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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縣物價局工作差錯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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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縣物價局工作差錯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強化價格工作和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加強內部監督,避免和減少行政執法中的錯案和工作中的差錯,提高全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局工作人員,在價格工作和行政執法活動中所發生的差錯和錯案應遵循本制度。

  第三條本局設立工作差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各股所辦負責人為成員。

  第四條本局工作人員在執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作差錯或執法過錯,應追究責任:

  (1)超越法定權限的,違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2)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提供偽證,或者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工作錯誤的;

  (3)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

  (4)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不應作為亂作為的;

  (5)違規批准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和價格的;

  (6)對價格違法行為處理不恰當或造成冤假錯案的;

  (7)價格評估、認證結果顯失公正或虛假認證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工作差錯或執法過錯案件,進行立案審查:

  (1)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判決我局敗訴的;

  (2)經行政複議撤消原處罰決定或者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或申訴經查屬實的;

  (4)其他應立案審查的。

  第六條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認定:

  (1)因承辦人的故意過失,造成工作差錯和執法差錯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承辦人經過批准后造成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的,由批准人承擔責任;

  (3)經會議集體研究決定而造成工作差錯或執法過錯的,由單位承擔責任;

  (4)負責人指使或授意承辦人違法辦理事項、違法辦案的,由該負責人承擔責任;

  (5)任用不具執法資格(工作資格)的人進行執法(工作),造成的差錯或過錯的,在追究承辦人責任的同時,還應追究用人失職的責任。

  第七條對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應根據產生錯誤的原因、性質、程度、後果及責任人的認錯態度決定是否給予下列處理:

  (1)批評教育;

  (2)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行政處分;

  (4)調離工作崗位;

  (5)賠償損失;

  (6)延期晉級、晉職;

  (7)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8)減發或者停發獎金;

  (9)辭退;

  (10)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處理的種類,可單項選用,也可合併運用。

  第八條工作人員及行政執法人員在工作中及行政執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1)行政執法實踐中難以認定的疑難案件;

  (2)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3)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4)執行上級命令的;

  (5)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6)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主動糾正錯誤,並未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第九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錯案或者過錯責任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條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

  (1)我局在接到有關投訴、舉報、控告、檢舉、判決和複議決定后,由局主要領導決定是否立案;

  (2)決定立案的指定不少於2人的調查小組對案件進行調查,並提出調查處理建議;

  (3)工作差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根據調查情況,作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工作差錯和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查或提出申訴,複查和申訴期間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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