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追究制
一、失職追究制是指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過失,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的制度。
二、失職的種類:
(一)不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不完成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貽誤工作,造成惡劣影響或損失的;
(二)對分管範圍內工作人員發生效率低下,作風惡劣,違紀、違規問題長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中不負責任、作風拖拉、辦事不力、推諉扯皮,造成嚴重事故或國家、集體財物被盜竊、詐騙、浪費,造成較大損失的;
(四)工作推諉扯皮,對符合條件的報批事項超過審批辦證時限,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五)工作時間擅離崗位,造成工作失誤併產生不良後果的;
(六)其他失職類錯誤。
三、失職追究及處理:
(一)工作人員因失職但未構成違法、違紀的,按照《揭陽市影響機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作出相應處理;
(二)工作人員因失職造成損失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