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話“調解”
(陳宣章)
名孩子張馮喜說:“一杯水中放入幾粒麥乳精,調一調,調一調。”這樣能調出什麼來呢?
現今社會中,刑事案件只要是有附帶民事原告人,都可以庭外調解;民事案件都可以庭外調解;民間糾紛也可以由“老娘舅”來調解。調解,《現代漢語詞典》解為“勸說雙方消除糾紛”。民間糾紛、民事案件調解,還可以理解。刑事案件庭外調解,我總有點不解:葯家鑫故意殺人罪,如果張妙家人接受葯家的錢就可以放人一馬,從輕判罰,葯家鑫就可以“免於死刑立即執行”?那麼,葯家鑫怪圈就可以繼續發展下去,社會秩序、社會治安怎麼維護?
據說:“葯家鑫表示後悔,其律師路鋼辯稱為激情殺人。他的律師辯護說,這是一起交通肇事轉型的故意殺人案件,葯家鑫是一念之差,屬於激情殺人。他的成長道路沒有污點,學習優秀、得過各種獎勵,且有自首情節。希望法庭從寬量刑,給他一條改過自新的路。”對於路剛的辯護“具有自首情節、屬於激情殺人等辯護意見”,一審法官提出了反駁。三級法院的判決一致:“死刑立即執行。”假如張妙家人接受葯家的20萬或者更多一些,就可以從寬量刑,那麼金錢和生命就可以“交易”。法律的尊嚴何在?
陝西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葯家鑫故意殺人犯罪的動機極其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其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但是法院判決“處張妙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就令人納悶。大概是因為張妙是個農婦,所以經濟賠償數額如此少,而且還有0。5元的零頭。假如張妙是個企業家,也許經濟賠償數額會大得多。55歲“菜花甜媽”蔡洪平可以成為“中國達人秀”第二季的亞軍。誰能判定:張妙永遠是個農婦?難道人的生命價值是和資本相關的?農婦就是“賤命”,而明星就是“貴命”?
回到“調解”的話題。用什麼來“調解”?用“理”還是用“錢”?“調解”就是通過調查研究解決問題,就是分清是非,明白事理,合情合法地解決問題。有人說:“人民內部沒有大是大非。”但是,可以有小是小非,所以,毛澤東提出“團結——批評和自我批評——團結”的方針。如果稀里糊塗地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就叫“調和”,“調一調,調一調”,會調出什麼名堂呢?例如鄰居為了爭奪走廊用地發生糾紛,“調和”一下,畫個“三八線”行嗎?居委會來調解:“走廊是公共通道,又兼消防救生之道,兩家都退出。”這就是“調解”和“調和”的區別。老娘舅不是“和稀泥”,要依法依理,對於無理取鬧者不能讓步,只能教育。
根據排列組合,兩個人糾紛有四種情況:甲乙都對,甲對乙錯,甲錯乙對,甲乙都錯。第一種情況其實往往是“甲乙都部分對,部分錯”。這時候就要“小道理服從大道理”。
現今有人提出用“寬容和理解”、“可憐天下父母心”來化解矛盾,而且連葯家鑫故意殺人案件也要這樣處理。這就令人費解了。
林語堂曾經提倡“費厄潑賴”。魯迅先生就寫了《論“費厄潑賴”應該緩行》。魯迅說:叭兒狗“雖然是狗,又很像貓,折中,公允,調和,平正之狀可掬,悠悠然擺出別個無不偏激,惟獨自己得了“中庸之道”似的臉來。“‘犯而不校’是恕道,‘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直道。中國最多的卻是枉道:不打落水狗,反被狗咬了。但是,這其實是老實人自己討苦吃。”“俗語說:‘忠厚是無用的別名’,也許太刻薄一點罷,但仔細想來,卻也覺得並非唆人作惡之談,乃是歸納了許多苦楚的經歷之後的警句。”如果“寬容和理解”故意殺人行為,“葯家鑫怪圈”一再複製,倒霉的還是老百姓。
愛情和仇恨常常是藝術作品中的主題;藝術作品又常常提倡“以德報怨”。可是,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現今社會不是“混沌”狀態,是“法治”社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問題是:事實常常由於種種原因“搞不清楚”,於是冤假錯案就發生了。旁觀者常常勸說:“退一步海闊天空。”這是讓弱勢人士“吃藥”忍讓。歷史里、戲劇中、社會上的冤假錯案,昭雪者很少,所以老百姓特別愛看包青天這類戲。他們只是盼望多一些包青天。
2010年11月23日,浙江金華湯溪派出所協警吳俊東扶起摔倒老人,將兩位老人送到醫院,墊付了1000元的醫藥費。摔倒的老人一口咬定,是吳俊東撞了后才摔倒的。金華市交警部門事故證明書稱“對兩車是否碰撞和刮擦無法證實,因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事故成因,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金華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的物證鑒定稱:“未見三輪摩托車與電動車明顯相對應的碰撞擦划等痕迹。”然而,兩位老人卻堅稱兩車發生碰撞,還有唯一一位目擊證人也指稱兩車相撞。證人稱當時身處現場百米開外,看到電動車左右晃動,然後翻車。法院因為“交警隊做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而被判吳俊東賠償69602。4元、案件受理費287元。吳俊東拒賠遭到拘留,法院強制執行,還交了遲延履行利息2954。57元和執行費993元,共計73836。97元。不久,他在暑假又一次攙扶了跌倒的孕婦和老人。
法院應該根據人證、物證判決。現在,人證只是“百米開外,看到電動車左右晃動,然後翻車。”物證“未見三輪摩托車與電動車明顯相對應的碰撞擦划等痕迹。”按理,沒有確鑿的人證、物證是不能判定事故責任的,就像金華市交警部門事故證明書:“對兩車是否碰撞和刮擦無法證實,因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事故成因,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可是法院憑什麼判定吳俊東“負有70%責任”呢?
我真不明白其中有什麼奧秘。我也不是和稀泥,主張“寬容和理解”。做包青天難,所以包青天極少。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難就難在:1。要做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2。要合法合理地判決。法官的素質不但影響當事人的命運,也影響全社會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