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先生詩論(二)
詩歌及其它韻文的用韻標準,大約可以分為三個時期:唐以前為第一期,在此時期中,完全依照口語而押韻。
唐以後,至五四運動以前為第二期。在此時期中,除了詞曲及俗文學之外,韻文的押韻,必須依照韻書,不能專以口語為標準。
五四運動以後為第三期。在此時期中,除了舊體詩之外,又回到第一期的風氣,完全是以口語為標準。
漢代用韻較寬。六朝時代,李登聲類,呂靜韻集,夏侯該韻略一類的書,雖然想作為押韻的標準,但因為是私家的著作,沒法子強人以必從。隋陸法言的切韻,假使沒有唐代的科舉來抬舉它,也會遭遇聲類等書同一的命運。後來切韻改稱唐韻,可說是變成了官書,它已經成為押韻的標準,尤其是“近體詩”押韻的標準。唐韻共有二百零六個韻。但是唐朝規定有些韻可以“同用”,凡同用的兩個或三個韻,做詩的人就把它們當做一個韻看待。所以實際上只有一百一十二個韻。到了宋代,唐韻改稱廣韻,因同用,實際上剩了一百零八個韻。到了元末,只剩了一百零六個韻。這就是普通所謂的“詩韻”。
詞曲因為不受科舉的拘束,所以用韻另以口語為標準。詞是所謂“詩餘”,曲又有人稱為“詞餘”。
——王力《漢語詩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