火或事故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六)在教學實踐、實習實訓期間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七)通宵上網,一經發現,給予警告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十八)打騷擾電話等騷擾行為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十九)違反校規校紀,尚不夠處分的,給予通了批評,累計三次通報批評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和後果,給予相應處分:

  (一)因學習成績、畢業、就業等原因對教師或領導威脅、恐嚇、尋釁滋事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藉除分;

  (二)為了學業成績、評獎、評優對教師、幹部、工作人員行賄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藉處分;

  (三)袒護違紀人員,或為其作偽證,或串供、訂立攻守同盟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藉處分;

  (五)阻礙甚至拒絕國家工作人員和學院管理人員依法或依學院校紀校規執行公務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藉處分;

  (六)在辦理學生證、火車優待憑證等證件中弄虛作假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藉處分。

  第十六條學生在一學期內受到兩次校或分院通報批評,或在校期間受到三次通報批評者,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學生違紀處分的相關事項:

  (一)在規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如確有必要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規定類似條款處理;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同一違紀行為適應本條規定不同條款時,處分就重不就輕;

  (三)違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加重處分:

  1.違紀后認錯態度差或不交待錯誤者;

  2.在校期間有二次以上違紀者;

  3.受過紀律處分者;

  4.原已受過記過以上處分,如再次違紀者。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情減輕處分:

  1.能主動坦白認錯且檢討深刻者;

  2.能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者;

  3.平時一貫表現良好,且又屬初犯者;

  (五)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一年,畢業班可為半年;留校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現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悔改表現差或再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根據國家教育部規定,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肆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七)本規定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數(本級)在內,"以下"不包括本數(本級)。

  第十八條處分的程序:

  (一)記過及以下處分由分院提出處理意見,分院研究決定。公布前報院學生工作處統一備案,由學院發文;

  (二)留校察看處分由分院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本人簽字后的調查結論材料報校學生工作處審核后,再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三)對學生作開除學籍處分,由分院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所有材料報學生工作處審核提交院長辦公會議審批,其中涉及政治問題的,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四)其中涉及到本規定第三至第九條以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有關條款的,由保衛處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調查核實,在二、三天內提出處理意見並將結案報告通知有關分院和學生工作處,然後按本條(一)、(二)、(三)程序處理;

  (五)對學生違紀行為,相關部門、分院應立即制止並及時進行調查,在查清事實基礎上,相關分院應在三天之內做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報學院備案或審批。涉及到幾個分院的學生違紀,各相關分院應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做到實事求是,不偏袒,不護短,提出公正合理的處理意見;

  (六)學院主管職能部門認為有必要時,有權就學生處分事項提請學生所在分院進行研究或複議,意見不一致時,呈報分管院領導決定;

  (七)處分決定均以學院行政名義發文,並歸入檔案館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必要時由學院張榜公布。處分決定由學生所在分院負責與學生本人見面,並將處分情況通報學生家長。各分院應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及善後工作;

  (八)學生違紀處理文件由學院統一印發。

  第十九條為充分發揮教育的時效性,在學生違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學生工作處有權對記過以下處分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對犯錯誤的學生要做好細緻的思想教育工作,要進行說服教育,處理時要慎重,處分要公正、適當,允許本人申辨、申訴。學生提出申訴后,學院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查複議。

  第二十一條學生紀律處分不得撤消,確屬錯誤處理的除外;如果經審核發現屬處罰不當(過重)的,應當責令原作出處分決定的部門變更處分決定。

  第二十二條被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自處分公布之日起,三日內必須離校,逾期不離校者,由保衛處協助公安部門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分院、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執行本規定,學生須認真學習本規定並積极參与監督,對違紀學生或不執行本規定的工作人員可以舉報。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適用學院全體學歷教育的學生。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中國共產黨江西旅遊商貿職業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製定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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