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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過錯責任追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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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過錯責任追究管理制度

  一、為進一步強化全局工作人員的責任和工作質量,規範工作行為,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等有關法規、文件的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工作過錯,是指全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不嚴、不細、不實或其它主觀原因,造成工作損失、產生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

  三、本制度適用於局機關各處室及所有工作人員。

  四、追究工作過錯責任,應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罰相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工作過錯責任:

  (一)一般工作過錯

  1.正式上報或下發的文件及各類材料中,格式、文體、文字等方面出現較大的錯誤或遺漏,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2.在政務接待、會議籌備、活動組織過程中因計劃不周、疏忽大意或不按要求辦理,給工作造成被動的;

  3.違反工作程序,越級請示、彙報,給工作造成被動的;

  4.在督促查辦、綜合調研、信息報送等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上報材料失實的;

  5.首問責任人不履行首問負責制,貽誤辦事人辦事,造成較壞影響的;

  6.因態度不好、服務不周受到投訴並經查實的;

  7.其他應該追究一般工作過錯責任的行為。

  (二)重大工作過錯

  1.遇重大或緊急問題不及時報告,不採取應急措施,給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

  2.超越規定權限擅自做主,給工作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3.在正式上報或下發的文件及各類材料中,因自身原因導致內容出現與現行法律、法規、文件或其他有關規定不相一致問題,產生不良影響的;

  4.違反保密規定出現泄密問題,但尚未觸犯國家保密法規的;

  5.因未切實履行工作職責、以權謀私,給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

  6.其他應該追究重大工作過錯責任的行為。

  六、工作過錯責任劃分及承擔按以下情況予以認定:

  (一)因擅自作主、未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報告不及時等造成的工作過錯,由具體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不嚴、不細、不實等原因出現的工作過錯,具體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處室領導承擔次要責任;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落實制度不力等原因出現的工作過錯,除具體責任人承擔責任外,處室領導承擔領導責任;

  (四)工作過錯行為造成經濟賠償的,工作過錯責任人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七、對一般工作過錯責任人,視情節、後果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重大工作過錯責任人,視情節、後果輕重給予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扣發目標獎、調離崗位、停職離崗培訓等處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從重追究工作過錯責任:

  (一)工作過錯多次重複出現;

  (二)明知已出現過錯,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影響擴大的;

  (三)因主觀故意出現的過錯;

  (四)拒不承認過錯事實的;

  (五)故意隱瞞過錯真相,不及時上報的;

  (六)其他經局黨組認定,應從重追究工作過錯責任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從輕或免除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工作過錯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二)屬認識理解偏差,過錯輕微,且能及時糾正的;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分工不明出現過錯,情節輕微的直接責任人;

  (四)其他經局黨組研究認定,可從輕或免除追究工作過錯責任的。

  十、工作過錯發生后,處室及過錯責任人應將過錯原因和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辦公室,辦公室啟動工作過錯責任追究程序,按照局領導要求對工作過錯情況及相關事實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黨組。

  十一、工作過錯責任的認定和追究由局黨組研究確定。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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